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9 員工“賭球”,可以開除嗎?

員工“賭球”,可以開除嗎?

四年一屆的世界盃正如火如荼進行中,然而今年的世界盃可謂是高潮迭起,頻頻爆冷,苦了凌晨電視機前守候的球迷們,也苦了一大把賭球的小夥伴。

员工“赌球”,可以开除吗?

到了世界盃時間,很多不懂足球平時不玩競猜的人也多會買上幾注自娛自樂。如果員工有賭球的行為,單位是否可以將其開除呢?

员工“赌球”,可以开除吗?

考量一

單位處理賭球員工的法律依據

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企業員工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

首先,國家公務員和對於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適用的是《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該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

  • 參與賭博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或者其他便利條件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在工作時間賭博的,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屢教不改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 挪用公款賭博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利用賭博索賄、受賄或者行賄的,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給予處分。

該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貪汙、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其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適用的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

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參與賭博活動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再次,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違法違紀,適用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考量二

司法機關對於賭球員工的處理結果

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職工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但在拘留或逮捕期間,單位還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當法院的有罪判決書生效後,單位才能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當事人的勞動合同。但這並不排除單位可按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被公安機關行政處罰是否屬於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位可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解除勞動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勞動者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上述規定將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以及因情節輕微等被人民法院免於刑事處分三種情況,納入追究刑事責任的範疇,又規定被判處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由此可見,員工參與賭球被行政機關處罰,並沒有達到《刑法》規定的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對此,單位不能以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只能以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考量三

單位處理賭球員工的規章制度

如果員工的賭球行為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賭博並予以處罰,一般單位可以此解除勞動合同。

而如果員工的賭球行為未被司法機關認定為賭博也未予以處罰,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呢?這要結合單位的規章制度作出合理判斷。

如果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

職工進行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只要是用財物做注來爭輸贏的,均屬於嚴重違紀、公司可對其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不論其行為是發生在工作時間還是休息時間,這種規定也是有效的

當然,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應當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並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另外,單位還要依法履行將解除決定通知工會、送達本人等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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