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5 宋华琳 :《牛津规制手册》译后记

宋华琳 :《牛津规制手册》译后记

牛津规制手册

The Oxford Handbook of Regulation

罗伯特•鲍德温、马丁•凯夫、马丁•洛奇编

Robert Baldwin, Martin Cave, MartinLodge

宋华琳、李鸻、安永康、卢超译,宋华琳校

上海三联书店2017年12月版,720千字

译后记

这部《牛津规制手册》是一本兼具体系性、权威性、工具性、开放性的理论著作,它相对集中地展现了近年来西方规制理论与实践的发展,这部著作以英国与欧洲的规制研究为基点,并关注与美国理论和制度的比较,关注发展中国家的规制实践,它展示出了规制理论的全貌,规制改革的方向,提出了诸多未竞的课题。它为规制研究提供了一份或可常备案头的参考,或可按图索骥的指南。

在近年来的法学、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政治学学术研究中,规制研究逐渐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但作为研究的基点,究竟何为“规制”,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众说纷纭。日本知名规制经济学家植草益曾指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制,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构成经济的经济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1]美国法学家塞尔兹尼克则认为,规制是指“针对共同体认为重要的活动,由公共机构施加持续的、集中的控制。”[2]在我国学界,马英娟教授认为,规制以解决市场失灵、维持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基于规则对市场及相应经济活动加以干预和控制。[3]笔者较为赞同马英娟教授的观点,规制着重是对市场的规制,而不应将规制的概念泛化,不宜用“规制”一词来指代行政管理任务的方方面面。

在中国,周汉华[4]、杨建顺[5]、杜钢建[6]、刘恒[7]、董炯[8]等学者较早开启了规制研究,进入本世纪以来,多位行政法学者开始致力于对规制法理论及具体规制领域的研究与译介,这包括了对规制研究和行政法学理论革新的倡导,[9]有对规制法原理的探究,[10]对规制国[11]、规制机构[12]、规制改革[13]、合作规制[14]、自我规制[15]、规制影响评估[16]、风险规制[17]、全球规制[18]等的研究,有对标准[19]、许可[20]等规制工具的研究,有对金融[21]、公用事业[22]、铁路[23]等经济性规制的研究,也有对核能[24]、食品[25]、药品[26]等社会性规制领域的探讨。这些研究成果推进了中国的规制研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河川地貌。这些不仅更新了我们对规制研究的理解,也为我们重新理解中国的政府规制实践,推动政府规制理论发展,推动中国政府规制制度改革,拓宽行政法学的疆域,提供了新视角、新方法、新启迪。

然而,在规制研究领域,对于什么是规制,为什么规制,如何规制,规则与利益,规制与可问责性等,我们还缺少学术共识。我们往往以朴素的感受取代严密的学术研究,我们往往还在开展朴素的研究或是直观经验式的研究,我们在规制研究中,的确还存在诸多望文生义之处,存在诸多似是而非之处。在此背景下,选择翻译这部《牛津规制手册》,或许就有了更多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牛津大学出版社久负盛名,牛津手册系列(Oxford Handbook)的宗旨是,“针对特定主题领域的原创性研究,给出权威的、更新的概览,请该学科的领军学者撰写专论,针对研究进展和讨论的方向,给出至为重要的检视,并说明未来研究的基础。牛津手册系列在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针对非常广泛的主题,为学者和研究生展示了引人注目的新视角。”[27]而这部2010年出版,由英国知名规制学者罗伯特·鲍德温(RobertBaldwin)、马丁·凯夫(MartinCave)、马丁·洛奇(Martin Lodge)主编,还有克里斯托弗·胡德(ChristopherHood)、朱莉娅•布莱克(JuliaBlack)、卡里•科格里安内斯(CaryCoglianese)、尼尔•甘宁汉(NeilGunningham)、柯林•斯考特(ColinScott)等近三十位国际知名学者加盟,倾力撰写的《牛津规制手册》,也较好地体现了牛津手册系列的宗旨,的确推进了规制学术研究。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指出规制研究具有跨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性质,指出本书的志向在于,通过规制话语、规制实践和规制理论的互动,来发展规制的理论和实践,探究规制研究与实践的核心主题,揭示未来的发展轨迹。试图以相对简化的经济学理论,例如借助效率、市场失灵、分配正义、公共选择、规制俘获理论等,来理解为什么规制,理解规制的经济学进路。还试图在公民共和主义和审议民主的视角下,以广播规制和预防原则为例证,探讨规制与公共利益的关联性。本部分还以美国、英国和欧盟为例,探讨了不同类型的规制国。

