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6 妨害公務——防疫防控期間不可觸犯的紅線

疫情期間,各地妨害公務犯罪案件層出不窮。

2020年2月21日,上海法院對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犯罪案件被告人作出有期徒刑八個月的判決;2月22日,廣西都安法院判決多次衝撞疫情檢測交通執勤卡點的被告人韋某銘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2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對在東城區王府井步行街王府井書店門前拒絕佩戴口罩、推搡、辱罵民警並向民警吐口水的女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執行刑事拘留;2月24日,重慶市某區檢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不服從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的封閉式管理、咬傷民警、輔警並致兩人輕微傷的被告人王某英依法提起公訴。

隨著企業逐步復工復產,城市地鐵、商超集市的人流明顯增多,但防疫形勢依然嚴峻。疫情當下,除了提醒您做好個人防護保障您與家人的身體健康外,本文結合近期高發的、與疫情相關的妨害公務罪實例為您剖析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提示疫情期間個人配合測溫、調查、隔離治療等防疫措施的必要性以及違反相關防疫措施規定而實施妨礙公務行為可能引發的刑事責任風險,以期我們都可以從自身做起,嚴格自律、配合社區、單位、政府部門等各級防疫防控工作、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守護我們的家園。

第1則 妨害公務罪的溯源及設立意義

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社會和諧、人民安居樂業、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條件。妨害公務罪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章中的擾亂公共秩序罪這一類罪之下。妨害公務罪早在79刑法中已有規定,刑法修正案(九)第21條又增設從重處罰情形,即“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國家通過國家機關等組織機構中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來實現其對於社會及社會個體的管理職能。如果行為人用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並造成嚴重後果的,均會干擾和破壞國家正常管理活動。本罪設立的目的旨在保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順利履行國家管理職責、維護國家公共秩序、樹立國家法律尊嚴。

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時期,社會個體遵守各級防控要求,自覺、耐心配合執法人員工作,遵守法律規定,尊重國家機關權威,不衝動、不蠻橫、不觸碰刑事犯罪紅線,顯得尤為重要。

第2則 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及行為對象

該罪規定在刑法分則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章節下,侵犯的客體為複雜客體,其中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是主要客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在自然災害或者突然事件中依法履行職責的紅十字會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人員、公安機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人身權利是隨機客體。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採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從重處罰。”該《意見》突出強調正在從事國家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均是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對象,無論是否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在隨後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聯合答記者問中,進一步明確“因疫情具有突發性、廣泛性,為了最大限度防控疫情,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需要組織動員居(村)委會、社區等組織落實防控職責,實施管控措施。對於上述組織中的人員,如果屬於‘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可以成為妨害公務罪的對象。” 另外,明確了對妨害公務罪中“正在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履行職責”的理解,即“

對於依法從事疫情防控任務的人員為防控疫情,按政府和有關職能部門統一要求採取與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密切相關的行動,均可認定為公務行為。”該《意見》結合防疫大局需要,合理擴大了妨害公務罪的行為對象範圍,明確了防疫公務行為的認定標準,進一步樹立了疫情防控工作權威,切實保障防疫防控工作的順利開展及從事疫情防控公務人員的人身安全。

以疫情期間的真實案件為例,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謝某某途經福建省廈門市某社區檢查點時,未戴口罩,不配合社區工作人員信息核實及體溫檢測,社區工作人員阻止其進入社區,被告人謝某某遂揮拳毆打防疫志願者鄒某某並咬傷其左手拇指。經鑑定,鄒某某的傷勢構成輕微傷。本案中受傷的社區居委會防疫志願者系在黨委政府統一部署下,協助政府開展防控工作的人員,其對進出社區的人員可依法採取疫情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根據《意見》的規定,鄒某某系妨害公務罪的犯罪對象。近日,廈門檢察機關已經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被告人謝某某提起公訴。

第3則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

妨害公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或者雖未使用暴力、威脅的方法,但是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且造成嚴重後果的。


暴力方式相對容易理解,包括但不限於毆打、推搡等行為,如在該次疫情期間上海首例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張某因拒絕小區保安對其體溫異常的兒子二次測量體溫而不肯駛離停放在小區入口處的車輛;在民警出警並多次警告後,張某仍拖延駛離;在民警對其強制帶離時,張某突然加速駛離,致民警手臂被車輛撞擊。儘管被告人並未與民警有肢體接觸,但是其趁民警在其車輛駕駛室附近執法之際,從車輛停止狀態以常人始料不及的速度加速行駛,導致民警手臂遭受車輛撞擊。該行為特徵完全符合妨害公務罪客觀方面的“暴力”行為特徵,導致民警不能正常履行社會管理職責。當然,如果行為人暴力妨害公務的行為造成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輕傷以上傷害後果的,又涉嫌故意傷害罪,則系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威脅”指行為人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精神強制或以毀壞財產、破壞名譽等相恐嚇,迫使其放棄職守或者使其無法履行職責。此處的威脅不僅僅指從人身、名譽等層面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脅迫,還包括行為人對自身實施某些行為意圖迫使履行公務的人員放棄履行其職責的情形。如,2018年9月某日,在被告人張某乘坐家人駕駛的三輪車途經上海市某檢查站時,因民警依法扣押其家人駕駛的連續三年未檢驗、達到報廢標準的摩托車。為阻止民警扣押車輛,被告人用頭撞檢查站柱子、躺在機動車道上、將小型鐮刀架在自己脖子上等以阻礙民警執法。2019年1月,上海法院以被告人張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該案中,被告人雖未直接對執行檢查工作的民警實施暴力侵害行為,但其對自己人身實施的一系列攻擊行為旨在對民警實施威脅或者精神控制,以達到阻礙民警執法的目的。故,其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

第4則 結語

儘管目前疫情攻堅戰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離最終勝利尚待時日。在這場與疫情的戰役中,我們每一個社會成員都是參與者。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為遏制疫情傳播、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各級國家機關從事防疫公務的人員、人民警察、社區從事防疫公務的人員奮鬥在醫院之外的抗疫第一線,是他們在人民生命健康與疫情間樹起了至關重要的屏障;尊重並配合他們的防疫防控工作是我們每一個公民責無旁貸的責任。對自己負責,對他人負責,對社會負責。讓我們一起遵守防疫期間的國家各項法律規定,遠離妨害公務行為,早日取得防疫戰鬥的最終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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