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囤積口罩惡意哄擡物價咋處理?全國人大法工委:嚴厲打擊“發國難財”行為

大河報·大河客戶端記者 段偉朵

當前口罩、防護服等成為緊俏資源,這讓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牟利空間。有的大肆製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有的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對於上述種種“發國難財”的行為,可以依法採取哪些措施進行打擊呢? 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就如何依法統籌推進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回答了記者提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經濟法室主任王瑞賀介紹,製造、出售假劣防護用品,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違法行為。我國早在1993年即制定了產品質量法,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生產者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以及損害賠償、行政處罰等均作了規定。如:生產者生產產品,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同時,產品質量法還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在疫情防控過程中,囤積防護用品、哄抬物價,是一種嚴重的價格違法行為;價格法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並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如:經營者不得有捏造、散佈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愛立介紹,2020年2月6日發佈的《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對適用刑法有關規定作了解釋、指導。一是,在疫情防控期間,生產、銷售偽劣的防治、防護產品、物資,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用口罩、護目鏡、防護服等醫用器材,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定罪處罰。二是,違反國家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囤積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護服、消毒液等防護用品價格,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三是,對以銷售疫情防控用品為名,實施詐騙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詐騙罪等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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