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13 徵地拆遷,不滿足這幾個條件可不行

拆遷問題比較複雜,涉及到的事項也可以說是繁多。很多老百姓雖然知道自己的權益不能被侵犯,也懂得四處打聽找辦法解決問題但是他們不知道徵地拆遷該注意什麼,也不知道法律規定了哪些必要的程序。

徵地拆遷,不滿足這幾個條件可不行


第一,必須是先補償後拆遷。

我國有明確的規定說:徵地涉及拆遷農民住房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好被徵地農戶的居住問題,切實做到被徵地拆遷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重大工程項目建設涉及徵地拆遷的,要帶頭嚴格執行規定程序和補償標準。實踐中如果遇到不補償直接要求拆遷的情況,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聽之任之委曲求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必須有公告。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土地方案和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徵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未依法進行徵收土地公告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

第三,安置補償方案必須符合規定。

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徵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和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徵地拆遷,不滿足這幾個條件可不行


第四,評估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上從評估機構的資質到評估程序和評估結果都有著具體的規定,所以評估這件事情沒得商量,是不能完全按照拆遷人的意志來進行的。比如評估公司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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