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0 「早報關注」速看!濮陽這個縣的電動車也要登記上牌啦

為進一步規範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加強低速電動車管理

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227號)、《市場監管總局、工信部、公安部關於加強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實施監督的意見》(國市監標創〔2019〕53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現就加強清豐縣電動車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本通告中的電動車含兩輪、三輪、四輪)。經營者不得誤導消費者購買不能辦理登記備案的電動車。

二、禁止駕駛電動車從事非法營運活動。

三、禁止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上路行駛。現有、新購置的電動車須到公安機關登記備案後方可上路行駛。

四、縣公安局對全縣電動車進行集中登記,核發防盜備案號牌或機動車牌照(詳情諮詢屬地派出所或交警大隊車管所)。非國標電動車核發的防盜備案號牌使用期限為三年(核發截止日期為2019年12月31日),逾期後不得上路行駛。

五、電動車駕駛人應當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不得違法載人、違反交通信號通行、違反規定車道行駛、逆向行駛、越線停車、違法改裝等交通違法行為。

六、縣市場監督管理執法部門將對全縣電動車經營者的銷售情況進行檢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門、縣城市管理局執法部門、縣交通運輸管理局執法部門將對上路行駛的電動車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七、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本通告自2019年10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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