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宋朝冬季為何救助流浪乞討者?是"民意"還是帝王的“一己私慾”

宋朝冬季為何救助流浪乞討者?是

宋史大家鄧廣銘曾說過"宋代時我國封建社會發展得到最高階段"。誠如所言,在整個封建社會歷史時期,兩宋時期創造了高度發達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在此基礎下孕育了中國古代社會最為豐富多彩的社會保障體系,其在社會救助方面的諸多政策和惠及面也可以說是空前絕後的。

然而與現代社會保障顯著不同的是,中國古代的社會保障的方式集中體現在社會救濟的層面上,縱觀宋朝的官方社會保障涉及的範圍,主要包括三大人群: 一是自然災害造成的災民、饑民和流民。二是無人供養的鰥寡孤獨者;三是貧困不能自存者和乞丐。

對於這三大人群,宋朝政府都曾頒佈不同的政策進行救助,其中,關於在冬季對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尤為引人注目,不僅是在救助政策與管理層面上,而且在通過對救助原因進行深入解讀的時候,我們更能從其中感受到中國自古以來的"大愛無疆"思想。

一、 宋朝關於救助流浪乞討者的政策

在宋代,關於"乞討者"的定義與我們不同,凡貧困人口,均納入乞討者的範圍。關於對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宋朝政府主要有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惠養乞丐法";二是設置官方的社會救濟機構。

1."惠養乞丐法"。

北宋神宗熙寧十年(1077年),朝廷頒佈了"惠養乞丐法",並於次年開始實行。"惠養乞丐法"規定,每年十月份開始進入冬季後,全國各州郡的地方政府必須派遣官員視察自己所屬區域的內外情況,檢查是否有老年、病患、貧困不能自養等人,其中包括了流浪乞丐,對於這些人群需要一一登記在冊,然後從本年十一月初一起至來年三月的最後一天,每人每三天給予"米豆一升,小兒半之"。宋朝宗室南渡後,依然延續了"惠養乞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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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設置官性的社會救濟機構。

根據《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國家設置了福田院、 居養院、安濟坊等救濟性的社會機構,如果在路上遇到飢寒交迫的、無衣穿著的流浪乞討之人,會被送到附近的居養院,並由相關人員發放糧食,給予救助。對於被遺棄的無家可歸的乞討兒童,則由宮觀、寺院養為'童行'(未領度牒的少年出家人),等到這些兒童長大後,由他們自己決定去和留。

到北宋後期宋徽宗時期(1100—1125年)社會收養救濟較為普及和完善,遍及全國各州郡。如宋徽宗曾多次下詔"置安濟坊養民之貧病者,仍令諸郡縣並置"。對於在京城汴梁遇到的"無衣赤露"的流浪乞討者,要收入其中,悉心照顧。南宋時期,高宗也曾於紹興三年(1133年)正月,要求都城臨安的濟養院將在寒冬的街頭市區中受凍捱餓的乞丐之人依法收養。

這兩項政策構成了宋代政府關於對流浪乞討者特別是在寒冬時期的進行救助的社會體系。兩項救助帶有季節性和制度化的特點。救助時間通常是在十一月初至來年二月底,當然,在出現天氣依舊嚴寒抑或是生病未痊癒的情況下,政府對流浪乞討者群體的社會救濟時間變化地延長。

二.救助流浪乞討者的經費及其管理

1.救助經費來源

如前文所述的社會救助機構,居養院、福田院等都是是屬於養老、濟貧的性質的保障機構。一開始的對於無家可歸的乞討者的收養政策只是出於統治者個人的仁義,所以所需要的費用都是都由統治者個人承擔的,即皇帝的私人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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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宋神宗之前福田院的經費來自皇帝的私人收入,《宋史·食貨志》曾經記載:"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廩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並東、西各廣官舍,日廩三百人。歲出內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從"歲出內藏錢五百萬"可以看出,救助機構的經費來源於宮廷大內,而不是國家財政(戶部)頒發。

但是神宗元豐以後,救助機構的經費就慢慢改由戶部左藏庫支付,這表明了對於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從一開始統治者個人舉措轉變為宋朝政府即由官方進行經營管理。正是由此,統治階級的官方意志能夠傳達到地方各郡縣,全國各地的養老、濟貧機構也相對比較完備地建立起來。

