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小区物业没有和业主签订服务协议,管理混乱,可以拒缴物业费吗?

龙行天下251531815


首先这种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一些小区的物业公司会跟业主签订服务协议,但是这个协议只是物业合同里的一些延伸,业主没有和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协议不等同无没有签订物业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分为前期物业合同和正式物业合同,前期物业合同是由地产和地产开放商签订的,这也是法律规定的。正式物业合同是由物业公司跟业主大会授权后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签署的。只要是签署了这两个合同,无论是业主还是物业公司都受物业合同或者前期物业合同的管理、约束和保护。


也就是说,在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和业主受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和保护。除非是召开全体业主大会决议并通过表决,在通过合法正当的手续下解聘扣物业公司的,业主才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否则拒绝缴纳物业费就是违法的。在小区成立了业委会的情况下,那么物业公司只要是跟业委会签署了新的物业合同,或者业委会同意物业公司继续履行原有的物业合同,那么这个物业合同同样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业主也不能因为没有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为理由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的。

所以如果感觉小区物业公司管理混乱,还是召开业主大会来成立自己的业委会,让小区业委会来监督和管理小区物业公司的相关服务为好,如果这个物业公司不听管理,不行就召开业主大会解聘或者更换它,这样才是更合理合法和有效的解决之道。


天空散云


小区物业没有和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管理混乱,有业主问是否可以拒缴物业费。笔者告诉你,这个肯定行不通,就是打官司你也是肯定输,物业费必须缴纳。

1.我们先看看物业公司是符合入驻小区的,是不是需要和每个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前期物业公司的入驻,是开发商通过招标或者是协议方式入驻的。物业服务公司的入驻时开发商小区验收的必要条件。前期物业合同基本是标准合同,在合同法的范围内签署,并且经过住建部门物管科备案的。前期物业合同是交房前就签署了的,因此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2.在我们这里,其实每个业主在收房时,物业公司都会让你签署一份前期物业合同,你不签署是不会给你办理交接手续的。并且在业主装修时预先缴纳一年的物业费,还有各种押金,几乎可以保证物业公司三年不需要收费了。

3.业主常说物业公司管理混乱,服务不周到。可是,一旦这些事被拉到台面上的时候,拿不出任何的实质性证据。既然没有证据,那么你的管理混乱说不可能得到支持。最终,你的物业费必须一分不少的交给物业公司。否则,物业公司可能会申请强制执行。

4.物业公司从入驻开始,就已经被法律认定事实服务的进行。这个是普通业主根本无法去质疑和推翻的事实。如果物业服务不到位,比如说小区半个月不清理垃圾,然后被各大媒体报道,小区因为没有人员管理,汽车超速导致事故频发等,保安从不巡逻也没有巡逻记录等。可是很多时候,作为业主,这些证据很难保存或者取得。

如果业主真的觉得物业公司服务不行,管理混乱的话,建议大家一定要行使自己的权力--成立业主委员会!别他妈说什么业委会更贪更黑,这都是那些从来不参与小区事务,从来不参与投票的二货们说出来的!如果一个小区所有业主都参与了业委会选举,何来暗箱操作?如果一个业委会真的违背了大家的意愿,大家一人一票还不是直接按照法定程序罢免了?

只是口头说物业管理混乱,服务不到位的业主,在你没有实质性证据支持你的时候,请你还是按时缴费吧。交完费用后,立马成立业委会,并在业主大会表决解除这种万恶的物业才是最正确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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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大家都要知道:无论是《前期物业合同》还是以后换了新物业公司所签订的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确实是不会和小区里的任何一位业主个体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这个买了房的业主都应该要知道的。

因为当我们在买房子后,开发商便会在一定期限内,通知你去交首期并要求你在《购房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上签字的,或许那个时候好多人根本连合同里写的是什么也不清楚的,因为根本没用心去看具体内容。

开个玩笑说,到时开发商把你卖了也不知道哦,因为从你签字的那一刻开始,合同里的所有条款就正式生效了,也就是说你接受了合同里的条款。那以后每个业主都要去自觉遵守合同了,这就是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服务合同》。



