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民国第一起正当防卫案例:被杀者竟然也是主动拿刀砍人

最近昆山龙哥的事情很火,引起了全民对“正当防卫”的关注。

忽然想起唐朝法律《唐律疏议》,其中卷二十一“斗讼”条规定,“诸斗两相殴伤者,乙不犯甲,无辜被打,遂拒殴之......乙若因殴而杀甲”,这段简直就是昆山龙哥事件的缩影,在唐朝法律看来,这种情况一定要“减罪”。

真正对“正当防卫”作出司法解释的,还是民国成立之后。

民国第一起正当防卫案例:被杀者竟然也是主动拿刀砍人

1916年,当时的最高司法机关还叫大理院,听名字就是从清朝大理寺改的,大理院发布了一期《司法公报》,其中有一篇重要公文:《解释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各例函》。

里面专门收录了河南省宁陵县的一个案例,案情比较复杂,不多说了,大概就是一个老大爷回到家,看到一个陌生汉子冲出来,手里还拿着一把刀,老大爷在邻居的帮助下,与汉子搏斗,邻居被砍伤,老大爷情急之下拿起红缨枪刺死了这个汉子。

民国第一起正当防卫案例:被杀者竟然也是主动拿刀砍人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对现在不正之侵害而出于防卫自己或他人权利之行为,不为罪。但防卫过当者,得减本刑一等至三等。”

这个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呢?

河南本地司法机关把握不准,就上报给了大理院研究。

民国第一起正当防卫案例:被杀者竟然也是主动拿刀砍人

当时,有的观点认为应该把那个汉子捆起来送给官府就是了,不应该杀了他。但是大理院最后认定的是:“应以侵害之缓急而定”,汉子拿刀砍人,属于“侵害生命、身体权益之行为”,这时候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属于防卫过当。

真是巧,竟然也是一个拿刀砍人的汉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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