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7 法院是以证据为准还是以事实为准?

用户97530636652


法院是追求客观事实真相,证据只是反应事实的表象,方式。而且客观事实一般很难完全还原。尤其是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容易造成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冲突,所以法官只能依据现有的证据能证明的事实做出判断。


孙宏律师


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这句话听起来有些拗口,请听我细细解释。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很多坏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却得不到该有的东西。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存在的吗?

这就牵涉到法律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过分展开讨论篇幅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评论讨论。接下来回归正题。

时间是不可能倒流的,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会认可,案件到达法官那里,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可能重回案发现场,重回合同签订日,去见证事件的发生。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

证据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使其证明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原事实,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掺杂个人主观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比如:对于个案来讲,面对一个借款纠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条,有效的凭证,有效的记录,有效的其他证据,但事实上对方确实借了这笔钱而且未归还,此时如果单凭当事人声泪俱下去控诉对方,法官听着他说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判决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是不是不公平,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我无证据就可以起诉别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证据的所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两种表述方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且两种证明标准有差别,请各位细细体会。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一种是高度盖然性。大家可以猜测一下各是那个标准。

所以大家对于证据问题的认知,不能狭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的证据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从而做到有备无患,保护自己权益。

希望能够帮到您。


赵律师lawyer


赵律师说:“法院并不是以证据为准,也不是以事实为准,而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这句话说得很准确,古人传下来这样一个故事:一个农家青年妇女上县太爷府上告状,她说,她在谷子地里拔草,邻居地里的一个青年男子强奸了她,县太爷说,你犯罪了,你们两个把谷子压倒一大片,你知罪吗?这女人说,谷子一颗都没倒,不信?你去看看。县太爷说,谷子没倒,是你没有反抗,那是顺奸。女子无话可答。无论古人还是今人,判断是非必须要做到“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不老松56378


法院以证据为准,比如你借钱给朋友5000元,这是事实,但没有借条,没有银行转账单,朋友不承认,到法院起诉要求还钱,法院不会支持你的,因为你没有证据,空口无凭。





南方汉子点评


事实上,法院审理的是证据事实,法官不是当事人,没办法经历事情的实际发生经过,但事后产生纠纷了怎么办呢?这就需要原、被告双方向法庭提供案件相关证据,通过证据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遵从“优势证据”原则,直白地说就是谁提供的证据更全面、更有说服力谁就占优势,庭审过后,法官会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实际情况、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审判经验依法做出判决!

刑事诉讼证据规则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通俗讲就是公诉或自诉方起诉某人犯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并且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才可以定罪量刑。

从以上分析不难看出,刑事案件证据要求更严格,但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纠纷,法院审理的都是证据事实。所以,赵律师在这提醒大家:凡事遇到存在法律风险的事情,一定要留心,注意保留书面凭证、录音、微信、短信聊天记录等,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就是您诉讼维权的证据材料!

我是赵律师,关注我,每日更新,带您了解更多法律知识!



赵小状


法院审案子以什么为准?我们通常会听到一句话,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所以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依据的。而要以事实为根据就需要去证明事实的真相,这时候就需要证据。

01

口说无凭,拿出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凡是嘴说的,除了对方未给予否定,或者对方直接承认你所陈述的内容,这时口说的才可以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实陈述也是言词证据,只不过效率认定更麻烦。

通常情况下是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据就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东西,它各类挺多,还有取证程序上的要求。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说明证据是整个审判过程中最赖以生存的东西,而证据却是用来证明案件的事实。

所以,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以证据为支撑下的事实为准,题目表述并不准确。

02

事实不是大家所共知的,需要证据予以支撑

或许有的事实是公众所共知的,是大家所熟知的。但是要做为认定案件的事实,却不是你以为,本来就是这样就行的,这些都需要相应的证据来佐证整个事实真相,需要整个案件的流程来还原事实。

所以,事实虽然是依赖于证据,但不一定要全靠证据所支撑,因为有的事实是公知的,比如早晨的太阳从东边升起来。如果不是公众所共知的运行规律,那么都需要证据来支撑方能被法院所认定。

结语

一定程度上来说,事实和证据并不分家,但在审理过程中,你没有足够的证据,法院是没有义务去帮你查明事实真相的,通常情况会结合现有证据和自己内心的评判标准,对案件事实作出一个基本认定 ,依据法律规定直接下判决,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明明有理却败诉的原因。


悟法析律


民事案件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负有举证责任不举证要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倒置除外。

刑事案件规定一切事实重证据,其中要轻口供,只有供述不能定罪,供述不认罪的其它证据充分可定罪,且要求证据达到确实充分。



诈骗案件刑辩律师


很多人可能会有这样的疑惑,为什么有很多坏人的诉求得到了支持,而好人却得不到该有的东西。难道法律不应该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存在的吗?

