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8 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厂家要担责

超标电动车肇事 生产厂家要担责

按说这交通事故,

在行人没有违规的前提下,

肇事司机是要负全责的,

但是!

假如这肇事车设计本身就有问题,

那就另当别论了。

话说就在去年,奉化的徐某买了一辆两轮电动车,在行驶过程中,不小心把一个行人给撞了,导致行人不治身亡。这件事本该徐某全责,却在机构鉴定后发生了转折。

原来,经鉴定,这辆刚买的电动车辆质量达到101.2kg,不符合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标准要求,反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机动车的相关定义——

也就是说,该两轮车辆其实是 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2017年1月23日,奉化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电动车存在产品缺陷

,且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故电动车生产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酌定由电动车生产者承担20%比例的责任,共计人民币250113.1元。

消保委点评:

本案的电动车经鉴定为两轮摩托车,实属于机动车,存在设计缺陷;同时生产者还将产品描述为轻便电动车,刻意误导消费者,让购买者认为该车属于轻量级的电动自行车(非机动车),存在警示缺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应选择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标准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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