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1 長江日報:明知項鍊宣傳有假還買並索要3倍賠償 武漢法院駁回“知假買假”賠償請求

長江日報:明知項鍊宣傳有假還買並索要3倍賠償 武漢法院駁回“知假買假”賠償請求

長江日報版面

長江日報訊(記者夏晶 通訊員張利欽)屈某明知“天然淡水珍珠項鍊”是人工養殖,還在同一時間段在網上多次購買,並以商家用人工養殖的珍珠冒充天然珍珠售賣、惡意欺詐為由,要求商家承擔3倍懲罰性賠償責任。長江日報記者11日獲悉,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此案做出終審判決,駁回屈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6年3月27日,屈某在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網絡旗艦店購買了某品牌珍珠項鍊3條,總金額4944元。該珍珠項鍊宣傳照中標示商品屬性為天然淡水珍珠項鍊。後來,屈某根據網上辨別真假珍珠的方法,認為該商品為(人工養殖的)淡水珍珠項鍊,並向海南省海口市工商局舉報。海口市工商局給出了答覆並責令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改正其違法行為。2016年7月25日,屈某與客服溝通退貨退款事宜,並辦理了退貨。

隨後,屈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3倍賠償共計14832元。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查明,屈某在2016年3月除了在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購買珍珠項鍊外,同一時間段還分別在其他多個商家的淘寶店鋪中購買了珍珠項鍊。

隨後,屈某向法院一併提起了訴訟。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法官陶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在銷售案涉商品過程中是否存在欺詐以及基於該行為是否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經合議,合議庭法官一致認為,海南某珍珠有限公司的行為已構成虛假宣傳行為。陶歆說:“企業對商品的外包裝進行不實、虛假宣傳,容易誤導廣大消費者陷入錯誤認識。”

但是,陶歆同時表示,屈某作為一名“知假買假”者,明知該企業的商品標識存在虛假宣傳仍然進行購買,其目的就是為了獲得3倍賠償款項。從主觀方面來看,屈某並沒有因為該企業的虛假宣傳而陷入錯誤認識,從而做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錯誤意思表示,其購買行為與欺詐無因果關係。

屈某短時間內在網絡購物平臺購買同類商品並以欺詐為由多次啟動訴訟要求額外賠償的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不符,也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不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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