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20 法律的無奈

□趙曉耕

【世上沒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不壞的法律】

任何事物或制度都難免有缺陷。法律作為規則文化的一類,更是如此。世上沒有最好的法律,只有最不壞的法律。

法律應該具有一個特性,即體現一般人的認識。比如說“所有權”,用一句法律人的行話說:這瓶水歸所有人所有。但是要換個場景就有風險,假設大漠當中、烈日之下,諸位都渴得要死,聽到上述這樣一句話,內心有什麼衝動?實際上,法律人的解讀應該是基於這瓶水,我和他人的關係如何,這才是“所有權”要表達的意思。反之,如果世上就剩一個人了,還用主張所有權嗎?

《婚姻法》為了維護家庭婚姻關係,應該懲罰“第三者”。但是“第三者”從來不是一個法律概念,因為《婚姻法》遵從一個更上位的原則:婚姻以感情為基礎。人們發現生活中與“第三者”才有感情吶。為了上位的原則,下位的具體規範不得不做出“妥協”。

我們閱讀大量個案就會知道,個案當中呈現的法律,讓我們越來越清晰地認識到:法律沒有最好的,法律永遠是最不壞的。我時常調侃我的同行們,從開始學習法律那天起,你就變得再不像從前那麼純潔了。刑法典規定有400多個罪名,需要挨個背誦,原本那顆純潔的心被“汙染”了400多次。民法中的類似狀況就更數不勝數了,老師介紹任何一個民事違法行為,初學者心裡大都會“咯噔”一下,心說:原來還可以這麼缺德?再舉個例子:一個小偷偷東西被判刑一年,收監執行,獄警可能把他和一個江洋大盜關在一起,一年後,他多半不是被改造了,而是“進修”了一年。千百年來法律沒有辦法改變這一切,所以古人對法律這套規則文化有著天然的警惕與負面的評價:法律天然地教人為惡。

但是,法律真的很重要。紀曉嵐說,“法為盛世所不可缺,亦為盛世所不尚”,後半句尤為深刻。與法律相關聯的事,在世人眼裡,大都是比較“下作”的事。古人將與法律相關的現象按傳統吉凶文化歸入兇的範圍。

古代《唐律》將財產類犯罪統稱“六贓”,“六贓”裡面又做了具體的劃分。比如收受賄賂,邏輯上就分為兩類:一類叫“受財枉法”,這與現行刑法規定有同樣的邏輯;另一類則是現行刑法中沒有的——“受財不枉法”。例如,國家公務人員收受他人財務,卻不幫忙“辦事”。刑法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才構成受賄罪。沒有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不符合當下刑法受賄罪的犯罪構成。這種人在行賄者看來連腐敗道德都不講,但我們卻拿他沒辦法。可是《唐律》讓我們看到了針對此類惡行的法律規範邏輯:“受財不枉法”——只要接受非法財物,無論是否給行賄者提供不法利益,均構成受賄罪。兩千年帝制,官僚制度如此漫長,形成了中國獨有的經驗。我們今天則是通過司法解釋來試圖彌補這一邏輯缺漏。

《唐律》中還有一條:“諸犯罪共亡,輕罪能捕重罪首(重者應死者,殺其首,異同)及輕重等,獲半數以上首者,皆除其罪。”這段律文是共同犯罪如何認定自首的問題。共同犯罪人犯罪之後,有人要自首,應該積極鼓勵,但應該是輕犯能把重犯抓回來,而且抓回來的同夥要達到一半以上,才能夠認定這些想自首的人屬於自首。《唐律》自守的原則是“自首者,免其罪”。唐律疏文的解釋又設問說如果兩個共同犯罪人是父子關係,老父親想既然無法逃脫,自己年紀大了,兒子還年輕,不如讓兒子將他綁了報官。唐律認可這種行為是自首嗎?不可能,如果兒子綁了父親去自首,很可能會罪加一等。這就是為了一個上位價值觀念——孝道(古代法律原則“親親得首匿”),法律不得不做出妥協。經驗告訴古人,不能容忍只是為了一個個案中的法律適用邏輯,而傷害到一個社會普遍存在的善良風俗的價值。古代法律背後的邏輯不斷提示我們:今天的法律規範邏輯真的就是最好的嗎?

在法律領域,觀念影響人們對法律的理解。例如民法中拾得遺失物的問題,古今都會遇到這種問題。《大清律》規定:拾得人將遺失物交還遺失物所有人時,依法可主張獲得遺失物價值的一半,作為自己的報酬。這是拾得人和遺失人之間的利益權衡,但官府不得主張。所以北方有句俗話叫“見面分一半”,這反映的是傳統法律在拾得遺失物關係上的一個基本原則。而如今的《物權法》規定,拾得遺失物“歸國家所有”。自從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就要承受一系列的義務:報告義務、保管義務、返還義務。送交有關部門,6個月內無人認領,歸國家所有。首先,拾得人不能主張自己有任何權利。其次,保管義務就是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損毀、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北京發生過一個典型的案子:一位女士撿了個鑽戒,以為是兒童玩具就扔了。丟鑽戒的人找到了這位女士,核實了整個過程。這位女士毫無戒備,便說:我撿起了這個鑽戒看看,以為是假的就扔了。但是,丟者有心,一紙訴狀告到法院,法院判決這個撿了又扔了的人按價賠償弄丟鑽戒的人。這是一個講道德的社會嗎?泛道德的結果一定是不道德,這是我們面臨的現實法律問題。

法律到底多點好,還是少點好?中國人願意形象地把法律、法制比喻成法網,我們看下面這兩張網:

法律的无奈

這兩張網有什麼不同?一般人認為不好的那張網恰恰只有四個漏洞?而另一部分人認為更好的網有九個漏洞。這便是法律作為規則文化無法擺脫的缺陷。中國1979年刑法規定有200多個罪名,1997年刑法則規定了400多個罪名。這印證了《老子》書中的一句名言:“法令滋彰,盜賊多有”。原來我們從事一生的“法律事業”,無非是在不斷辨析這張網上此罪跟彼罪有哪些不同。這種理念很危險,且沒有前景。按照這種認識邏輯,要把這張網織多密?俗話反而顯得更深刻:“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常識告訴我們漁民一定是用漁網打魚,沒有哪個漁民會用塑料袋打魚。我們把一個很複雜的社會法制問題,往往歸因於單一的立法問題,又將立法問題簡單化為愈多愈好。現在就有這樣一種慣性思維,似乎社會所有的利益衝突都是因為欠缺法律,真是這樣嗎?自漢代人們便開始批判此類現象。漢代史書上有這樣的話:“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一個負責收存、整理漢代文書、法律的官員,窮其一生都不可能把這些文獻讀一遍。後來宋代一個叫陳亮的人講了一句話:“法深無善治”。古人告訴我們另一種智慧叫作:“非不能也,是不為也”。刑法學上有個理論叫法律的兼抑性,這其中的道理豈止僅僅是刑法應該關注的?

(作者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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