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为有效应对民间借贷领域违法犯罪问题,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和相关案件诉讼秩序,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避免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日照中院专门出台《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实施意见》,在全市法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1、制度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出现了不少以营利性借贷为职业的群体。“职业放贷人”的出现,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转贷、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扰乱金融、经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虚假诉讼、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高发领域,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压力和复杂性。

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全市法院疑似职业放贷人为70人,涉及案件数906件,占同期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总数的9%,涉案标的额达43573.9万元,占同期所有民间借贷纠纷总标的额的10.7%,涉及纠纷数量及标的额都比较大。

2、疑似职业放贷人的认定标准

《意见》确定,疑似职业放贷人的标准可暂定为: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同一原告一年之内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10件以上;或近三年来在不同法院合计起诉15件以上。名录制定法院在审判中或通过其他途径可以确定的职业放贷人不受以上数据限制。符合上述条件的,均将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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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法院已经将70名自然人及单位列为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中涵盖了疑似职业放贷人姓名、身份证号、住所、联系方式、年内在本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年内在全市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近三年来合计起诉民间借贷案件数及标的额。

3、疑似“职业放贷人”有关案件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结合办案过程发现,涉及“职业放贷人”有关案件,有的格式合同出借人空缺,提供的均为格式化借条或者借款协议,有些放贷人以他人名义放贷,赚取其中的利息差额;有的借贷双方互不相识,有的以欠条为存在形式的虚假借贷,还有些案件隐性高利贷现象,出借人不在借条或借款协议中列明利息计算方式,而采取先将利息扣除的办法,获取高额利息,有的借贷双方恶意串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不具有偿还能力,便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偿还能力的第三人提供担保,并与借款人恶意串通,通过起诉担保人的方式,使得担保人利益受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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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名录如何使用

《意见》确定,各区县名录制定后报中院,同时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金融办、人民银行、税务局、仲裁委等相关部门,发至本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业务庭、立案庭及全部法庭每名法官及工作人员。

名录人员起诉民间借贷案件立案前,应要求原告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

对名录人员起诉的案件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借贷行为合法性的审查:①是否套路贷(通过各种手段恶意垒高债务以侵吞借款人及其亲属重要资产);②是否高利贷;③是否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或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④是否暴力收贷;⑤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应认定合同无效的其它情形。案件审理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或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或其他相关机关。

对名录人员起诉的案件应有针对性加强对债权真实性的审查:①是否存在预扣利息、服务费、手续费、中介费、保证金等(所谓砍头息),借多实际交付少;②是否存在实借金额预加高息,实借金额少借据金额多;③是否存在“借一押一”(一笔借款签二份借条),或“借一抵一”( 一笔借款签一份借据,另签一份被担保人空白的担保合同),虚增债务;④ 是否存在签订“阴阳合同”、空白合同,肆意篡改出借人、借款金额;⑤是否存在利滚利,利息定期计入借据本金;⑥是否存在一笔借款让借款人和担保人分别出具借据;⑦是否存在逼迫借款人取现退款,伪造银行流水;⑧是否存在故意设置障碍人为制造借款人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收取违约金;⑨是否存在现金还款不还借据,或还款(部分还款)后将空白合同交第三人再行主张债权;⑩是否中间人交易,是否存在还款给中间人、出借人亲友后出借人不认账;等等。

5、法院将如何规范民间借贷、打击“职业放贷人”

(1)加大案件审查力度。法院在立案、审理、执行中初步查明出借人、借款人存在非法民间借贷嫌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接受并开展初查,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决定。同时,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对“职业放贷人”名单中的人员应严格谨慎审查,如构成虚假诉讼,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不能仅凭原告提供的借款凭据简单下判,必要时应依职权调查取证,强化对证据的综合分析,查清案件事实,查明是否存在“高利贷”、“赌债”等“问题借贷”的情形。

(3)加大对隐性高利贷、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打击力度利息已经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实际借款数额偿还借款本息;约定高额违约金、高额违约金与隐性高额利息并存的,违约金或违约金与利息合计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的,应认定该担保行为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经审查确认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制造虚假借贷纠纷案件或恶意串通欺骗担保人,骗取公私财物的,可以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对参与制造虚假借贷案件的律师,应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依法严肃处理。

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 山东这家法院为“职业放贷人”戴上“紧箍咒”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并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民间借贷中常见的风险;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主题宣传,加大对合同法、担保法等民事法律法规的宣传;选取典型案例开展巡回审判等活动,通过身边的人讲身边的事,提高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以及对“问题借贷”的抵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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