2.救助機構的管理

居養院、安濟坊等作為官方的社會救助機構,有一套規範的監督管理制度。從京師的開封府尹到路級的提舉常平司、提點刑獄司官員,

地方州縣的知州、通判、縣令、佐再到鄉村的保正長,都要對居養院、安濟坊、管理負責。

而居養院、安濟坊、等內部的管理也相對規範,對於經費的出納、救助人員、年齡、時間等都有詳盡的記載。這些制度的運行,也保證了趙宋政府對流浪乞討者的社會救助可以更加充分地實施下去,不管是在京都還是在地方州縣,使得宋朝政府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社會救助的意志得以貫穿。

三.宋朝政府在冬季對流浪乞討者進行救助的原因

1.嚴重的流民問題

流民是因為災害或戰爭等原因被迫流落他鄉的災民。造成宋朝流民嚴重的原因有多個方面,一是自然災害頻仍,在小農經濟下以一家一戶為單位的家庭抵禦災害的能力十分弱小,遇到蝗災、水災等便只能為了生計四處流亡,災荒也是造成流民的主要原因。如韓琦在益州做知縣的時候,災荒時候流民滿街都是,甚至"凡撫活流亡19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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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土地兼併嚴重。宋朝政府在土地政策上不同於以往的封建王朝,採取了"不抑兼併"的做法,縱容自主階級兼併農民的土地,致使土地兼併問題在宋朝十分嚴重,大宗時期已是"富者有彌望之田,貧者無立錐之地",到仁宗時期更是"勢官富姓,佔田無限;兼併偽冒,習以成俗",在土地高度兼併的情況下,很多農民失去土地成為流民,流離失所,在輾轉他鄉的途中被迫沿路乞討者比比皆是。

三是戰爭頻繁。有宋一代都是幾個政權並立的時代。環繞在宋疆域的西夏、契丹(遼)、金乃至宋朝後期的蒙古,兩宋三百餘年的歷史,趙宋政權都與周圍的政權進行過大大小小的戰爭,戰爭頻繁導致流民數量的增多。

嚴重的流民問題給社會發展帶來極大的困擾,流浪人群的大量集中加上生活困窘,極易導致農民起義,威脅封建王朝的統治。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減輕流民帶來的諸多問題,宋朝政府不得不對採取一些列的措施,對這些無家可歸的乞討者們進行社會救助。

2.源遠流長的社會救助思想

早在《周禮》中就記載著"保息·六政"曰:"慈幼,養老,振窮,恤貧,寬疾,安富",春秋時期管仲在齊國推行的"九惠之教"(曰老老,慈幼,恤孤,養疾,合獨,問病,通窮,振困,接絕),在這些封建社會早期的社會福利政策中,我們可以明顯看到對"貧困、疾苦"等人群的救濟。

這些思想在歷代王朝中繼續發展,以儒家學說為統治階級指導思想的封建王朝,更是重視對弱勢全體的救助。我們所熟知儒學倡導仁義禮智信,在此基礎上要求統治階級治國安民,關注民間疾苦,如北宋大儒張載就曾呼喊過"為天地立心,為生民立命,為往事繼絕學,為萬世開太平"。在這些思想的影響下,宋朝政府不例外地對貧困、顛沛的流浪乞討者給予社會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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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比起炎炎夏日,雨雪漫漫的寒冬季節更容易引發社會問題,對於流浪街頭的人們來說,飢寒交迫無疑會產生對社會的絕望,從而鋌而走險。所以不管是出於社會安全穩定方面的考慮,還是社會救濟思想的影響下,宋代政府對流浪乞討的救助無疑是利好的。

四. 總結

從北宋初期到南宋末年,在統治者"任政"思想影響下對流浪乞討者實施社會救助,設立的社會救助機構,期間經歷了從皇帝私庫出資贊助到政府財政補貼的轉變,逐漸成熟規範。並且由於統治者的多次強調與重視,同時救助機構與地方官員的升遷在一定程度上掛鉤,使得這項冬季救助相對完善,也因此能夠遍及全國各郡縣。

宋代對流浪乞討者的救助,在大災大難的時期,救死扶傷效應尤為突出,使瀕臨困境的普通群眾能夠有一絲生機,不至於鋌而走險。這在很大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穩定,緩和了階級矛盾,使得趙宋政權立世三百餘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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