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4 17輛“寶馬”被燒 保險損失誰擔?

17輛全新寶馬車在運輸途中因司機責任導致全部燒燬。事故後,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進行了賠償,後又向承運公司進行追償。面對622萬餘元的保險賠償,承運寶馬車的瀋陽安馳貨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下稱安馳貨運一分公司)將委託運輸方陸友物流(北京)有限公司(下稱陸友物流)告上法院,以其未按約定投保為由,要求其承擔保險損失622萬餘元。今天上午,此案在順義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庭駁回了安馳貨運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2013年11月16日凌晨4時,司機周某駕駛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行駛至大廣高速衡水境內時,車輛翻入高速公路右側邊溝起火,造成車上運輸的17輛全新寶馬車被燒燬。經交警部門認定,司機未按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記者瞭解到, 17輛寶馬車的實際承運人為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該公司系接受陸友物流的委託運送寶馬車,雙方簽有《商品車運輸合同》。由於陸友物流已向保險公司投保財產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實際向陸友物流公司支付了貨物損失622萬餘元。

此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保險公司將瀋陽安馳貨運有限公司及一分公司告上法院,就622萬餘元的保險賠償額進行追償。

經瀋陽市鐵西區法院及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兩審判決,支持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瀋陽安馳貨運有限公司被判賠償保險公司622萬餘元。目前,上述案件已進入執行階段。

記者注意到,瀋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在判決中指出,承運人如果想將運輸中可能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轉由保險公司承擔,應當投保相關責任保險。正是由於安馳貨運公司在承運17輛寶馬車的過程中沒有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才遭遇保險公司的追償成為被執行人。

承運人責任險應該由誰來投保?在今天上午順義法院審理的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訴陸友物流一案中,這一問題成為雙方爭論的焦點。

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認為,根據其與陸友物流簽署的《商品車運輸合同》第8條的約定,“甲方(陸友物流)為委託乙方(安馳貨運一分公司)運輸的商品車購買承運人責任險或貨物險。”

基於該約定,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認為,陸友物流應為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購買承運人責任險。“被告投保貨物險是基於與華晨寶馬公司之間的約定,而不是基於與原告之間的委託運輸合同的保險約定。”因認為陸友物流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原告購買保險,安馳貨運一分公司要求陸友物流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保險損失622萬餘元。

“我們作為一家只有50萬註冊資金的小公司,承運這麼高價值的商品,如果是我們自己去買保險,沒有一家保險公司會賣給我們,所以合同裡才會有這樣的約定。”原告律師稱,如果沒有這條約定,原告不會承接此次運輸,而且“如果只是為自己購買保險,根本沒必要寫入雙方合同中”。

但陸友物流卻認為,該公司僅有為商品購買保險的義務,而沒有為原告購買責任險的義務。雙方的保險利益不同,我們認為應是各自購買各自的保險。”

合議庭合議後認為,陸友物流是託運方,安馳貨運一分公司是承運方,二者經濟利益不同,保險利益也不一致。根據涉訴合同的規定,陸友物流並無為安馳貨運一分公司投保保險的義務。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安馳貨運一分公司的訴訟請求,5萬餘元訴訟費亦由原告承擔。(記者張蕾 實習生胡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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