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21 朱啟臻:農業供給側結構調整不能推向市場

2017-09-22 北京農村經濟

作者: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著作有《留住美麗鄉村》《生存的基礎——農業社會學特性及其政府責任》《農民為什麼離開土地》《農民參與土地管理的理論與實踐》《鄉村旅遊與城鄉一體化》《農業社會學》等。

通過市場配置資源被認為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法,然而依賴市場調節農業供給缺乏實踐依據,很難找到具有普遍意義的成功案例。市場不是萬能的,把一般性市場理論生搬硬套在農業上更不恰當。

這是因為農業具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性質和特徵,農產品也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在大多數情況下並不遵守所謂市場規律,如農產品基本不遵守“物以稀為貴”的規律,當農產品出現供不應求的狀態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漠然視之,而是會採取刺激生產、不惜代價進口或限制農產品消費等措施穩定所謂市場,使農業生產者不可能獲得超額利潤。

當農產品供過於求時,農產品不遵守“薄利多銷”的市場原則,因為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剛性需求,並不會因為價格便宜而多消費。供過於求是目前農民增收的重要障礙。農業的特殊性無法通過市場調整指導農民生產,也難以通過市場實現滿足需求的目的。這是由市場特點和農業特點共同決定的。

首先,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是一種滯後反應。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明顯滯後,農業的週期性決定市場反應是對過去生產的反應。如果根據當前的市場行情調整農業結構,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調整的跟風效應導致生產者損失。二是調整滯後,由於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週期性特點,不像工業那樣可以依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生產內容。

其次,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是一種擴大反應。由於農產品需求剛性特點,農產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價格會大幅度抬高,供大於求時,由於生產者競相出售則會導致該產品的整體價格大幅下降。這種被誇張了的市場反應極易左右生產者跟風,導致新一輪的供求矛盾,使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受損。

再次,農業生產者對市場的盲目反應。無論是哪類農業經營主體,對市場的判斷都是盲目的,不可能真正把握市場。這是因為農業的週期性以及影響農產品供求因素的複雜性影響,使對未來農產品市場的預測幾乎不可能。不僅小農戶難以把握農產品市場,新型主體也難以預測未來的市場行情,任何人、任何機構試圖通過市場或信息的手段預測未來農產品市場以指導農戶的種植實現農民增收都不切實際。

通過市場調整農業結構,滿足的是追逐市場利潤的行為,生產者以盈利目的,並不是從社會實際需求出發。現代農業基礎應該是建立在滿足社會需求基礎上的農業安排。建立以滿足社會需求為目的的農業供給體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以需求定產量。市場是波動的,甚至是大起大落的。但社會對農產品的需求大致穩定。依靠市場調節供求關係常常導致市場價格震盪,農民追逐市場的結果導致週期性生產過剩,難以獲得穩定收益,同時市場指揮棒帶來的高投入高產出也浪費了諸如土壤肥力、地下水、化肥、農藥等資源,對生態環境產生巨大壓力,這是一種不可持續的農業思維。

依據社會需求確定農業生產可以根據農產品的重要程度分為多個層次:對大宗農產品,特別是糧食,可通過國家訂單的形式下達生產計劃,實行統一收購。政府是以保護價收購還是直接補貼,或是價補分離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通過定額生產既保障了國家糧食的基本供給,又可實現農民的基本利益,保持農民的生產積極性。

一些特色農產品可以通過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對接實現穩定供給關係。自給自足為主要目的的農戶,市場對其影響微乎其微,其剩餘農產品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調節。這樣既可以實現按需生產,避免生產過剩,同時又保證了一定的市場活力。

第二,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缺乏有效的農業組織系統,沒有可以控制農業的有效抓手,供給側改革就會停留在口號上。為了實現農產品按需供給,就必須建立可以控制和可操作的農業生產組織體系。這個系統的基本單位是被理論和實踐反覆證明的農民合作社,但不是分散的小合作社,而是形成全國整體的合作社系統。

政府可以通過合作社系統調整生產結構,下達生產配額,約束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當然,這樣的合作社系統是建立在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基礎上的,特別是以家庭農場為微觀組織基礎的合作社被認為是最符合農業特點的組織形式。有了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農業供給才能實現可控,供給側結構調整才能可行。

第三,國家的調控手段和措施。在市場條件下,政府的任何惠農措施都可能因市場左右難以達到應有效果,甚至是盲目起作用。在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環境下,政府的農業政策具有針對性、主動性和可控制性。政府的調控手段除了制定、下達生產計劃,還要通過保護與支持農業等手段協調農民與農業的關係,通過維護與實現農民利益,鼓勵農民生產積極性,達到促進生產的目的。

政府對農業的支持,不是表現為鼓勵市場競爭,而是要防止惡性競爭導致生產過剩;不是注重眼前所謂的經濟效益,而是要著眼於農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不是要把農業做大做強,而是要藏糧於地、藏糧於技,確保人口大國的農業安全。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人多地少的特點,增強國家農業國際競爭力不是通過規模化、機械化和其他國家拼農產品價格,更不是以農產品出口為目的,而是要牢牢把飯碗端在手上,保證國家的農業安全。因此,國家的農業競爭力要看農業科技的研發、科技的推廣應用,要看土地的產出潛力和可持續能力,要看現代化的組織程度和對農業供給的控制能力。同時,農業供給側結構調整要充分考慮農民優先看重生存保障的生活邏輯,不要以專業化、規模化的名義把本來的農業生產者變成純粹的消費者,當農民一旦依賴市場滿足農產品消費時,其生活風險自然加大,進而加大了農產品供給的社會壓力和社會風險。特別要防止資本下鄉對村的破壞,對農民的排斥和對土地的掠奪性經營。

此文來自:北京農村經濟2017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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