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0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7月9日上午,小米正式在上港交易所上市,發行股票代碼1810HK,並於當天首次公開發行。雷軍帶領一眾高管亮相敲鐘臺。在高管的合影中,胡老師注意到了曾於今年4月27日宣佈離職的小米聯合創始人、戰略副總裁黃江吉的身影。

文:胡老師 有趣、有料、有態度,歡迎點擊右上角“+關注”,文末有彩蛋!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7月9號的媒體晚宴上,雷軍攜一眾高管出席,在介紹黃江吉時,他則賣了一個關子,“kk(黃江吉)就是那個已經‘離職’的小米高管,不過是傳說中的。因為呢,下一步他還有一個極為重要的工作,我們就暫時保密了,估計半年一年之內就會宣佈,也是和我們小米大事業相關的。所以,kk和傳說中的已經‘離職’是兩回事。”

黃江吉於2010年以聯合創始人的身份加上小米,先後負責過小米的米聊、雲服務、路由器、探索實驗室等事業,但都反響平平,最後於今年4月27號離職,為此件事,雷軍是發了公司文件通報的。

當然,現在公司需要黃江吉繼續擔任工作,為照顧面子,雷軍把”離職“這件事情給抹掉了。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從小米公佈的股權說明書中我們看到,黃江吉持股3.2375%、按小米7月9號剛上市的市值520億美元來計,黃江吉獲得價值16.83億美元的股份。現被雷軍”聘請“回公司繼續在公司履行具體的管理職務。

同時,胡老師還注意到,4/27同時離職的另一位合夥人周光平持股1.4317%,獲得7.44億美元的股票。如果哪天,周光平繼續回到小米擔任管理職務,我想也不要驚訝,因為他還是小米的股東,如果公司需要及個人願意,是可以繼續回來擔任管理職務的。

過去創業者一人包打天下,不需要考慮合夥人問題。但是,我們已經進入了合夥創業的新時代,合夥創業成為互聯網時代成功企業的標配。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有網友調侃說:

”合夥就像結婚,散夥就像離婚,結婚時如膠似漆,離婚時反目成仇。“

這樣的例子在眾多合夥人制企業中處處可見!

因此,學習瞭解合夥人的退出機制就非常重要,今天,讓我們來了解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我們先來看一則案例:

一家互聯網初創企業,三個夥伴一起投資創業,合夥人李總早期出資20萬,持有公司30%股權。幹滿6個月後 ,由於家庭變故原因離職。

離職後,合夥人李總堅決不同意退股,理由很充分:

1)《公司法》沒規定,股東離職得退股;

2) 公司章程沒有約定;

3) 股東之間也沒簽過任何其他協議約定,甚至沒就退出機制做過任何溝通;

4) 他出過錢,也階段性參與了創業。其他合夥人認為不回購股權,既不公平也不合情不合理,但由於事先沒有約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對合法回購退出合夥人的股權束手無策。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對於類似情形,我們通常建議:

1)在企業初創期,合夥人的股權分為資金股與人力股,資金股佔小頭(通常佔10-20%之間),人力股佔大頭(80%-90%之間),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務期限掛鉤,甚至核心業績指標掛鉤;

2)如果合夥人離職,資金股與已經成熟的人力股,離職合夥人可以兌現,但未成熟的人力股應當被回購;

3)鑑於咱們中國人“談利益,傷感情”的觀念,我們建議,合夥人之間首先就退出機制的公平合理性充分溝通理解到同一個波段,做好團隊的預期管理,然後再做方案落地。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創業公司的發展過程中總是會遇到核心人員的波動,特別是已經持有公司股權的合夥人退出團隊,如何處理合夥人手裡的股份,才能免因合夥人股權問題影響公司正常經營?

1、提前約定退出機制。

合夥人在創辦公司時,需簽訂合夥人協議。提前設定好股權退出機制,

在協議中,可以約定股權兌現機制,設置股權為限制性股權,分期兌現。

什麼是限制性股權呢?

股權的兌現具有條件,按年兌現或按月兌現,打個比方,A、B、C合夥創業,股比是6:3:1, 做著做著,C覺得不好玩,就走了,他手上還有10%的股份,如果項目做起來了,他等於坐享其成,這樣對團隊裡的其它人是不公平的。

這個時候,可以實行限制性股權制度,事先約定,股權按4年來兌現,我們一起幹四年,預估四年企業能夠穩健經營。

不管以後怎樣,每幹一年就兌現25%, C幹滿一年整離開了,他可以拿走2.5%(10%X1/4)的股份,剩下的7.5%就不是C的了。

具體操作如下圖: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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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定好回購機制及程序

約定好在什麼階段合夥人退出公司後,要退回的股權和退回形式。

創業公司的股權價值是所有合夥人持續長期的服務於公司賺取的,當合夥人退出公司後,其所持的股權應該按照一定的形式退出。一方面對於繼續在公司裡做事的其他合夥人更公平,另一方面也便於公司的持續穩定發展。

小米合夥人黃江吉的離職與迴歸,來看如何制定合夥人的退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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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設定高額違約金條款。

為了防止合夥人退出公司但卻不同意公司回購股權,可以在股東協議中設定高額的違約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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