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09 確保農地農用不走樣 違規大棚房整改標準出臺

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牆或圍欄;看護管理房只能為單層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北京晨報記者昨天獲悉,市規劃國土委制定發佈了《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的各個細節進行全方位規範。

確保農地農用不走樣 違規大棚房整改標準出臺

今後,各區將據此組織整改,發現一個處理一個,堅決剎住違規佔地、私蓋“大棚房”的違法行為,讓“私家小院”、“莊園”迴歸“大棚”原狀。

 重點整治“單棟大棚房”

今年6月初,中央電視臺曝光了昌平區六合成農業觀光園的“大棚房”等土地違法問題。北京市委、市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從徹底摸清全市農業大棚類項目底數入手,開展了新一輪“大棚房”排查清理整治工作。

市規劃國土委依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127號文”)等有關規定,制定了《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違法違規用地整改標準》。

此次排查清理整治工作的核心就是“大棚變住房”或“圈建成莊園”,所以《整改標準》的重心也放在了單棟大棚違法違規用地問題的整改上。

 整改驗收項目將公示

《整改標準》明確,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要嚴格按照規定的標準和要求進行生產設施、附屬設施、配套設施建設,經營者必須按照備案範圍和內容使用土地,確保農地農用。嚴禁違法違規轉包、轉租或變相買賣行為。

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需在出入口顯著位置設置標識牌,註明項目編號、建設主體、建設時間、佔地面積、地類性質、土地用途、建設規模、舉報電話及受理舉報單位等,並在網上公示。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解釋,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規,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第一條標準是對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的基本要求,違反規定必須進行整改。而標識牌的設立,是為了同時提醒項目建設者或大棚承包人依法依規使用土地,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今後,對整改後通過驗收的項目,將由市農委統一安排,在網上進行公開公示。

《整改標準》還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建設的場內道路寬度不得超過6米,且其佔地面積應在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內。“此條標準將場內道路單列出來,主要是針對不少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對此執行不嚴,存在道路超寬甚至變相建成明文禁止的大型停車場等違法違規用地行為。”

 “封閉莊園”圍擋將拆除

之前一些大棚為掩人耳目,外面建圍牆,裡面超面積建“耳房”、住人,將“大棚”變成了私家封閉莊園。為封堵這種現象,《整改標準》規定,大棚類設施農業項目四周和單棟種植大棚外,不得建設非可視化的圍牆或圍欄,不得妨礙執法人員監督檢查。單棟種植大棚只能有一個看護管理房(俗稱“耳房”)。看護管理房只能為單層且佔地面積不得超過15平方米。

“設施農業項目不能建成封閉莊園,單棟種植大棚也不能建成私家小院,都必須自覺接受日常檢查和監督,併為之提供便利條件。否則,國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將無法落實,長時間脫離監管視線也容易使違法違規用地的念頭變為現實。在目前的違法、違規行為中,耳房超面積、住人是‘大棚’變成‘大棚房’最主要的原因,超出15平方米就應該整治。但考慮到‘127號文’實施前,國土資源部、農業部有關文件並未對生產管理用房面積作具體規定,因此2018年7月25日市政府專題會議明確,對‘127號文’實施前建設的單棟大棚生產看護房,超出面積不多的、一時難以整改的,在對住人等問題完成清理後,可以由區政府申請作掛賬處理。掛賬後,該項目即確定為違法待整改項目,不能在此基礎上再次改建擴建,不能再享受農業補貼、拆遷補償等。再建設時必須按照不超過15平方米標準進行。”

 確保農地農用不走樣

市規劃國土委相關負責人特別指出,“‘127號文’規定,設施農業項目在生產結束後,經營者應按要求進行土地復墾,佔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單棟種植大棚作為生產設施用地,更要注意保護土壤耕作層,確保耕地質量不受破壞。”

因此《整改標準》還規定,單棟種植大棚內外不得硬化地面,不得破壞耕作層,但為生產需要,在大棚內外可使用透水材料鋪設一條便道,寬度不得超過60釐米。確因生產需要適當增加寬度的,要通過向主管部門備案方式確認。

單棟種植大棚內外及看護管理房內,不得配備用於固定居住的生活設施;大棚內外不得堆放與農業種植無關的物品。處於禁養區範圍內的種植項目,不得進行畜禽養殖。“大棚房”拆除整改後必須恢復種植條件。出現閒置、廢棄農業種植大棚一年以上的,要積極採取措施恢復耕種,防止耕地撂荒。

“通過這些標準的制定,將確保農地農用,‘大棚’不走樣兒,不變味兒。”這位負責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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