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李文亮”的名字被申請註冊為商標,合法嗎?

新冠狀病毒肺炎的疫情還不容樂觀、“吹哨人”李文亮的逝去還讓人難以釋懷之時,有人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所屬的中國商標網發現:“李文亮”的名字竟然在其去世當天就被商家申請註冊商標了!可想而知,眾人一片憤慨。緊接著,有關管理部門迅速對涉事企業的行為開始進一步調查和評估。同時,涉事企業已撤銷了註冊申請。


“李文亮”的名字被申請註冊為商標,合法嗎?

疫情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網站發佈消息稱,為依法打擊可能發生的以病毒名、疾病名等與此次疫情防控相關名詞、標誌申請註冊商標行為,審查部門加緊研究制定疫情防控期間的商標審查標準,嚴厲打擊通過商標註冊造謠、炒作等惡意註冊行為。商標審查部門還參與起草了《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受疫情影響相關期限事項的公告》(第 350 號)和《國家知識產權局辦公室關於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全面加強專利商標服務窗口業務管理的通知》。

那麼,已故名人的姓名能被他人搶注為商標嗎?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為你簡單梳理一二:

根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同時,2017年發佈的《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商標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的“其他不良影響”。很顯然,此次“李文亮的名字被申請註冊為商標”一事,社會的憤慨和譴責的符合上述“不良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姓名權是自然人的一項重要人格權,我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雖然該權利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但是當使用人格權中的姓名可以給他人帶來經濟利益時,又應當一事一議了,更何況,逝者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1993年8月7日)已明確,死者名譽受到損害時,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又將以往僅就死者名譽權的延伸保護擴大到死者的其他人格要素,包括姓名、肖像、榮譽、隱私以及死者的遺體、遺骨等方面。

多件事實表明,此次新冠狀病毒肺炎就像一塊照妖鏡,一切貪念都將無所遁形,即使暫時鑽了法律的空子又如何?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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