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3 引以为戒!答非所问的信息公开回复不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政府信息公开五花八门,看似简单,利害关系人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与生产、生活相关的内容,但现实生活中,往往会出现申请过程反复,与申请结果达不到申请目的的情况,行政机关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请人要求的内容情形,本案即属于此种类型。

引以为戒!答非所问的信息公开回复不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申请人温某等6人因政府征地拆迁,为了核实自己的房屋是否在征地范围内,向高县自然资源局提出了申请,但县局却不予答复,申请人于是就其行政不作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县局进行了答复,但其给申请人的答复与其向复议机关提交的答辩内容不一致,导致申请人仍然无法确定相应的信息。无奈,申请人就其答复行为再次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本着化解矛盾的出发点,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上复议决定。

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内容,只是不符合申请人的要求。也就是说,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此信息,而行政机关却提供了彼信息,或者是行政机关只提供了一部分内容,也或者是行政机关只提供了索引而未提供全部实质内容,这就造成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内容并未真正获得。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这就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地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提供,其外延应当是能够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提供不了原件的,也可以提供相对应的复制件,提供不了复制件的,可以安排申请人进行相关资料的查阅或以其他形式进行提供。

引以为戒!答非所问的信息公开回复不利于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然,信息公开条例也对申请人的申请提出了要求。之所以要求申请人对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有内容描述,是考虑到行政机关掌握的信息量大,为了提高效率,申请人提起申请时对内容作出描述是非常必要的,在申请人提供了合乎要求的政府信息申请后,行政机关如果提供的信息不符合要求,申请人是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进行救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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