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1 農村婦女離婚,戶口沒遷出,符合5個條件也能拿到“賣田”補償款

農村婦女離婚,戶口沒遷出,符合5個條件也能拿到“賣田”補償款

趙梅、張偉(化名)雙方於2016年離婚。2017年趙梅與城區居民周乙結婚,一直在周乙處生活,戶籍仍然在前夫所在村裡未遷出。

因要建設工業園,當地政府和村民小組簽訂《徵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徵用土地800畝,村民小組獲得徵地補償安置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3100萬元,村民小組經過集體協商決定按照戶籍,每人9萬元分配補償款,但同時決定已經出嫁的婦女和已經離婚的的婦女暫時不予以給付。

最終,法院判令村民小組立即給付趙梅徵地補償款7萬2千元(即9萬元標準的80%)。原因如下:

農村婦女離婚,戶口沒遷出,符合5個條件也能拿到“賣田”補償款

分析: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集體決定在本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款。

也就是說村裡賣了田,補償款一般是全部打到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再由村委會或者村民小組召開村民會議討論決定補償方案,有的按人頭數補償,有的按承包田面積補償。但不得以集體協商的方式剝奪已出嫁、離婚後前往他處生活婦女獲得徵地補償款的資格。

農村婦女離婚,戶口沒遷出,符合5個條件也能拿到“賣田”補償款

農村婦女離婚,戶口在前夫處未遷出,獲得補償款的5個條件:

1、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一般以戶籍為準。

2、已經離婚改嫁的婦女,未遷出戶口

3、離婚後到其他村生活的,未取得其他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收益分配資格

例如:在離婚後嫁到其他村後,其他村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集體決策,即使戶口不在本村,只要是本村戶口村民的家屬也可以參與分配,那麼就不能再獲得戶籍地的分配權。

4、離婚後到城市生活的,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障

例如:離婚,嫁到城市或者到城市生活,沒有參加當地的社保

5、離婚後,長期沒有在戶籍地生產、生活的,要予以減少

一般按60-90%支付。

法律備忘: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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