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执行案号:(2020)皖0181执178号
失信被执行人照片:
失信被执行人: 李凡
住址:安徽省巢湖市巢湖中路363号
身份证号:3426011992****0035
立案时间:2020-01-15
执行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巢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被告李玉保、黄书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归还原告巢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99358.75元,利息361443.43元(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二、被告李凡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安徽加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5元,由被告李玉保、黄书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法官联系电话:05516535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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