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8 公務員不能開網店?這個觀點太“片面”了

公務員不能開網店?這個觀點太“片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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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風反腐,就要明紀律、樹規矩、釐清權力邊界,不留死角。隨著中央逐漸紮緊制度籠子,黨員幹部要遵守的規矩越來越嚴格、越來越細緻。

一些問題可能以前還存在模糊地帶,例如,黨員幹部不得經商辦企,但能開淘寶店、微店嗎?在職幹部不能大操大辦,但退休之後呢?領導幹部要申報個人事項,但瞞報會有什麼後果嗎……現在這些都有了明確答案。

黨員幹部都不能開淘寶店嗎?三大釋疑

近日,有關“黨員幹部能否開淘寶店”的討論在網上引發熱烈關注。

有讀者向中央紀委監察報提問,“黨員幹部能利用互聯網開淘寶店、微店等賣東西嗎?”

對此,中國紀檢監察報回應:《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並列出了“經商辦企業”等6種具體違紀情形。第八十八條中的“有關規定”主要包括《關於進一步制止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規定》和《關於黨政機關興辦經濟實體和黨政機關幹部從事經營活動問題的通知》等。

這些規定中不得經商、辦企業的主體,主要是指黨政機關幹部。其實,對公務員,《公務員法》也有類似的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

根據中國紀檢監察報的文章,黨政機關幹部、公務員是不可以通過開淘寶店、微店等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但是網絡轉載時,將主體變成了“黨員幹部”,於是有不少人就產生了疑問。

疑問一:條款限定的主體究竟是誰?8700萬黨員都不能開淘寶店嗎?

原文中所限定主體,並非網絡轉載中的“黨員幹部”,而是指即黨政機關幹部和公務員。黨政機關,狹義上是指中國共產黨機關和國家行政機關,廣義上包括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也包括各級黨政機關派出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黨政機關幹部是指這些機關中具有幹部身份的工作人員,包括行政編制和事業編制。而根據《公務員法》,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各級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稱之為公務員。可見,公務員的範疇要比黨政機關幹部小,黨政機關中的事業編制的幹部就不是公務員。


公務員不能開網店?這個觀點太“片面”了

疑問二:黨政機關幹部或公務員如家庭困難,也不能開網店補貼家用嗎?

出臺《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的初衷是防止利益衝突,即避免黨員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和其他特定關係人從事經營活動謀取利益、違規兼職取酬等。因此,判斷開淘寶店、微店是否違紀,應當把握以下幾個原則:一是是否用了公家的錢,二是是否佔用了上班時間,三是是否使用了公家的資源(如權力、影響等),四是是否是有關規定明文禁止的行為,如經商辦企業、擁有原始股等。

有人問,那如果黨政機關幹部或公務員家庭十分困難,光靠工資無法養家,能否通過開網店,自己用自己的本錢做小買賣來掙錢?如果不可以,是否可以通過擺地攤、開順風車、打零工等其他方式獲利?有關專業人士表示,黨的紀律並非鐵面無情,《黨紀處分條例》也會根據違紀情節輕重來作出不同程度的處理,其出發點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如果黨員從事營利性活動是由於家庭生活有實際困難,組織上首先應該根據《黨員權利保障條例》第二十八條,“對於確有實際困難的黨員,其所在基層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可以給予適當幫助並鼓勵黨員之間開展互助,為黨員正常行使權利創造條件”;其次,如果其營利行為的確違反《黨紀處分條例》但情節並不嚴重者,應以批評教育、咬耳扯袖為主,不會一下子就給予很重的處分。

疑問三:村支書開網店帶村民賣特產致富,也算違紀嗎?

除了黨政機關幹部、公務員以外的黨員,可以開淘寶店、微店等營利,但前提是不能利用職權或者職務影響力為自己、親屬及利益相關人謀利。村支書開網店幫助村民推銷土特產、合理獲取應該屬於自己的報酬是完全可以的,但如果開網店的錢是集體資產,獲利後卻私吞了,一樣是違紀。而作為黨政機關幹部、公務員,即便是用自己的資金作為本錢,在互聯網上開網店從事營利性活動,也是違反《黨紀處分條例》的,應當主動避免從事相關活動。對於確有家庭生活困難的黨員,可以及時向黨組織彙報情況、請求援助,儘量自覺避免營利性活動行為,因為這麼做雖然是“自力更生、自食其力”,但卻是黨紀國法明令禁止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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