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房子“先”租后卖,你跳坑了吗?

很多人认为,房子是我的,该干嘛就干嘛,喜欢出租就出租、喜欢卖就卖,无人阻挡,即使房子已经出租给其他人了,只要想要卖房子时,把租客赶出去就可以了。但是如果这项要求成立的话,法律的天平将失去平衡。对于房主,虽然房子是自有的,想租就租,想卖就卖,这是当然的权利。但是如果随意要求租客搬走,以满足自身的出售目的,将对租客非常不公平;

对于租客,与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生效,房主要求租客搬走即是毁约行为,而且造成了其生活不便和经济损失。为此“买卖不破租赁”一词,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只要原来的租约没有到期,即使房主把房子卖了,租客依旧还有权利居住该房子。

房子先租后卖、先抵押后买卖、先查封后买卖等致使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受到限制,甚至无法履行。不法分子利用 “买卖不破租赁”、“设立优先”等原则,恶意利用法律漏洞与第三人串通建立虚假租赁关系、故意隐瞒房子抵押、查封的事实,规避执行或者与其他债权人签订名为租赁合同实为担保等性质的合同以损害其他债权人、房屋竞买人利益。下面小编结合案例讲解“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与例外:

房子“先”租后卖,你跳坑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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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租后卖,先卖后租

2017年3月,陈某先把自有一套房子租给林某使用,租期为3年,房租一年一结,但是2017年6月,陈某由于资金周转问题,把房子卖给了不知情的苏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苏某准备搬进去住的时候,发现房子已经租给了林某。

问:苏某有权利把租客林某赶出去吗?林某可以主张优先购买权吗?或者苏某可以重复要求林某支付租金吗?

答: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例中,房子是先租给林某使用的,苏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在后,这时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苏某虽然是取得了房子的所有权,但是不能把租客林某赶出去,反而租客林某可以主张要求苏某继承履行原租赁合同。

2、买受人苏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不予支持。故租客林某主张优先购买权,请求确认陈某与苏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仲裁庭不予以支持。若在交易时,陈某如果恶意隐瞒或作出不实承诺,租赁关系虽仍保留,但苏某可以追究陈某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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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新房主苏某自动承继原房主陈某的出租人地位,对于出租人陈某所应承担的义务,也应当一并承继。也就是说租客林某预缴租金后,原房东陈某将房屋出卖的,新房东苏某无权请求林某支付已经预缴部分的租金。此时新房东苏某所遭受的损失,应区别具体情况,向原房东陈某请求返还或赔偿。

同样的,新房东苏某也不能向租客要求重新支付押金。因为租客林某已经向当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原房东陈某交付了若干押金,就不再负有支付押金的义务,继受出租人地位的新房东苏某自然也不能再向租客林某主张押金交付。

并且在租期届满后,新房东苏某负有向租客返还押金的义务,至于原房东陈某是否向新房东苏某交付了押金,属于其他法律关系的范畴,对新房东苏某向租客林某返还押金义务并不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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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租赁在前、抵押在后;抵押在前,租赁在后

1、先出租后抵押

出租行为在先,且租户也并不能预见后续抵押的发生,这种情况下是完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2、先抵押后出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2018年1月,陈某向苏某借款50万元,把自有房屋一套抵押给苏某并进行了抵押登记。2018年2月,陈某多次向朋友林某借款共计10万元,现林某急需租房子,于是陈某就与林某串通,陈某把自有一套房子出租给林某,林某一次性支付10年的租金15万元,并且陈某与林某所签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时间在苏某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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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陈某与林某的阴谋能得逞吗?

答:陈某与林某的阴谋是否能得逞,应从租赁合同订立的背景、时间、目的、履行现状等因素进行真实性、合法性审查。

(1)从合同签订的背景和时间点来看。陈某与林某是朋友关系,双方之间此前就存在借款关系,林某应当知悉陈某的财务状况和居住情况,而且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落款时间与苏某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间隔并不长,而且是两人恶意串通补签的房屋租赁合同。

(2)从合同确定的租金水平和付款方式来看。陈某与林某约定10年租金总额15万元,月租金远低于当时租赁市场的行情,且未考虑租赁市场的价格上涨变化因素,明显不合理。

(3)综上,陈某与林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房产租赁市场的一般交易习惯,客观上可能给抵押权人苏某实现抵押权造成障碍,结合实际情况,可以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存在通过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规避苏某行使抵押权的主观故意,而且陈某与林某所签租赁合同关系并不真实,不产生阻止苏某行使抵押权的法律效力。因此,以抵押财产出租的,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 “先物权后债权,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优于租赁权,租赁关系因抵押权的实现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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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赁合同在前,查封在后,但承租方尚未占有房子

虽然在查封前签订了租赁合同,但是出租人还没有向承租人实际交付房产的,也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此时双方的租赁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承租人可以依据双方租赁合同追究出租人交付不能的违约责任。

“买卖不破租赁”实际上维护的是承租人占有使用权的这一物权权利,在承租人还没有占有租赁物的前提下,租赁合同还是没有实际履行,没有被特殊保护的必要。

因此,购买“已出租”房屋、承租房子时要警惕的风险有:

1、提前了解房屋租赁情况,如着急自住,就应避开有租约的房屋;

2、若交易房屋有备案的租赁合同,那么买方最好和卖方书面确认交房时间、出租房屋孳息归属等问题,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承租人在承租房子时充分了解租赁物的权属状况、权利瑕疵。

4、在租赁物已进行抵押登记的情况下,所租赁的房产在担保的债务未能如期足额清偿时遭到处置变价偿还债务,故对于设立在先的抵押权,承租人没有任何值得法律保护的善意可言,其不得以其不知抵押权的存在为由妨碍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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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顾问》友情提示

不论房子先租后卖,先卖后租,租赁在前、抵押在后,抵押在前,租赁在后等,我们都要学会运用法律的工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给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空子的机会,让我们一起携手共建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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