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2 “五險一金”到底是不是一種強制規定?

可能對於很多人來說,“五險一金”在找工作時也是一種很有誘惑力的條件,那麼,到底什麼是“五險一金”呢?五險一金是指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的幾種保障性待遇的合稱,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 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

“五險一金”到底是不是一種強制規定?

那麼,“五險一金”到底是不是企業必須交的?

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得出以下結論: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是企業的法定義務

法律規定企業必須為員工購買社保,企業為員工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且不可變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2、《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章第六條規定:單位和在職職工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存公積金。

4、《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險一金”到底是不是一種強制規定?

二、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會受到的懲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企業不為員工繳納五險一金的,將被加收高額滯納金和罰款

根據《社會保險法》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企業不按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的,將被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甚至是處以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逾期不繳納公積金的,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如果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和公積金,員工提起訴訟、仲裁,那企業基本上是屬於敗訴的一方。

2、企業拒不參加社會保險給員工造成的損失應當賠償

如果企業不參加社會保險導致員工無法享受社保待遇,那麼因其產生的這些費用則應該由企業來支付。包括:養老金、失業金、生育津貼、工傷補助等一些列費用。若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意外事故,那對企業來說可能要面臨鉅額的賠償。

3、企業還需要向員工支付數月工資的經濟賠償

若企業不按規定為員工繳納保險,則員工不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企業賠償經濟損失。

企業不僅要為員工補繳各項保險,每年還要支付員工一個月工資(滿六個月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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