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4 違反海關監管規定,金寨這家公司被罰16萬

中國質量新聞網訊2019年11月27日,合肥海關網站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肥海關行政處罰決定書﹝合關皋違字〔2019〕1號﹞》。

經調查查明:當事人金寨高貝斯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分別於2017年4月10日、2018年7月3日設立加工貿易電子手冊C33107150082、C33108150294。其中C33107150082已於2018年11月21日核銷結案,C33108150294未報核。

經查,當事人在執行加工貿易手冊C33107150082期間,由於工藝的變化累計結餘了保稅料件無紡布10501.6千克,生產出手術衣、工作服等保稅成品50310件,在2018年1月3日至2018年4月27日期間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涉及出口報關單7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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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由於產能不足,在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4月6日期間未經海關備案擅自將半成品裁片(摺合保稅料件無紡布387511.7千克)外發至六安高貝斯無紡布製品有限公司保義分公司,加工縫製成品後再返回至當事人包裝出口。

經計核,本案涉案貨物價值合計13545687.55元人民幣。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一)書證:當事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海關注冊登記證書複印件及情況說明;涉案進口、出口報關單證及一般貿易出口保稅料件製成品出庫單及耗用明細表,涉案外發加工合同及銀行轉賬記錄、外發加工裁片明細表及出入庫單、外發加工製成品出入庫單,涉案手冊C33107150082備案及核銷材料複印件、C33108150294備案材料複印件;當事人授權委託書及法人代表、委託人身份證複印件;(二)陳述及證人證言:當事人情況說明、xxx(當事人關務負責人)查問筆錄、xxx(當事人財務總監)詢問筆錄;(三)當事人涉案物品計核稅款送核表,貨物稅款計核證明書,貨物價值計算說明書。

當事人擅自將保稅成品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未經海關許可擅自將海關監管貨物進行其他處置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合肥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2.73萬元人民幣的處罰。

當事人擅自將保稅貨物外發加工,已經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經營保稅貨物加工業務不依照規定辦理海關手續的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鑑於當事人行為屬於能夠恢復海關監管的程序性違規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合肥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13.27萬元人民幣的減輕處罰。

合併上述2項處罰,合肥海關決定對當事人科處罰款人民幣合計16萬元。

當事人應當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履行上訴處罰決定。

當事人不服本處罰決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可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自本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可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條之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海關可以將扣留的貨物、物品、運輸工具依法變價抵繳,或者以當事人提供的擔保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违反海关监管规定,金寨这家公司被罚1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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