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2 商标注册满五年就不怕被无效宣告了吗?有例外…

什么是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驰名商标”来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该公约中,规定成员国应承担对驰名商标予以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只能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非经其认定的,不能称其为“驰名商标”。

“浪莎LangSha”驰名商标被搭便车

“浪莎,不只是吸引。”

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旗下的众多产品,经过了二十多年的深耕和销售,赢得不少消费者的青睐,其旗下的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商标因此也获得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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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2015年,一枚叫做“浪沙情缘”的服装类商标引起了浪莎公司的注意,并由此引发了长达几年的商标纷争。

据了解,“浪沙情缘”商标是在2007年提起的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核准注册。后在2012年转让到了汉姆思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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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浪莎公司公司发现这枚商标后,立即于2015年提起了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诉争商标与其注册在先并曾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第1106653号“浪莎LANGSHA”商标和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3059143号“浪莎LangSha”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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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浪莎公司表示,诉争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这将淡化“浪莎LANGSHA”商标的显著特征,削弱品牌价值,损害浪莎公司的利益。

但经商评委审查后认为,诉争商标已获准注册超过五年,并且浪莎公司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驰名商标保护条款,也没有证据表明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等,因此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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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了一记闭门羹的浪莎公司自然不服,上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前,“浪莎LANGSHA”就已经构成了驰名,而汉姆思诺公司作为同行经营者,对此理应知晓的情况下却仍使用“浪沙情缘”商标,明显有“搭便车”的恶意。因此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的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復旦”被司法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关于“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的案子审结了。

想来大家第一眼就看到了两个字“复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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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错,在2014年,复旦大学对第3560923号“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据了解,第3560923号“复旦阳光FUDANYANGGUANG及图”商标是常州市一家机械厂于2005年注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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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商评委审查后认为,复旦大学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第1463982号“复旦”商标就已经经过了长期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可以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虽然诉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并不类似,但是基于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独特性,容易使相关消费者造成联想,故依法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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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被告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认为,复旦大学自建校一百多年来在中国高等教育领域的地位和成交,使其核定使用在教学服务项目上的“復旦”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是不争的事实,因此驳回被告上诉。

如果够仔细,就会发现两起案例中,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离诉争商标申请已经过了五年不止。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无效宣告请求一般应当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

但是,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来说,驰名商标是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

这一点,其实可以看出,国家对于驰名商标是有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的。

根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一般的商标权利人享有的专用权只能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权利,而驰名商标还可以禁止他人在不相同或不相似类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驰名商标的权利。

《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更多的保护,其实也离不开企业对商标品牌多年精心的经营和宣传,有因得果。

基于驰名商标能受到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对于商标被侵权、搭便车等行为的处理上就比较得心应手了。

而对于一般的商标,要想不被“搭便车”“傍名牌”,就得着重于商标的布局了。同类下是否有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侵权,都应当重视起来。

而对比起时刻的监察商标局的注册商标动态,不如自己先将类似的商标注册布局。

像阿里、小米、华为等公司,即使企业版图已经做得足够,但是仍不忘将一些近似商标抢先注册,以免被“搭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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