而《前期服务合同》的内容是开发商和前期物业公司共同“研究”出来的,当然是对他们非常有利的,即使合同里面有很多条款是不合理,不公平的,但没到业主们说话呢,不签也得签,除非你放弃买房,其实就算你到哪里买房都是这个模式的,可以说这就是“霸王条款”,但这却是合法的哦,而且对每个业主都是有约束力的,只要物业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服务,那业主就要自觉按时交物业费。

当然,对于物业公司的管理混乱,业主们是可理直气壮地要求物业公司去整改的,或收集真实的材料证据向有关部门去投诉或向法院起诉的,但仅业主个体去反映投诉,效果是不明显的。若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大大不同了。



而当小区交房一年后,业主入住率和交房面积均达到50%以上(即双过半),那小区便可成立业主委员会了,当然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流程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依法依规去成立,有了国家的备案后,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才是合法的。

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动终止,若前期公司想继续做下去,就必须要和业主委员会重新议定服务合同的条款后,再签订正式的《物业服务合同》才有效,否则视为无合同服务,那业主就可以选择不交费了。这个就算物业公司告到法院,业主们也是不怕的哦。

可见,后期的《物业服务合同》也不需经业主手签订的,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若前期物业公司拒签,那业主们可以选择不交物业费。而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授权去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前提是要达到“双过半”才合法。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小区若没成立业主委员会,想解聘前期物业公司是难上加难的,即使能解聘前期物业公司,可以说连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的主体也没有,而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出现瑕疵,也没有业主委员会这个组织去监督物业公司的工作,业主们的利益是难以得到保障的。




还是那句话:建议每个达到条件的小区还是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吧,别老想着所有小区的业主委员会都是不好的呢?成立了,就算这届的业主委员会不好,戴眼识人,下届再选过些好的业主委员成员就是了,何况未到任期,中途也可以罢免重新组建业主委员会的,但起码有个主体组织和物业公司或对外事务“谈判”,才能代表小区业的利益,去处理好小区事情,业主们的利益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障!


社会共同体


首先打个比方你去饭店吃饭的时候没有问价,结果饭菜不合胃口可以拒绝付款吗?

其次再来讨论您提出的问题!首先物业不会和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协议是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之后由业委会与物业签订。如果您要因此拒交物业费,显然不合理。

再说物业管理混乱,物业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物业在质价相符的原则下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如果您住在四级不到的多层居民保障住房的小区,缴纳着0.35不到的物业费,非要用1块以上的物业服务标准来评判物业管理服务,就有点强人所难和不切实际了。排出以上情况如果小区住户都对物业服务没有异议,只是部分甚至个别住户的话,建议通过业委会对业主有约束的原则下,对这类业主进行必要的约束。个人服从集体这是物业管理活动种必须遵循的原则,一定避免“臭老鼠”情况发生和蔓延。

最后如果物业确实存在很多问题,且有超过3成的业主表示不满,必须立即向业委会说明,要求中止物业服务,并请专业人员且对物业各项收费,资料,财产等进行移交。如果业委会和物业沆瀣一气,可以向社区以及主观部门进行反应,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委会成员,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寂寞终成海


没有和业主委员会鉴定物业管理合同。可以不交物业费。因为物业虽然进行了对小区公共产权部分进行了管理。因无合同则是不合法的物业管理行为。从法律方面耒说,完全可以不交,因为那是业主的家。业主没有请你耒管理啊。谁想来管谁都可以来。要是来十家物业,业主不是得交十次吗?完全可以拒交物业费。

要学会用法律保护你权力。按合同法规定。业主是合同的制定方。切记就是业主委员会成立了。当制定合同时一定把你的意见说出来,对合同中不同意见提出你的不同意见。合同一旦经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大会通过。按合同招聘的物业,就必须得遵守。


溪山山人


没有签协议,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因为法律支持物业行业事实服务的说法。哥今天聊聊你可能没想过的观点,业主该怎样维护权益?