本书的第二部分着重探讨了规制程序与规制策略。探讨了产业界如何利用信息、市场结构、司法审查等机制,在规制体系内展开博弈。探讨了规制体系中标准的属性,公共标准与私人标准的制定,标准制定的可问责性。在执法与守法策略的研讨中,探讨了执法金字塔的设计,探讨了威慑式策略与遵从式策略的异同,探讨了回应性规制(responsiveregulation)与精巧规制(smartregulation)。此外还以“责任关怀”项目和美国核电运营研究所项目为例,探讨了元规制(meta-regulation)与自我规制(self-regulation)的关系,指出元规制是对自我规制的规制。本部分还探讨了美国法律服务领域自我规制的浮沉兴衰。

本书的第三部分着重探讨了规制理论中若干有争议的问题。此部分讨论了市场机制在环境规制中的可能作用。还以多个章节讨论了规制影响评估与更好规制,以世界银行研究报告为基础,讨论了对基础设施产业规制的评估;结合政治、经济、法律、行政视角,审视了规制影响评估;结合英国等国实践,探讨了究竟何为“更好规制”,如何实现“更好规制”,如何去评估一个特定的规制事项是否“更好”。在风险规制的研讨中,指出风险构成了规制的对象和正当化根据,风险架构了规制组织和规制程序,风险塑造了责任关系。本部分还从法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的角度,探讨了规制国中的可问责性,并进行了类型化的分析。在借鉴拉丰等新规制经济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了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产业规制。本部分对全球规制理论进行梳理,探讨了全球规制竞争与规制国际合作,以及在跨国事务领域中,公共和私人主体之间的互动。

本书在第四部分中,试图将规制理论与具体产业部门相结合。从法和金融的角度,探讨了金融市场规制,分析了基于原则的规制和基于结果的规制,剖析了全球化对金融规制与规制创新的影响。还以电信和电力领域为例,探讨了网络产业的价格规制。以电信领域为例,探讨了其间的垄断与放松规制,以及规制与竞争法的适用。在讨论网络空间规制时,讨论了基础设施规制与内容规制。在药品规制领域,则讨论了规制与创新的关系,对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规制,对药品专利、价格、报销与促销的规制。本书还探讨了如何通过规制,来促进可持续能源体系的发展。

本书还探讨了政府内规制(regulation insidegovernment)理论,探讨了政府能否规制自身的命题,论述了关系距离对规制的影响,科层机制在政府内规制的作用。在本书的结论部分,则侧重探讨规制的未来方向,指出未来应持续关注规制的演进,规制工具的选择,规制工具与规制目标的关系。如本书结论部分指出的,可以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角度去探研规制,但《牛津规制手册》的志向在于,针对规制领域,通过手册来整合汇总不同学科的相关研究成果,致力于从跨学科的角度理解规制研究。