这就牵涉到法律中的个案正义与社会正义之间的关系,过分展开讨论篇幅太长,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评论讨论。接下来回归正题。

时间是不可能倒流的,这句话相信大家都会认可,案件到达法官那里,站在法官的角度来讲,也是不可能重回案发现场,重回合同签订日,去见证事件的发生。所以案件的处理需要结合证据。

证据也不是孤立的。是需要形成证据链条,从而使其证明的事实尽可能接近原事实,一方面是避免法官掺杂个人主观倾向,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大多数人。

比如:对于个案来讲,面对一个借款纠纷,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的借条,有效的凭证,有效的记录,有效的其他证据,但事实上对方确实借了这笔钱而且未归还,此时如果单凭当事人声泪俱下去控诉对方,法官听着他说的很有道理,就相信了他说的话,判决对方还款。这种情况对于其他大多数人是不是不公平,会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我无证据就可以起诉别人,只要我口才好,演技好。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证据的所证明的事实问题。在法律上,证据的证明力有两种表述方法,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且两种证明标准有差别,请各位细细体会。一种是,排除合理怀疑,一种是高度盖然性。大家可以猜测一下各是那个标准。

所以大家对于证据问题的认知,不能狭隘,注意日常生活中,交易行为的证据保存,做生活中的有心人,从而做到有备无患,保护自己权益。

通常情况下,法院判决是需要更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法官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

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当事人的主张;该主张有相应的证据;该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证据否定该主张。

所以,事实和证据并不分家,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以证据为支撑下的事实为准。


拆迁法律实务


《民事诉讼法》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所有审判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何认定事实?

那自然是需要通过证据来认定,所以法院以事实为准,还是以证据为准,这二者并不冲突。法院是建立在证据为基础所认定的事实之上。

法院根据证据以及经验法则等等认定的事实属于法律事实。法律事实并不等于客观事实。毕竟法官并未案件当事人,并没有参与整个事实的发展过程,并不知晓客观事实情况。为了基本的公平公正,所以法官只能根据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法律上认定的事实有时候与客观事实可能存在出入。如果允许法官根据某个当事人的陈述而直接认定事实,那法官只能倘若法官在司法裁判中任意裁判,完全违背事实和法律,还将有可能涉嫌枉法裁判问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叶律师


具体地说,是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准。

举个例子。

某甲交通事故致某乙受伤,为此某乙将某甲告上法庭。

以误工费计算为例。

真实的事实是,某乙在某公司上班,每月工资4500元,平均每天工资200元(平均每月出勤22.5天)。因为交通事故误工70天(其中住院六十天,出院后休息十天)。

第一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例、医院建议休息十天的假条。结果法院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4000元。

第二种情况,某乙提供单位考勤表,工资卡流水和纳税证明,住院病历,假条因为遗失了没有出示。甲方认为乙方误工只能计算为病历记载的六十天,至于工资扣发的另外十天无正当理由不能计算为误工。结果法院判误工六十天,误工费12000元。

第三种情况,某乙没有提供工资方面证据,只提供病历和假条证明误工七十天。结果法院按统计局公布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判某甲赔偿误工费10500元。

可见,在诉讼中,事实很重要,证明事实的证据更重要。没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等于没有事实。千万不要以为事实在哪里摆着,不用费力去证明。要知道,除了少数情况法院掌握部分证据(例如交警采集的监控录像、鉴定报告等),多数情况需要当事人主动收集和提供相关证据,不然的话,自己的主张很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原告总是试图多主张自己的损失并提供相应证据,被告往往试图少主张原告的损失并反驳原告的证据或者提供相反的证据,法官则居中裁判,具体怎么判,关键是哪一方的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并能自圆其说。因此,法院判下来的东西未必就是真实的东西,但至少是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一是当事人提出了该主张,二是当事人的主张有相应的证据,三是当事人的主张合乎法律规定,四是当事人的主张对方无法提供证据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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