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3 康保普法以案釋法典型案例(二):沒有真實貨物交易 一男子虛開稅票被判刑

2016年,被告人李某利用他人提供的康保某農牧合作社營業執照複印件等相關資料,利用自己會計的身份向稅務局辦理了領取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手續並領取25張增值稅普通發票,之後段某某在康保某農牧合作社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指示被告人李某以某甲服飾有限公司向康保某農牧合作社購買羊毛的名義,虛開了每張票額999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25張,共計金額為2497500元。

2017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按照段某某的要求,又到稅務局領取了增值稅普通發票,在康保某農牧合作社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根據段某某提供的信息,以某乙服飾有限公司向康保某農牧合作社購買羊毛為名,開具每張票額為99600元的增值稅普通發票10張,共計996000元,之後被告人李某將上述開具的發票郵寄給滄州市某縣的段某某,某乙服飾有限公司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造成國家稅收損失共計129480元。被告人李某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期間其家屬退繳稅款5萬元。綜上,被告人李某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為3493500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12948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違反國家稅收徵管和發票管理規定,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數額較大,構成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被告人李某於2016年9月27日為某甲服飾有限公司虛開的25份增值稅普通發票是購買農副產品,具有抵扣稅款的功能,某甲服飾有限公司於2016年10月向當地稅務局對本公司在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增值稅進項稅進行抵扣稅額申報,雖無證據證實抵扣了稅款,但抵扣稅款的危險性較大,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為某甲服飾有限公司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金額2497500元構成虛開發票罪不當,法院變更為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同時,被告人李某夥同他人虛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屬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是在他人指使下,提供了自己作為會計的身份信息以及填寫了購票申請單,領取了增值稅普通發票,按照他人提供的開票信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在整個過程中基本沒有得到利益,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根據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李某犯虛開用於抵扣稅款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並處罰金40000元;造成國家稅款損失的129480元,被告人李某退繳的稅款50000元上繳國庫,繼續追繳尚欠的稅款損失79480元。

法官說法:個別企業及財會人員鋌而走險虛開增值稅發票,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有的甚至以此為業,通過替人虛開發票從中收取好處費受益,但結果都得不償失,等待他們的必將是法律的嚴懲。加強稅收稽查,打擊偷稅行為,維護守法經營者的權益,讓我們一起行動構建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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