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4 車輛被盜後肇事,車主不擔責?

車輛被盜後肇事,車主不擔責?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私家車”進入尋常百姓家,而隨之而來的是車輛被盜搶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這些被盜搶的車輛或是犯罪嫌疑人作案時太過緊張,加之對車輛的性能不夠了解,導致發生交通事故;或是犯罪得逞後,認為反正不是自己的車輛,肆無忌憚地飈車作樂,草菅人命,導致惡性後果;或者躲避公安機關及車輛所有人的追蹤,在偏僻道路上急駛,躲閃不及致人傷亡等等。那麼,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傷者及亡者的家屬應當向誰主張權利呢?

一、 當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理賠後,有權向第三者追償,而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參考法律及相關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法釋[1999] 13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肇事人逃跑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覆如下:

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肇事人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機動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意見的函》(公交管(1998)181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你室《關於被盜機動車輛肇事後應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批覆》(稿)收悉。經研究,現將我局意見函告你們,供參考。

我部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條規定,當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門處理,並通知當事人對損害賠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盜竊車輛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盜竊的機動車輛肇事的,均應對盜車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解決,被盜機動車輛所有人作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對機動車輛被盜的過錯責任問題,因此也不應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代為賠償責任。 一九九八年七月九日。”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法院的裁判規則:

(一)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保險公司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法定義務,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僅賠償搶救費用的免責事由,故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聶桂芝、鄭宏等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水支公司、柴俊霖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時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人保財險廣水支公司是否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被上訴人聶桂芝、鄭宏、李桂英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按照上述規定,在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死亡和財產損失的情形下,保險公司負有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法定義務,保險公司免責的唯一理由就是受害人的故意,除此之外,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並且該項賠償不以事故的責任劃分為前提。以上規定體現了我國設立交強險制度的立法目的,即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賠償。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因該規定並沒有明確地限制性規定保險公司只能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及交強險的立法目的,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不屬於保險公司對受害人僅賠償搶救費用的免責事由,故保險公司仍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內容摘自湖北省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鄂13民終231號民事判決書。)

(二)車主與保險公司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且雙方均已履行了合同的義務,當車輛被盜時,該車輛的狀態已經不在車主的控制範圍之內,車主不應對第三者的違法行為負責。保險公司理賠後,有權向第三者追償。

內蒙古自治區通遼鐵路運輸法院在審理趙全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市分公司營銷服務部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時認為:“被告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該車輛的狀態已經不在原告的控制範圍之內,發生交通事故亦與原告是否瞭解免責條款無因果關係,被保險車輛發生損失是因盜竊者孫偉的酒駕行為導致,而孫偉並非是原告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該車輛發生事故時駕駛人的酒駕行為與原告並無因果關係,原告不應對盜竊者的違法行為負責,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被盜開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被告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針對的應是被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行為,而不應把盜竊者違法行為的損害結果等同於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的行為;根據保險法第60條的規定,保險人在向被保險賠償之後,依法取得對第三者的追償權。”(以上內容摘自內蒙古自治區通遼鐵路運輸法院(2017)內7104民初240號民事判決書。)

(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而車輛因被盜發生交通事故則不屬於保險公司免責的情形。

陝西省武功縣人民法院在審理李經武訴郎希頂、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時認為:“關於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辯稱,肇事車輛系被盜車輛,屬於交強險條款免責內容和保險公司僅在交強險醫療費用限額10000元內墊付搶救費用,對其他損失不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的辯解理由。因交強險的設立目的在於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獲得充分、及時的救濟,具有社會公益性;並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由此可見,除此以外的情形,包括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期間肇事的情形,保險公司無證據證明原告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其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被告華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陝西分公司以該條認定保險公司只對被盜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傷亡所產生的搶救費承擔墊付責任,而對造成他人傷亡的情形不應在交強險的賠償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顯屬誤解,其違背了《條例》的立法本意。加之《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墊付搶救費用,並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第二款規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由於交強險賠付的對象是財產損失、死亡傷殘賠償金、醫療費,故被保險機動車在被盜搶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條例》並未免除保險人對死亡傷殘損失賠償的責任。雖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第九條免除了被保險機動車盜搶期間肇事時保險人對死亡傷殘損失賠償的責任,但《條例》屬於行政法規,《條款》屬於部門規章,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條例》的效力高於《條款》,兩者有衝突時,應當適用《條例》的規定。綜上,在交強險期間車輛被盜併發生交通事故,保險人應當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以上內容摘自陝西省武功省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00621號民事判決書。)

