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我們為什麼需要刑辯律師

鄒佳銘/北京和昶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當一個犯罪發生,往往危害或威脅的是一個社會基本的生活或生產秩序,我們能夠看到的往往是犯罪對社會的傷害:被害人傷亡、公私財產受損、社會秩序失範、公共安全受到威脅…。但是這些現象背後,還有我們可能看不到的:如果國家權力濫用,將導致個人權利受損,一個人失去未來、一個家庭離散、一個企業倒閉…。

國家可以舉一國之力,全力追捕和追訴犯罪嫌疑人,而犯罪嫌疑人一旦被羈押,如果沒有刑辯律師的幫助,就會陷入無助的境地,他既沒有專業的法律知識,也沒有調取有利證據的能力,更可怕的是,他要獨自面對國家這個權威無比巨大的"利維坦"。馬克思曾說,"犯罪的本質是孤立的個人反對統治關係的鬥爭,"其實,刑事訴訟又何嘗不是孤立的個人捍衛個人權利的鬥爭。所以,辯護律師的設置,就是為改變控辯雙方力量失衡的狀態,將一個獨立的、專業的社會力量配備在弱勢的辯方,以期在控辯平等中實現"兼聽則明",獲致一個公正的判決。

但是這種制度的安排在現實中總是遭遇到諸多質疑,最多的疑問是:律師為什麼為"壞人"辯護?即使我們暫且接受罪犯是"壞人"這個假設,這個問題的提出實質上也是在定罪之前將犯罪嫌疑人等同為罪犯。但是,如果沒有審判,就沒有"壞人";如果不讓"壞人"說話,就沒有審判;如果沒有刑辯律師的幫助,"壞人"就不能充分地把話說清楚。所以,我們需要刑辯律師。

其次,以什麼標準認定"壞人"。中國古代法律實際上是兩元體系,一個是國家制定法,一個是"禮法"和"德法",道德、宗教、意識形態長期在社會治理中佔據重要地位。在這種文化傳統中,很多時候我們認定"壞人",不是因為他觸犯了法律,而是因為他不符合常規。但是,所有的創新都需要突破常規,所有的社會進步都需要打破舊觀念,如果沒有自由的言論和多元的思想,社會就會止步不前。當一個聲音或權威壟斷了法庭,言論、思想、道德的缺失都可能成為犯罪。唯有一個不受權力控制、獨立的第三方才能打破這種壟斷,所以我們需要刑辯律師。

再次,以什麼程序認定"壞人"。程序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案件的客觀真實是事後無法復原的,也是我們看不見的,我們能看見的,是司法機關調取的證據。但是在調取證據的過程中,出於強烈的追訴動機,公權力最容易越過法律的界限,侵犯被追訴人的權利。古羅馬詩人奧維德說:"制定法律法令,就是為了不讓強者做什麼事都橫行霸道。"某種程度上可以說,刑事訴訟法就是規範權力運行程序的法律。法律的正義實際包括兩個維度:實體正義(讓真正的罪犯受到懲罰)和程序正義(以合法正當的程序追訴犯罪),美國大法官道格拉斯說:"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和恣意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所以,比懲治犯罪這個結果更為重要的是如何懲治犯罪這個過程。如果沒有刑辯律師的參與,這個過程就會完全失去制約和控制,就無所謂程序正義,更無從建立法治。

最後,如何對待"壞人"。德國詩人歌德曾經說過一句話:"不管他應懲罰人,還是應關護人,他必定把人當人看待。"但是,在人類社會漫長的發展過程中,"把人當人看待"卻是一個艱難的歷史進程。古代社會人被分成若干等級,有的人並不享有完全的權利,即使是現代社會也不能完全消除種族或階級的差別,如果一個人被打上"壞人"或"罪犯"的標籤,就更談不上人的權利。直至17、18世紀歐洲新興資產階級提出"天賦人權"的觀念,"人權保障"才逐漸被各國和國際社會所認同,成為現代社會的共識。我國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列為刑事訴訟的基本任務,無罪推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刑事訴訟原則和規則就是保障人權的具體措施,也是對權力的約束。但是這些法律條文,必須由刑辯律師加以運用,才能轉化為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權利的武器,否則,"人權保障"永遠是躺在法典中的具文。所以,我們需要刑辯律師。

當我們把"壞人"當人看待,刑事訴訟的最終目的就不是懲罰,而是迴歸。被告人在起訴書中是一個由冰冷的法律詞彙堆砌而成的抽象人,只有辯護律師一路的陪同、理解、溝通,才能挖掘到法律術語下面具體的事實,還原事實後面活生生的人。古希臘悲劇《安提戈涅》中有句名言:"法律之內,應有天理人情在。"因為這份人情,法律散發著人性和文明的光輝,召喚失散者的迴歸。所以,刑辯律師就象一座橋樑,橋在,就沒有隔離,更沒有孤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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