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法院:获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刘士庆、刘利
身份证号:4107241965xxxx0039
4107241966xxxx9585
家庭地址:获嘉县城关镇东环路2区10排2号
执行内容:原告陈清潮起诉被告刘士庆、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获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724民初226号民事判决,被告刘士庆、刘利支付原告陈清潮借款40万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刘士庆、刘利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陈清潮向获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获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士庆、刘利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截止目前仍未履行。获嘉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刘士庆、刘利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行为或发现财产线索的,请立即向获嘉县人民法院举报。
(获嘉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失信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电话:0373-4527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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