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收藏!65種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依據彙總

收藏!65种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汇总

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處罰依據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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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為

違反條款

處罰條款

處罰內容

備註

1

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銷售食用農產品,無需許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2

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

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

明知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劑生產許可從事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


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

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經營上述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

5

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五)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6

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或者生產經營其製品

第三十四條第(七)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7

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第三十四條第(八)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

8

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十二)項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並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

9

生產經營添加藥品的食品

第三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10

明知從事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1

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三款

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另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

12

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汙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3

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經營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

14

生產經營超範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

15

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六)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

16

生產經營標註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十)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17

生產經營未按規定註冊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未按註冊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十六條

第八十條

第八十一條第四款

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

18

以分裝方式生產嬰幼兒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業以同一配方生產不同品牌的嬰幼兒配方乳粉

第八十一條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七)項

19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生產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條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

20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後,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

第六十三條第五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

21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外,生產經營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

22

生產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或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相關產品的

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一條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三款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23

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九)項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4

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三十四條第(十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六十八條

第七十條

第七十一條

第九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

25

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第六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

26

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五十條第一款

第五十三條

第五十五條

第六十條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

27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


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8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規定對採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

第五十條第一款

第五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29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按規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規定配備或者培訓、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

30

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定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

第五十條

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1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第一百零二條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

32

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經洗淨、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飲服務設施、設備未按規定定期維護、清洗、校驗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

第五十六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

33

食品生產經營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或者患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

34

食品經營者未按規定要求銷售食品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八)項

第七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七)項

35

保健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未按備案的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等技術要求組織生產


第七十六條

第八十二條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八)項

36

嬰幼兒配方食品生產企業未將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產品配方、標籤等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一條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九)項

37

特殊食品生產企業未按規定建立生產質量管理體系並有效運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報告

第八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項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38

食品生產經營者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或者生產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未按規定處理

第四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一)項

39

學校、托幼機構、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規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第五十七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二)項

40

食品生產企業、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規定製定、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

第四十六條

第五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項

41

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用水,使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出廠的餐具、飲具未按規定檢驗合格並隨附消毒合格證明,或者未按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相關內容的

第五十八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二款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42

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未按規定對生產的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

第五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

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第一款規定給予處罰

43

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違反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食用農產品銷售者應當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名稱、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44

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未進行處置、報告的

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許可證。

有關主管部門

45

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的

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

第一百二十八條

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46

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一百二十八條

吊銷許可證

47

提供虛假材料,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第九十二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第一百二十四條給予處罰

48

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未提交所執行的標準並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或者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未通過安全性評估

第九十三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49

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第九十九條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50

進口商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依照本法規定召回進口的食品後,仍拒不召回

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

第一百二十四條

51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境外出口商或者生產企業審核制度的

第九十八條

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二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52

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櫃檯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依法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

第六十一條

第一百三十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原發證部門

53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違反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的(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備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或者委託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對進入該批發市場銷售的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應當要求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向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條第二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原發證部門

54

違反本法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或者未履行報告、停止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等義務的

第六十二條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原發證部門

55

違反本法規定,未按要求進行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六)項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

第五十四條

第一百三十二條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原發證部門

56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阻撓、干涉有關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開展食品安全監督檢查、事故調查處理、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的

第一百零八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

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停產停業,並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有關主管部門

公安機關

57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法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


第一百三十四條

由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58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三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吊銷許可證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59

違反本法規定,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工作的技術機構、技術人員提供虛假監測、評估信息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有執業資格的,由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吊銷執業證書

授予其資格的主管部門

60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

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沒收所收取的檢驗費用,並處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檢驗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

61

違反本法規定,認證機構出具虛假認證結論


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款

由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認證費用,並處認證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認證費用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直至撤銷認證機構批准文件,並向社會公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

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

62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消費者組織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

第七十三條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

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有關主管部門

63

對食品作虛假宣傳且情節嚴重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決定暫停銷售該食品後仍然銷售該食品的


第一百四十條第五款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銷售的食品,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64

違反本法規定,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

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公安機關

65

媒體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

第一百二十條

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有關主管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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