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1 樟樹市法院公開宣判張某某等9人涉惡案件 首犯獲刑十三年六個月

10月18日,樟樹市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首要分子張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和非法採礦罪,數罪併罰,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彭某等8人分別被判處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至3000元不等刑罰;依法追繳被告人張某某等人的非法所得388176.24元,上繳國庫。

樟樹市法院公開宣判張某某等9人涉惡案件 首犯獲刑十三年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張某某自2016年10月刑滿釋放以來,糾集之前在服刑期間結識的牢友等社會人員,長期橫行鄉里,為非作惡,欺壓村民,稱霸一方。為樹立強勢地位,製造和鞏固其社會影響力,共同獲取非法利益,採取暴力、威脅等手段,在該市鹿江街道西堡村及周邊地區先後多次實施故意傷害、尋釁滋事、強迫交易、非法採礦等違法犯罪活動,擾亂了當地經濟、社會秩序,形成以被告人張某某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彭某、楊某、張某、熊某、陳某、趙某某、胡某某等人為其他成員,成員較為固定,具有一定組織性的惡勢力犯罪集團,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樟樹市法院公開宣判張某某等9人涉惡案件 首犯獲刑十三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某某自刑滿釋放後,不知悔改,先後吸收被告人彭某、楊某為骨幹、被告人張某、胡某某、趙某某、熊某、陳某、宋某某為一般成員,經常糾結在一起,實施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符合惡勢力犯罪集團的特徵,應認定為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張某某等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為獲取非法利益,組織糾集、指使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糾集他人多次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嚴重破壞社會秩序;通過聚眾造勢、設置障礙等“軟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迫使他人退出投標;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非法採礦的價值達731885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採礦罪。公訴機關對各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表現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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