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 使用部分閒置的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進展的補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辰欣藥業”或“公司”)於2020年1月9日披露了《辰欣藥業關於使用部分閒置的自有資金進行現金管理的進展公告》( 公告編號:2020-005)。現對相關事項補充如下:

一、本次委託理財合同主要條款

(一)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信託理財產品

1、本信託的財務顧問: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財務顧問按照雙方簽署的財務顧問協議之相關約定對信託財產進行投資運作的財務顧問報告,受託人參考財務顧問報告作出投資決策,下達交易指令。

2、信託財產保管人: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1)受託人違反合同約定,利用信託計劃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的,所得利益歸入信託計劃財產。(2)受託人依據信託文件管理信託計劃財產所產生的風險,由信託計劃財產承擔。3)受託人應當賠償其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計劃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計劃財產受到的直接損失;不足賠償時,由投資者自擔。(4)受託人對於按照當時有效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規定作為或不作為而造成的損失及對於按照信託文件的規定進行投資或不投資造成的損失或潛在損失等不承擔責任。(5)委託人未按信託合同的約定交付信託資金、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託資金存在瑕疵,或者違反信託合同的其他約定,給其他信託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6)信託終止或信託利益分配前,受益人未按信託文件規定以書面方式及時通知受託人聯繫方式或信託受益賬戶變更信息,或未認真核對受託人提供的受益人聯繫方式變更或信託受益賬戶變更確認文件,而導致受託人無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託利益分配職責並給受益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受託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產品

1、基金管理人:路博邁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基金運作方式:開放式

3、基金的清算:(1)本基金合同終止情形發生之日起30個交易日內, 基金管理人應通知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終止。基金終止日為首次清算報告上載明的資產負債表日, 自基金終止日起, 本基金不得進行任何新增投資行為。自基金合同終止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成立基金財產清算小組。(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等相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本合同,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給合同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屬本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 由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在發生一方或多方違約的情況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本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應當繼續履行。非違約方當事人在職責範圍內有義務及時採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進一步擴大的, 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非違約方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由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業務出現差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 但是未能發現錯誤的或雖發現錯誤但因前述原因無法及時更新的, 由此造成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損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響。一方依據本合同向另一方賠償的損失, 僅限於直接損失。

基金託管人僅承擔本合同約定的相關責任及義務, 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託管人所承擔的責任進行虛假宣傳, 更不得以基金託管人名義或利用基金託管人商譽進行非法募集資金、承諾投資收益等違規活動。

(三)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理財產品

1、集合計劃管理人: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集合計劃託管人: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違約責任:管理人、託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給本計劃資產或者委託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民生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產品

違約責任:當事人違反本合同, 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給合同其他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屬本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違約, 根據實際情況, 由違約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五)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理財產品

違約責任: 若委託人、受託人或受益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或一方在本合同項下的聲明、保證嚴重失實或不準確,則視為該方違約。本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而給守約方或其他相關方造成的全部損失。

(六)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理財產品

違約責任: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該方違約,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遭受的直接損失。

二、委託理財受託方的情況

1、雲南國際信託有限公司、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中國民生信託有限公司以及中融國際信託有限公司委託理財的最終資金投向均為標準化理財產品,不用於二級市場投資或參與上市公司再融資、衍生工具等複雜產品。

上述受託方、資金使用方及其他相關方與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產權、業務、資產、債權債務、人員等關聯關係。

2、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最終資金使用方文成新悅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公司、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不存在產權、業務、資產、債權債務、人員等關聯關係。

三、公司董事會盡職調查情況

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在額度範圍內行使相關決策權並簽署合同文件,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管理層對受託方、資金使用方等交易各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信用情況及其交易履約能力等進行了必要的盡職調查,未發現存在損害公司理財業務開展的具體情況。

四、對公司的影響

1、本次委託理財對公司未來主營業務、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不會造成重大影響,不存在有大額負債的同時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的情形。

2、公司使用閒置自有資金進行理財產品投資,是在確保公司日常運營和資金安全的前提下實施的,不影響公司日常資金正常週轉需要,不會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正常開展。通過適度的短期理財投資,可以提高公司的資金使用效率,並獲得一定的投資效益,提升公司的整體業績水平,為公司股東獲取更多的投資回報。

3、會計處理:公司本次委託理財產品的期限不超過一年,在信息披露或財務報表中均在“交易性金融資產”項目中列示,贖回時產生的收益在“投資收益”項目中列示。

特此公告。

辰欣藥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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