这部著作注定为我国从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角度开展规制研究,提供更为广阔的理论视角,更为实证的学术素材,更为务实的诸多考量。在中国的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下,规制职能在中国行政职能的谱系中居于怎样的地位,中国是否形成了规制国;如何看待中国行政规制中的父爱主义倾向,是否有可能在公共利益之名下,推行不必要的规制和管控;虽然中国存在如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这样的规制机构,但规制机构的能力如何,其专业性、独立性、规制意愿、规制理性和规制风格如何,常令人堪忧;如何看待中国行政规制与自我规制的关系,是否有可能在食品药品监管、金融监管等领域,引入元规制与自我规制,推行行政规制和自我规制的结合;是否有可能引入规制金字塔、回应性规制、精巧规制,如何审视中国行政规制中的“工具箱”,如何看待标准、许可、信息披露、信用体系、行业禁入等规制工具的力量与弱点;如何看待全球规制与中国规制改革的关联,思考全球治理中的行政法治问题,思考全球公私主体对中国行政法的影响。

如是种种,诚然蕴涵了诸多中国特殊的政经社文背景,但这或许也是置身国际学术理论流脉下的思考。而《牛津规制手册》中文版在国内的付梓,或许可以为我国相关的学术研究者及实务工作者,提供可资借鉴的素材,可以思考的参照系。

对于规制研究而言,没有哪部著作可以成为毕其功于一役的魔弹。《牛津规制手册》旨在钩玄提要,与其说给出问题的答案,毋宁说提出了诸多令人深思的问题和颇具启发性的要点,勾勒出未来进一步研究的方向。当对某一专题进行探研时,或许还要去翻检《牛津规制手册》每章后附有的参考文献。此外,这部手册的英文版出版于2010年,还需要以本书的问题和关键词为引子,阅读2010年之后的相关英文学术文献。

在此,特别要推荐《规制与治理》(RegulationandGovernance)杂志,这本杂志集中反映了规制理论与实证研究的最新成果。此外,在研究某个特定领域的规制时,还要去深入到行业之中,阅读相关的法律条文、判例、年鉴、公报、档案、报纸,更为深入地理解行业历史变迁、利益分布、产业结构、规制目标、规制工具、规制绩效,分析其间的制度概况和制度运行实效,探讨制度的发展与改革。或许,“魔鬼在细节中”。或许,越具体,越深刻。

作为此项译事的发起者,难以忘怀1999年在国家图书馆初次读到相关规制文献的激动之情,此后在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的结合部进行研究,虽无多少成绩,但却矢志不移。如笔者在2005年的合作论文中指出的,“政府规制研究本质上是一种问题导向的政策分析理论,它是法律学科内的整合,它不只是行政法,甚至也不只是公法,是为了彻底解决问题而综合运用各种法律手段、法律机制和法律思想的理论。它是一个不曾有着体系建构的雄心,却对真实世界行政过程有着超强解释力的理论。”[28]重新援引这段话,也难掩我对规制研究的喜爱和迷恋。

曾先后翻译过几部规制著作,这本身也是学习的过程。在中国的学术研究中,固然需要强调中国问题意识,但更好地学习国外理论与制度,或许是实现“创造性转化”的必备前提。我们需要译介国外规制理论和制度的新发展,这或许算是学术研究的基础设施建设,使之成为中文学术共同体的学术增量。

一晃博士毕业已经十多年,但却依然是处于学习者的心态,深感站在河边,但距离河的源头还有很远。在2013年1月,我有幸读到当时出版不久的《牛津规制手册》和《牛津治理手册》的英文版,还记得那年的寒暑假里,自己广泛阅读规制和治理文献,从中逐步习得描述现象、分析问题的学术脉络,从中感到的那种充实与愉悦之情。于是我萌生了将《牛津规制手册》翻译成中文的志向,我随即联系当时供职于上海三联书店的王笑红博士,她以很快的速度推进了此事,并于2013年11月签署了出版合同。

但这桩译事拖得略长,签署出版合同不久,我应邀去耶鲁访学,回来后忙于另一部译著《创设行政宪制:被遗忘的美国行政法百年史》的译校和《药品行政法专论》书稿的整理,直至2015年9月,在这两部著作交稿后,才得以将主要精力投身于《牛津规制手册》的译校。

