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7 衛健委修訂《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責任將更重大

9月14日,國家衛健委發佈修訂後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旨在通過加強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頂層設計,建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的相關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對本機構醫療技術應用和管理承擔主體責任,明確醫療機構主要負責人是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即由專業的人組織管理專業的事,醫療機構的責任也將更加重大。

不再強調“分級分類”管理

《管理辦法》去掉了舊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中建立醫療技術准入制度等規定,因此《管理辦法》對於醫療技術臨床應用不再強調“分級分類”管理,廢除了“對第二類和第三類醫療技術臨床應用前實行的第三方技術審核制度”,而是建立“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設專業的組織管理

《管理辦法》要求二級以上醫療機構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應當下設由醫務、質量管理、藥學、護理、院感、設備等部門負責人和具有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臨床、管理、倫理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的“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的專門組織”,負責:(1)依法制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2)審定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目錄和手術分級管理目錄並及時調整;(3)對首次應用於本機構的醫療技術組織論證,對本機構已經臨床應用的醫療技術定期開展評估;(4)定期檢查本機構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各項制度執行情況,並提出改進措施和要求等。

明確四種禁止應用於臨床的“禁止類技術”

《管理辦法》列舉了四種“禁止類技術”,禁止應用於臨床:(1)臨床應用安全性、有效性不確切;(2)存在重大倫理問題;(3)該技術已經被臨床淘汰;(4)未經臨床研究論證的醫療新技術。

醫療機構擬開展“限制類技術”的,應當按照相關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進行自我評估,符合條件的可以開展,並於開展首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備案。

未納入“禁止類技術”和“限制類技術”目錄的,由醫療機構根據功能、任務、技術能力自行決定開展臨床應用。

明確四種應立即停止醫療技術應用的情形

醫療機構在醫療技術臨床應用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該項的臨床應用:(1)該醫療技術被國家衛生健康委列為“禁止類技術”;(2)從事該醫療技術的主要專業技術人員或者關鍵設備、設施及其他輔助條件發生變化,不能滿足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或者影響臨床應用效果;(3)該醫療技術在本機構應用過程中出現重大醫療質量、醫療安全或者倫理問題,或者發生與技術相關的嚴重不良後果;(4)發現該項醫療技術臨床應用效果不確切,或者存在重大質量、安全或者倫理缺陷。

《管理辦法》同時要求,對於本機構開展的“限制類技術”目錄和臨床應用情況要納入院務公開範圍,主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開展“限制類技術”的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範要求接受國家組織的規範化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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