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主要包括“借记卡”“贷记卡”两种类型。

有不少犯罪分子钻银行管理的空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银行卡获取钱财,以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实现自己的非法目的。

案件详情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赵某是一家酒吧的销售。案发前几个月,赵某微信群中认识了一个昵称为“狗蛋儿”的网友,该网友自称是从事“办理银行储蓄卡刷网店信用度,给公司做业绩”的。而且他说,他那儿有别人的身份证和手机卡,只需要赵某拿着别人的身份证和一张手机卡,到银行办理储蓄卡,同时需要开通网银,和大额度转账权限,并设置固定密码。拿着这张银行卡,可以冒用他人信息帮助网店刷信用度,从而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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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蛋儿”曾怂恿赵某帮其办理银行卡,办一张就会给赵某200元的好处费,不成功也会有交通费补贴,赵某当时因为上班忙便没有答应。过了一段时间,赵某因为手头缺钱花,正巧狗蛋儿再次找他,便答应了狗蛋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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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狗蛋儿带赵某去了多家银行。有的时候能够成功办理,有的时候会被工作人员发现不是本人持有身份证而不允许办理。几次下来,狗蛋儿利用赵某的身份证成功办理了多张银行卡,每张银行卡支付赵某200元的报酬,即使办理不成功,赵某也获得数十元不等的交通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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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一天,狗蛋儿带着自己通过在兼职群招募的曹某和

赵某企图再次以相同方法骗领银行卡。狗蛋儿将部分身份证和电话卡交给了曹某后便先行离开。赵某和曹某准备乘地铁返程的时候,因为赵某的逃票行为而在地铁站中被民警发现,民警在曹某身上查获了多张他人身份证和电话卡,从而发现了他们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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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君普法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7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普法君提醒

【以案释法】帮人办卡有风险,入坑需谨慎

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赵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虽然其行为看起来危害并不大,但是却触及了法律的底线。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甚者可能还会涉及信用卡诈骗等更为严重的金融犯罪。国有国法,家有家规,金融管理秩序关系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国计民生,好的秩序需要大家来共同维护,切勿以身犯险。大家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的身份证件,以免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遭受无谓的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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