要感谢本书的其余三位合译者。他们是我近年来非常密切的学术合作者,其中多位起步于南开,现已成为值得关注的学术新锐,他们在各方面给予了我很多帮助。在本书翻译过程中,我翻译了第一至四章、第十四至第十七章、第二十五章,当时在都柏林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学位的安永康翻译了第五至第九章,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卢超副研究员翻译了本书第十至第十三章,李鸻博士翻译了第十八章至第二十四章。没有他们的支持和帮助,很难想象能完成这桩译事。在此深表感谢。

在2016年,我将许多时间都投入于《牛津规制手册》的校对与统稿,由于这部著作的规模超出了预计,而且许多章节不仅涉及经济学、政治学的知识,还涉及相关行业的背景,许多知识也超出了之前知识结构的范围,所以也加大了校对与统稿的难度。为此只有投入更多时间,查阅更多相关背景知识和背景资料,力求尽量减少错讹。在2016年年底,我基本完成了本书的第一遍校译,逐字逐句校译了全书译稿。接着在2017年1月至2月间,利用寒假相对完整的一段时光,又对全书的中译稿进行了第二遍校对,直至完成。

在书稿初稿翻译完成之际,厦门大学法学院陈鹏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刘筱娟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冯子轩副教授、西南石油大学法学院王浩博士、荷兰蒂尔堡大学博士生杨倩、中山大学博士生刘训东、浙江大学博士生李芹、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孔祥稳分别阅读了译稿的部分章节,并提出了许多非常好的修改意见。我指导的研究生戴加佳、赵灿、宫梦丽、唐曼、牛佳蕊、李槟红等也分别阅读了译稿的相关章节,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许多意见已被吸纳于成稿之中,这为提高译稿质量有很大帮助。牛佳蕊同学还协助编制了本书人名索引和主题索引。在此感谢各位同仁和同学的帮助。

感谢曾在上海三联书店供职,现任译林出版社上海出版中心主任的王笑红博士,她促成了本书的付梓,还为本书申请了国家出版基金的学术资助。感谢上海三联书店职烨编辑等的辛劳。感谢在规制研究过程中,毕洪海、陈若英、陈越峰、董炯、杜仪方、傅蔚冈、高秦伟、侯猛、何海波、胡敏洁、胡颖廉、姜明安、蒋红珍、金自宁、李洪雷、凌维慈、李泠烨、刘鹏、刘亚平、刘恒、鲁鹏宇、罗英、罗智敏、骆梅英、马怀德、马英娟、沈岿、苏苗罕、王静、于安、于立深、喻文光、章志远、张红、张卿、张兴祥、赵鹏、郑磊、郑雅方、周汉华、朱芒、朱新力等师友的关心帮助、支持鼓励、交流探讨。

如何在对具体领域进行规制研究的基础上,在中国特定的政经社文背景下,立足中国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制度运行实效,分析中国行政规制的概念和范围,探讨中国式规制国家的形成路径,思考中国规制机构、规制工具、规制程序和规制责任的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而建构出中国的规制法理论,推动行政法学的结构转型,这是富有吸引力的学术命题,更是具有实践意义的学术构思。

为此,自己未来要努力形成更高质量,并更具学理性、体系性和实践性的学术研究成果,在行政法学与规制治理的结合部贡献绵薄之力。但目前我的状态却还是“平生愧负名师教,欲著新书绢未裁”,为了改变这并不尽如人意的状态,未来我将付出更多的学术努力,以不负师友的期许,不负这个激动人心的时代。

宋华琳

2017年2月13日

[1] [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朱绍文、胡欣欣等译校,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版,第1页。

[2] Philip Selznick, FocusingOrganizational ResearchonRegulation, in Roger G. Noll, RegulatoryScience and the SocialSciences,University ofCalifornia Press, 363(1985).