二、在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情況下,如果單純依照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則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將明顯低於綜合適用侵權責任和交強險規定所能獲得的賠償,這對於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也明顯不合理,因此,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參考法律及相關的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未經允許駕駛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請求由機動車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具有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车辆被盗后肇事,车主不担责?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院裁判規則:

(一)車主未對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當事人有權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張志華與聶杏嫦、聶偉文、聶杏春、張積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時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根據該制度,購買交強險是每位投保義務人的法定義務;如投保義務人未投保交強險,則違反了法定的強制性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本案中,張志華未為涉案車輛購買交強險,違反了法定的強制性義務;其理應知道如車輛被盜發生交通事故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和後果,而其在車輛被盜前還一直在使用涉案車輛,主觀上亦存在過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規定,原審法院判令投保義務人張志華對肇事司機張積強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120000元內承擔連帶責任,理據充分,本院予以維持。張志華上訴主張其不負連帶責任,本院不予支持;其承擔賠償責任後,可另行追償。”(以上內容摘自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江中法民三終字第754號民事判決書。)

(二)機動車所有人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如果單純依照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則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將明顯低於綜合適用侵權責任和交強險規定所能獲得的賠償,這對於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也明顯不合理。

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曾勤發與王燕平、王曉華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時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被盜機動車的所有人由於未投保交強險導致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交強險賠償,該機動車所有人是否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上訴人所有的浙J×××××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於2010年1月31日被盜,該車被盜前未投保交強險,該車被盜後因非法佔有人李旭駕駛肇事致傷被上訴人曾勤發,雖然上訴人未投保交強險並非被上訴人曾勤發權利受損的直接原因,但由於投保交強險繫上訴人作為機動車所有人的法定義務,上訴人未投保交強險導致受害人不能從保險公司獲得交強險賠償這一純粹經濟上損失,因機動車所有人違反關於交強險的法律規定而具有了可賠償性。而且,在機動車所有人一方未投保交強險的情形下,如果單純依照侵權責任進行賠償,則受害人所獲得的賠償金額將明顯低於綜合適用侵權責任和交強險規定所能獲得的賠償,這對於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來說也明顯不合理。綜上考慮,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範圍內對被上訴人曾勤發的損失承擔墊付責任,並可向終局責任人追償,合法有據,並無不當。”(以上內容摘自浙江省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浙臺民終字第768號民事判決書。)

三、 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車輛所有人或保險公司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肇事車輛被盜時,車輛所有人和保險公司則不能免責。

參考法律及相應的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二)《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註銷登記:(一)機動車滅失的;(二)機動車因故不在我國境內使用的;(三)因質量問題退車的。”

法院裁判規則:

(一)僅僅提供車輛所有人的報案記錄,而沒有公安機關的正式立案證明,尚不足以證明車輛被盜的事實,無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免責。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陳連敏、瑞安市羅陽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蕭山支公司、楊正會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時認為:“平安保險公司上訴主張本案交通事故肇事車輛屬於被盜車輛,應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原審中楊紅提供的接受案件回執單,僅能證明楊紅曾向公安機關報案稱該車輛被盜,尚不足以證明肇事車輛被盜的事實。楊紅提供的案件概要情況表系打印件,填表單位平陽縣公安局昆陽派出所並沒有加蓋印章,其真實性難以確定。公安機關對於楊紅的報案並未正式立案,目前並沒有證據證明肇事車輛系被盜車輛。故平安保險公司以肇事車輛系被盜車輛為由主張交強險不予賠償,缺乏事實依據,其上訴理由不成立。”(以上內容摘自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4)浙溫民終字第42號民事判決書。)

(二)交警部門出具的責任事故認定書中有關當事人車輛被盜陳述的記載,不能依此認定車輛被盜的事實的存在。

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徐志敏與孫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時認為:“被告孫惠辯稱自己的車倆被盜後發生事故,但其僅提交了交警部門根據其陳述作出的認定書,再無其他證據,僅憑該認定書不足以證實肇事車輛在被盜後發生交通事故,故被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採信。”(以上內容摘自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區人民法院(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334號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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