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5 原中國銀行樂陵支行員工犯騙取鉅額貸款罪被判刑12年半

原中國銀行樂陵支行員工犯騙取鉅額貸款罪被判刑12年半

作者丨李瑞凡 來源丨新財金觀察

原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樂陵支行(下稱“樂陵中行”)業務發展部客戶經理駱鵬,利用職務便利,涉嫌騙取貸款、詐騙一案,於6月12日有了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即執行有期徒刑12年6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

此案之所以頗受關注,源於在樂陵中行負責審核貸款申請、徵信、收入狀況、貸款用途等工作的銀行職員,竟能違法發放數額巨大的不符合條件的貸款,並使用他人作廢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作抵押,騙取他人借款158萬元。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駱鵬於2014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而這,也讓公眾對該行貸款發放流程頗為擔憂。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訴人駱鵬為了騙取銀行貸款歸自己使用,以他人名義通過製作虛假購車合同、收入證明等資料,編造借款用途的手段騙取貸款共計250萬元,屬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構成騙取貸款罪。

《刑事裁定書》顯示,2006年3月至2014年3月份,駱鵬擔任樂陵中行業務發展部客戶經理,主要職責是審核貸款客戶申請、徵信、收入狀況、貸款用途等。

2013年3月至6月份,駱鵬因急需資金,便與白育績合謀,以白育績之女王甲、之子王乙為貸款人名義,並以王甲、王乙的房產抵押在樂陵中行辦理貸款,駱鵬按貸款總額的12%向白育績支付房產證出借費。

2013年5月17日,駱鵬虛構貸款所需的購車合同、收入證明等資料並由王甲在貸款合同及其證號為51××62房產抵押登記等資料上簽字騙取樂陵中行購車消費貸款100萬元。該筆貸款由駱鵬負責審查並於2013年5月3日開始上報審批直至5月17日發放。

2013年8月2日,在王乙2009年貸款35萬元尚未還清的情況下,駱鵬又虛構購車合同、收入證明、偽造王乙51××63房產證的他項權證書等並由王乙在借款合同等資料上簽字騙取樂陵中行購車消費貸款150萬元。該筆貸款亦有駱鵬負責審查並於2013年6月26日開始上報審批直至8月2日發放。2013年12月31日以王乙為所有權人的51××63號房產證為該筆貸款辦理房產抵押登記並由王乙在相關抵押資料上簽字。

以上貸款250萬元,除駱鵬償還部分貸款本息外,尚有2324456.81元未歸還。

同時,2013年11月底至12月底,駱鵬還利用他人已掛失作廢的房產證、土地使用證作為抵押,以客戶貸款暫未審批下來急需用錢為由取得被害人陳某的信任後,多次從陳某處借款158萬元並歸還個人債務,後經陳某多次催要均未償還。

基於此,德州中院認為,駱鵬的行為分別觸犯騙取貸款罪和違法發放貸款罪,應擇一重罪處罰,對駱鵬應以違法發放貸款罪定罪處罰。駱鵬還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使用他人作廢的房產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作抵押,騙取他人借款158萬元,其行為構成詐騙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在原審庭審中,樂陵中行也出具了相關證據。

根據中國銀行山東省分行零售貸款開辦機構人員管理辦法、德州分行樂陵支行職務職責說明書證明:駱鵬任職期間負責受理客戶申請、審核信息資料並進行上報,但沒有審批貸款的權利。

同時,樂陵中行起訴王乙、王甲貸款的案件,被法院駁回起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