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26 不給員工上社保有什麼風險?

不給員工上社保有什麼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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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已經成為一個社會常識,但是在實踐中還是會出現員工未繳社保的現象。大致可以分為兩類:

第一,非自願不繳納社保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為了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在員工入職時,要求員工簽署保證書自願放棄單位為自己繳納社保;

第二,自願不繳納社保

實踐中會出現一些員工要求用人單位不用為自己繳納社保費,而是改為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所以,對用人單位而言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無法規避的,自願放棄社保申請書對用人單位是沒有法律效力的,而且會使用人單位面臨如下的法律風險。

勞動用工風險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隨時面臨經濟損失和人才流失,不利於企業的穩定發展。

工傷賠償無法避免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無論員工是否參保,當勞動者發生工傷後都會得到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如果企業沒有為員工繳納保險,那麼員工的工傷費用將由企業支付全部,而無法通過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增加了企業的經濟負擔。

養老金的支付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因用人單位的原因無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職工個人的養老金損失,應從職工個人累計繳納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考量確定支付。

面臨強制徵收風險

企業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企業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企業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企業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行政處罰

1、責令限期繳納。這對企業為給員工繳納社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在一定期限內全部繳清費用。

2、逾期不繳納的,將會加收滯納金的數額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額的2%

3、對欠繳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罰款。

總之,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企業是不能逃避的,就算是員工自願的,企業也是不能免除自己的義務,所以為了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風險,企業應該為每一位員工繳納保險,履行自己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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