[3]参见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2页。

[4]参见周汉华:《行政立法与当代行政法——中国行政法发展方向论略》,《法学研究》1997年第3期;周汉华:《变法模式与中国立法法》,《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1期;周汉华:《现实主义法律运动与中国法制改革》,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周汉华:《政府监管与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5]参见杨建顺:《规制行政与行政责任》,《中国法学》1996年第2期;杨建顺:《行政规制与权利保障》,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6]参见杜钢建:《经济性规制与不规制运动》,《天津社会科学》1995年第2期;杜钢建:《政府能力建设与规制能力评估》,《政治学研究》2000年第2期。

[7]参见刘恒:《外资并购行为与政府规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刘恒主编:《行政许可与政府管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刘恒主编:《典型行业政府规制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8]参见董炯:《政府管制研究:美国行政法学发展新趋势评介》,《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4期;董炯:《宪制模式的变迁与行政法的兴起》,《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董炯、彭冰:《公法视野下的中国证券管制体制的演进》,《行政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3页。

[9]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于立深:《概念法学和政府管制背景下的新行政法》,《法学家》2009年第3期。

[10]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规制基本理论问题》,《法学》2012年第12期;胡敏洁:《规制理论是否足以解释社会政策》,《清华法学》2016年第3期;宋亚辉:《社会性规制的路径选择:行政规制、司法控制抑或合作规制》,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

[11][美] 凯斯•R•森斯坦:《权利革命之后:重塑规制国》,钟瑞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2]参见马英娟:《政府监管机构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宋华琳:《美国行政法上的独立规制机构》,《清华法学》2010年第6期。

[13][美]史蒂芬·布雷耶:《规制及其改革》,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14]参见李洪雷:《迈向合作规制:英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改革及其启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第2期;宋华琳:《政府规制中的合作治理》,《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8期。

[15]参见李洪雷:《论互联网的规制体制——在政府规制与自我规制之间》,《环球法律评论》2014年第1期。

[16]参见于立深:《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在行政法上的运用》,载《公法研究》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美] 罗伯特·W.哈恩著,骆梅英译:《政府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载吴敬琏、江平主编:《洪范评论》第2卷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7]参见[英]伊丽莎白·费雪:《风险规制与行政宪政主义》,沈岿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美】史蒂芬·布雷耶:《打破恶性循环:迈向有效的风险规制》,宋华琳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沈岿主编:《风险规制与行政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金自宁:《风险中的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宋华琳:《风险规制与行政法学原理的转型》,《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赵鹏:《风险、不确定性与预防原则》,《行政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18]参见[美]本尼迪克特·金斯伯里、尼科·克里希、理查德·B.斯图尔德著,范云鹏译:《全球行政法的产生》(上)(下),《环球法律评论》2008年第5期、第6期。

[19]宋华琳:《中国食品安全标准法律制度研究》,《公共行政评论》2011年第2期;高秦伟:《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中外法学》2012年第3期。

[20]张卿:《行政许可:法和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高秦伟:《行政许可与政府规制影响分析制度的建构》,《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9期。

[21]参见李洪雷:《走向衰落的自我规制——英国金融服务规制体制改革述评》,《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3期;张红:《证券监管措施:挑战与应对》,《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22]参见[美] 格里高利•西达克、丹尼尔•F.史普博:《美国公用事业的竞争转型——放松管制与管制契约》,宋华琳、李鸻等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骆梅英:《论公用事业基本服务权》,《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23]喻文光:《论铁路改革的法治化路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

[24]伏创宇:《核能规制与行政法体系的变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25]参见高秦伟:《论食品安全规制和最佳威慑的实现》,《行政法学研究》2016年第6期。

[26]参见宋华琳:《药品行政法专论》,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刘鹏:《转型中的监管型国家建设——基于对中国药品管理体制变迁(1949-2008)的案例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胡颖廉:《中国药品监管:基于自主性分析框架的绩效影响因素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2年版;杜仪方:《日本预防接种行政与国家责任之变迁》,《行政法学研究》2014年第3期。

[27]参见https://global.oup.com/academic/content/series/o/oxford-handbooks-ohbk/?cc=us&lang=en&。

[28]参见朱新力、宋华琳:《现代行政法学的建构与政府规制研究的兴起》,《法律科学》200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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