09.11 鄧州市法院發佈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典型案例

拒執犯罪是嚴重破壞社會誠信機制,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挑戰司法權威,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此類犯罪鄧州法院依法堅持從嚴從重的原則進行處理,堅決打擊暴力抗拒執行、惡意抗拒執行、惡意轉移財產等違法犯罪行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力爭將構成拒執犯罪的“老賴”全部繩之以法,讓其為自身的違法行為付出沉重的代價,努力在全社會營造尊重司法權威,維護誠信建設的良好氛圍。

鍾某獅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被執行人鍾某獅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導致判決無法執行,申請人許某向本院提起自訴,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鍾某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鍾某獅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一)基本案情

自訴人許某的親屬吳某偉、鍾某瑞在被告人鍾某獅承包的變壓器西側租房開設飯店,2014年9月15日,吳某偉、鍾某瑞在飯店門前遭電擊身亡,自訴人因賠償事宜未達成一致意見,許某等人向鄧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15年11月20日,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一終字第01084號民事判決,判令鍾某獅在三十日內支付賠償款371983.88元。判決生效後,被告人拒不履行判決義務,許某等人於2016年1月15日向鄧州市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鄧州市人民法院遂向鍾某獅送達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並要求其限期履行、申報財產,鍾某獅在指定期限內未履行,也未如實申報。法院分別於2016年7月5日、2017年10月27日對鍾某獅司法拘留十五日,鍾某獅仍不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經查,被執行人鍾某獅在判決生效後的2016年元月至2017年元月期間有承包變壓器收入1.8萬元,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2017年6月7日以鍾某獅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未予受理。2017年11月6日,許某向鄧州市法院提起自訴。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鍾某獅雖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仍拒不履行,鄧州市人民法院對鍾某獅被指控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依法做出判決,判處鍾某獅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中被執行人鍾某獅對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決有能力執行,但其在接到人民法院執行通知以後,限期內仍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無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致使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在申請人生活困難狀態下,性質尤為惡劣,影響極壞。該判例警示被執行人不要因有能力履行而不為,懈怠履行法律義務,應自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所確定的義務,尊重法律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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