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進行收購期間,企業要如何避免所面臨的各項問題?

企業併購是圍繞企業的特定權益展開的交易活動,完成交易活動必須要有交易的主體、交易的對象、交易的形式與程序、交易的對價與對價支付等交易要素。

在併購活動中,依據併購交易的客觀情形,對這些要素進行適當安排,這就構成了企業併購的交易結構。

綜合大量實務操作案例,企業併購的組織結構、企業併購的交易路徑、企業併購的交易對價及支付、企業併購的交易模式,構成了企業併購交易結構設計的核心要素。

企業併購的交易雙方不直接進行交易,而是要藉助相對複雜的組織結構關係,實施企業併購的各項活動,這就形成了企業併購的組織結構。

進行收購期間,企業要如何避免所面臨的各項問題?

對企業併購的組織結構作出適當安排的基本思路就是要概括並分析影響企業併購組織結構的各項因素,並結合現行的基本制度規範,揭示出如何安排這些要素,只有這樣才能既符合我國各項基本法律制度,又有利於達成企業併購的戰略規劃和目標。

企業的組織制度

企業是從事生產、流通、服務等經濟活動,以生產或服務滿足社會需要,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依法設立的經濟組織。

企業組織制度可以作三個層面的劃分:

一是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劃分;

二是按照企業之間的組織形式進行劃分;

三是按照企業內部管理關係進行劃分。

企業併購的組織結構安排必須要考慮三個層面的企業組織制度因素,這裡只敘述一個因素:

企業組織形式對企業併購組織結構的影響

按照財產的組織形式和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我國的企業組織形式劃分為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法人企業三種類型。

01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

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02

法人企業

法人企業分為公司型法人企業和非公司型法人企業,非公司型企業法人是我國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產物,在《個人獨資企業法》、《合夥企業法》及《公司法》未頒行前,我國存在大量的不是按照現代企業制度建立起來的國有獨資企業。

除此之外,國家為了引進外來技術及資金,先後頒行了《中外合資企業法》、《中外合作企業法》等。

為了完成國有企業的改制工作,將不具備實施公司制改造的國有獨資企業轉變為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1988年6月3日製定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

上述法律文件確立了企業必須按照規定進行企業法人登記,取得企業法人資格,並以法人財產對外承擔責任。

在1993年12月正式制定《公司法》及1994年6月24日國務院令第156號發佈《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以後,企業法人一般都按照公司法律制度完成了改造,非公司型的企業法人在實務中已經非常少見。

綜上分析,非公司企業法人是指沒有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組建企業,但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組織形式,它是我國企業制度特定發展階段的產物。

公司法人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03

併購企業組織形式的選擇

綜合實務操作經驗,公司型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是當前企業併購活動最常見的企業組織形式。

(1)公司型企業是現代企業制度發展的產物,其在企業治理結構、資本利用效率及投資風險控制方面是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無法比擬的。

對於以實業投資或產業投資為方向的企業併購活動,以公司型企業為併購主體,在完成企業併購以後,可以更便捷地實施併購後的企業整合,如在以資產收購方式完成對目標企業的併購後,如果併購實施主體的企業組織形式是有限合夥組織,就需要另行設立公司型企業接收並運營該資產。

基於市場佈局及特定業務模塊拓展的需要而展開的企業併購活動,選擇公司型企業作為併購實施主體,不但有利於形成以母子公司為紐帶建立起來的企業內部管控關係,還有利於併購方根據企業戰略發展規劃,綜合利用股權收購、企業合併、企業分立等手段,實施內部資源重組。如果選擇了有限合夥組織作為併購實施主體,上述內部企業資源重組就會受到很多限制。

除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因素,在實務操作中經常遇到目標企業或目標企業的股東及其行業主管部門要求併購實施主體必須為公司型企業的情況,為了滿足被併購方提出的併購條件,就只能選擇以公司型企業作為併購實施主體。

(2)有限合夥企業具有兩方面的優勢:

