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90年代農村建的房無手續,能定為違建嗎?為什麼?

王接明853


90年代農村建的房,沒有手續?這都三十年了啊!

沒有手續,能定為違建嗎?您是什麼手續都沒有嗎?土地管理部門的沒有?村委會的小白條也沒有?

是不是違建?這不是誰都有權利認定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建房需要縣級國土部門批准,先批後建才算合法,否則就屬於違法建築!但認定機構也只有縣級國土部門,其他人說了不算。

近些年,因為國土部門的口子扎得比較緊,農民要獲批宅基地十分困難,但是不少適齡人口要結婚用房,有的村委會便自行批准農民建房了,也就是村委會的小白條!這種現象在農村很普遍,幾乎法不責眾了!和許多的城郊小產權房一起,成為了既成事實!現在如果按違建拆除,難!

而且,現在還有一種說法,“違建在兩年內沒有被認定拆除的話,都不能輕易認定為違章建築了!”

所以,按照題主的提問,如果不是本來有手續可是弄丟了的合法建築的話,你這多半是村委會點頭應允的自建房,一起建的人應該不止你一個!

現在是有人在排查違建嗎?還是自己在擔心?如果僅僅是你一戶的話,就要看上面的大要求和你個人在村的地位和聲望了!如果是許多人家都這種情況,認定違建就更難了!象事實婚姻一樣,三十年了,不認一家人也得認!

農村違建是個非常複雜的問題,但以人為本的社會,建起來就難拆了!農村人除了性命最要緊,接下來最數房子最值錢了,也是農家的命根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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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農村建房無手續,能不能定為違建,可以按當時的法律法規來對照:

《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是國務院一九八二年二月十三日頒佈和實施的。條例的制定和實施主要是防止村鎮建房亂佔濫用耕地,條例第五條並明確規定:在村鎮內,個人建房和社隊企業、事業單位建設用地,都應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申請、審查、批准的手續。任何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佔地建房、進行建設或越權批准佔用土地。


根據1988年12月29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在第三十八條中又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他土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綜上,80年代國家對農村居民建房用地審批都作了明確規定,何況是題主所說的90年代農村建的房無手續,在當時肯定屬於違建。但事實上農民也並不是在故意違反政策,30多年前,而是由於那個時候信息渠道的不暢通,政策宣傳手段和工具缺少、法制宣傳教育普及率偏低,農民的生活居住環境的分散,部分農民文化程度低、法制觀念淡薄等因素,導致有村民建房沒有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然而,在每次國家對農村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規範完善、核查登記時,並沒有對農民的違建採取拆除的措施,而是對違建農民採用補辦手續,合情合理的政策性補繳等措施,以重新確定其宅基地的使用權。


隨著法制社會的建設和法制的日益完善,農民對國家政策的認知程度提高,農村建房無手續和違法建築肯定會越來越少。

(圖片來自網絡。三農觀察匯關注三農,敬請關注交流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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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農村建的房無手續,能定為違建嗎?為什麼?

當然不能認定為違建,法不溯及既往是基本原則。那是農村建房並不需要規劃部門審批,法律也沒有相應的規定,不能用現在的法去衡量過去的事。

在農村,90年代農村建的房,自1993年11月1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實施後,各鄉、村莊總體規劃批准並公佈後,在鄉、村莊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村鎮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臨時建設用地審批手續進行建設的建築才能認定為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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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編也是住在農村,對於這種情況我從一下幾個方面回答

第一個因為過了幾十年了,當時的政策沒有現在這麼完善,在90年代以前是沒有房產證的,如果你的住房面積在規定的範圍內是不屬於違建的。

第二,因為現在政策完善了,你可以諮詢先關部門,老房子是否需要辦證。

第三,現在國家正在大力扶持農村,比如搬遷就會給予補助,如果你的房子沒有證,是無法獲得國家補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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