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所得税,怎样进行会计处理?

随小刘


根据《财政部印发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小微企业免征税的会计处理:

1、减免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2、减免附加税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或税收减免。

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税(2016)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1、政府性基金的免征不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也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财税(2016)12号是这样描述的,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描述中用的是缴纳义务人,而非明确指出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所以均包含。

2、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只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是这样描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或营业税。 文件明确描述小规模纳税人,所以是特指,不包括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不得享受。

3、小微代开的专票要算入销售额,但是不管是否满足小微企业标准。都要交增值税和城建税。 什么意思呢,举个例子,比如小规模纳税人本季度自开了7万发票,代开了1万专票,合计销售额8万。这并未超过季度9万标准,所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注意代开的1万是算入季度销售额了。 但是代开1万相应的增值税部分要缴纳。城建税也要缴纳,因为城建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依据。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面退出历史舞台后,城建税仅剩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所以城建税也要缴纳。 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满足减免条件,不用缴纳。

4、小微代开的专票税额满足条件可以申请退还。 如果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这1万的增值税300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他情况没法退还。

5、免征增值税的小微企业相应的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不做账务处理。 城建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都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额来计提缴纳,没有缴纳增值税,不用在账务上进行计提。 填写申报表时也直接零申报。

6、增值税按季度申报,地税部分按月申报怎么办? 好办,地税部分的城建税和附加每个月都零申报即可。

总局公告2016年12号文执行之后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通过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自动生成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信息,免除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附加税费零申报资料信息的报送。

7、增值税需要按纳税义务时间计算并确认,达到免税条件转入损益。


不坚持健身不是好财务


按现行的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一个季度营业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免征增值税,在会计实操中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


先空着等想好定位


近年来,随着创业带动就业的活力不断显现,创新创业支撑高质量就业的作用更加明显。“双创”的活力一方面得益于社会各界锐意进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于减税降费政策在支持“双创”中逐渐发挥的效力。

为更好发挥税收助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作用,税务总局在2019年6月全国“双创”活动周举办期间发布了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如果你创业刚起步,那么,以下这三项 针对初创期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定要学习一下。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额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2.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等“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三条、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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