01

一方面,能夠有效避免對投資人和合夥企業的雙重徵稅;

02

另一方面,將普通合夥人的人力資源優勢與有限合夥人的資金優勢相結合,與股權投資特徵相契合,同時將管理人收入與基金業績直接掛鉤以獲得高收益分成,能夠激發管理人的積極性,從而實現組織的最大效率。

對於以財務投資為方向的企業併購活動,特別是各項併購基金為併購主體發起的企業併購活動,往往會選擇有限合夥企業作為併購的實施主體。

併購基金作為與成長基金(Pre-IPO)、創業風險投資基金(VC)並行的重要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形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運作已經非常成熟,但在我國卻剛剛起步,我國當前的併購基金一般由大型的金融機構設立的投資管理公司作為無限合夥人而發起設立。

按併購基金與被併購企業的投資關係不同,可將併購基金分為參與型併購基金與非參與型併購基金。

參與型併購基金模式,又可以稱為控股型併購基金,該模式強調獲得併購標的的控制權,並以此主導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及運營;

非參與型併購基金,又可以稱為參股型併購基金,參股型併購基金並不取得目標企業的控制權,而是通過提供債權融資、股權融資及夾層融資的方式,協助其他主導併購方參與對目標企業的整合重組,依靠小量的資金投入,藉助增值服務和網絡資源參與併購。

關於採取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併購基金,其內部的組織結構及相互法律關係,請參見下圖,這裡不再贅述。

實務操作中,多選擇法人企業作為企業併購實施的主體,但還存在藉助有限合夥組織形式的企業來實施企業併購活動,以達成其特定目的的情況。

利用有限合夥企業達成併購目的

【典型案例】B國有獨資公司併購案例

目標企業大梁有限公司(化名)是國內從事玻璃製造與出口的知名企業,因2008年金融危機的影響,出口市場急劇萎縮,在A大型商業銀行的借貸逾期未能償還,企業面臨被強制破產清算的風險。

此時,某省國資委管轄下的B大型國有獨資公司正準備整合企業的下游產業鏈,在A大型商業銀行的撮合下,B國有獨資公司於2010年8月下旬開始與大梁公司的控股股東就收購事宜展開洽商,聘請了會計師、律師等對大梁公司進行了全面的盡職調查,簽署了合作意向,並以貿易方式對大梁公司提供了約15億元的原材料支持,但B國有獨資公司就收購事宜向省國資委履行報批手續時遇到了阻力。

進行收購期間,企業要如何避免所面臨的各項問題?

B國有獨資公司報批遇阻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

01

一是省國資委的主要領導曾長期在B國有獨資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由B國有獨資公司對陷入債務危機的大梁公司進行收購,該領導擔心被外界質疑存在不當利益輸送的問題;

02

二是省國資委經內部審核認為,該項收購需要佔用B國有獨資公司大量的現金流,會影響其正常的生產經營;

03

三是B國有獨資公司屬於行業龍頭企業,由其併購大梁公司,在當時的社會輿論下會被外界貼上“國進民退”、“國企壟斷經營”的標籤。

進行收購期間,企業要如何避免所面臨的各項問題?

針對上述報批情況,B國有獨資公司調整了收購方案,由B國有獨資公司和關聯企業C投資有限公司、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聯合收購,收購方案修訂為:

大梁公司以企業淨資產(固定資產扣除主要負債的資產,主要負債包括A商業銀行的貸款和B公司的應付款等)出資,設立一家新公司,C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無限合夥人發起設立D併購基金並認購5%的份額,B國有獨資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認購全部份額的36%,C投資有限公司作為有限合夥人認購10%的份額,剩餘份額面向A大型商業銀行的私人銀行客戶進行私募,D併購基金、C投資有限公司分別收購大梁公司新設立公司50%和10%的股權,從而獲得實際控制權。

併購基金和C投資有限公司收購完成後進行治理結構方面的整合,條件成熟並符合收購要求之後,將股權轉讓給B國有獨資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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