先解释一下你为什么应该交费。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确立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都应该遵守合同约定。

合同一般分为前期合同,或业委会成立后签订的合同,两种合同业主可能都没有签字。小区业主管理规约一般约定,业主转让房屋的,本规约同时告知新业主,对新业主具有约束力,而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则来源于规约,因此合同对业主有约束力。另一种,是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统一签订的合同,对业主也具有约束力。

所以,如果物业公司将您起诉至法院,您胜诉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很多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对簿公堂,法官采纳了业主的部分主张,认定物业公司服务有瑕疵,判决业主打折支付物业费,直到今天,部分法官依然沿袭这种判法。

哥今天想聊的是,法院的这种判决,错误的认识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利于业主间的公平,加剧了物业服务的恶化。那些正常交费的业主,都会逐渐变成不交费的业主,因为不交费可以获益。

先举个例子,假如有10个人组团外出旅游,途中旅游大巴抛锚,影响了一天的行程,不幸的是,A游客还在晚上住酒店时,相机被盗。

大家该如何支付费用?B游客能否因为大巴抛锚,拒绝支付所有的费用?答案显然不是,所有游客应该享有同样的折扣(支付同样的费用),因旅行社问题导致的A游客的损失,由旅行社另行赔偿。

物业服务不也是如此吗?只要不是因为物业原因,导致个别业主财产损失的,其它的诸如绿化不到位、保洁不干净、电梯不安全等公共的服务,全体业主应该同等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其实,从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来看,这个也很容易说得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所有业主是一个整体,才是合同的当事人,单个业主不是。

当然,法律应该惩恶扬善,相对于正常交费的业主来说,未尽到服务职责的物业公司,和未按时交费的业主,都是违约人,都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个人,不但要全额补交,还要加收违约金;对于物业公司,不但要其弥补服务过失,也要加收违约金。所收的违约金,按产权面积,分配给正常交费的业主,以鼓励他们遵守契约的精神。

如果这样判决,物业与业主的违约行为应该会有所减少,小区也应该会进去良性循环。

当然,目前这样判决,会出现违约金如何存放、谁来监管的难题。今天聊的主要是思路,大家认识一致,问题就会有解决的办法。

比如,政策明确业主大会的主体资格,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开设业主大会账户,物业费和违约金存放在业主大会账户,在社区的监督下使用。

只要思想不滑坡,办法总比困难多。改天再聊聊业主大会印章的必要性。欢迎交流、探讨、拍砖。


姜姜聊物业


我今天借助这个话题讲一讲物业管理上的许多胡作非为,好的物业公司他会按照规章按照协议和合同去旅行,为业主服务,但是有许多是违规违法经营的物业公司,他们并不是按着协议,条例去为业主服务的,首先他们因为们没有做到,业主如果反感或者是不交物业费,他就要采取措施,什么措施?就是违法的措施,干一些违法的勾当,所谓的制裁业主,谁给你的权利制裁业主呢?你应该好好的为业主服务,自己服务不到位,然后你去搞黑恶势力,这种行为这跟服务严重脱钩,本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难道业主交钱是任你们宰割的?问题所在,好好考虑是不是服务要搞到位?做到位,让业主认可,这才是物业的宗旨!


王一119989256


为什么说不可以完全可以。。要说不可以就不太平等了。以下图是疫情时间照。是福州市荷花新村物业管理下环境的。







正直传承中华文化美德


1. 物业公司一般不与个体的业主签物业服务合同,一般都是统一与业主委员会签一份物业管理合同。而从法律的角度上讲,业主委员会签订就代表了业主签订,因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选举产生的;

2. 能否拒缴物业费,这个要看物业合同的具体约定。根据一般的理解,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是其主要的义务,业主交纳物业费是其主要的义务。合同中如果有类似的约定,业主可以按照约定执行就好。但如果没有类似约定,业主拒绝交纳,可能会构成违约;

3. 此类问题,在实际生活中较为常见。小区业主有很多,物业管理的活动可能无法满足所有业主的要求。所以,建议此类事件能由业主委员会出面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


江水潇潇


服务混乱就等于没人服务,不服务有人收费,可拒交费,到法院讲理,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拒不清的是是非非,公断,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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