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 《中國金融》|數字貨幣對金融會計的影響

導讀:

數字貨幣對無論是作為發行方的中央銀行還是作為持有方的金融機構、企業等來說,都將帶來一系列急需解決的會計問題
《中国金融》|数字货币对金融会计的影响

作者|成麗莉「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

文章|《中國金融》2019年第24期

近年來,比特幣、即將推出的libra幣等虛擬貨幣受到了越來越多投資者和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關注,各國法定數字貨幣的研究也逐步推開,這對數字貨幣在發行方、持有方的會計管理都產生了巨大的挑戰。

數字貨幣的發展概況

數字貨幣是一種基於節點網絡和數字加密算法的虛擬貨幣,是在金融科技創新推動下產生的數字化的貨幣形式。數字貨幣分為私人數字貨幣和法定數字貨幣。數字貨幣的發展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的密碼學貨幣學。2009年,比特幣作為一種新型的加密數字貨幣正式進入人們的視野。今年6月,facebook發佈《Libra白皮書》,宣佈準備於2020年發行Libra幣,一旦發行,將成為可信任機構數字貨幣的代表。根據Coinmarketcap數據統計,截至2019年10月17日,全球數字貨幣種類超過2000種,合併市值高達2196億美元,前十大數字貨幣總市值為1972億美元,佔數字貨幣總市值的90%,市值排名第一的比特幣佔66%。

對於法定數字貨幣,繼2015年厄瓜多爾中央銀行發行數字貨幣運行失敗後,委內瑞拉政府於2018年發行“石油幣”,但目前缺乏公開交易信息,未能實現廣泛應用。加拿大、新加坡、巴西等國家正在開發一種基於分佈式賬本的國家銀行清算體系。根據國際清算銀行於2019年1月發表的研究,基於近期對全球63箇中央銀行的調查,大約70%的受訪中央銀行正在(或即將)進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工作,但在短期內,超過85%的中央銀行認為自己不太可能發行中央銀行數字貨幣。我國於2014年開始研究法定數字貨幣,其設計和發行注重M0的替代,保持貨幣屬性,實現貨幣政策和宏觀審慎管理目標,採用雙層運營體系,並堅持中心化的發行和管理模式。2019年8月,中國人民銀行公佈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研究的最新進展,表示我國基於區塊鏈技術的加密電子貨幣(DC/EP)原型產品研製成功。

隨著數字貨幣不可抵擋的發展態勢,以及它本身具備的特點,無論在社會領域還是國家領域,數字貨幣的應用場景不斷擴充。各國中央銀行出於戰略主導權的考慮,法定數字貨幣也呼之欲出。從會計的角度看,這對無論是作為發行方的中央銀行還是作為持有方的金融機構、企業等來說,都將帶來一系列急需解決的會計問題,如數字貨幣的會計確認、計量、信息披露等,這已經成為當前會計實務的一大挑戰。

數字貨幣對金融會計的挑戰

  • 數字貨幣對金融機構會計財務的挑戰

金融機構作為數字貨幣的重要持有者,數字貨幣的發展促使金融機構改變盈利模式和資產負債構成,而數字貨幣的價值能否準確和真實反映也直接關係到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的可信度。

會計確認。根據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財務報告概念框架對資產的定義和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資產的定義,數字貨幣符合會計準則關於資產的標準,是企業能夠控制的經濟資源,可確認為一項資產。但是,對於將數字貨幣歸類為何種資產,國內外仍存在較大爭議,包括將數字貨幣確認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金融資產、無形資產、存貨或新設會計科目核算數字貨幣,其會計處理方法的差異主要與數字貨幣的種類特徵和持有目的相關。金融機構作為金融中介,是貨幣政策傳導的主要渠道,受法規和監管影響,其持有的主要是法定數字貨幣或未來可能誕生的Libra幣等。對於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數字貨幣,其本質屬性是貨幣,主要目的是替代現金,會計上應作為現金及現金等價物進行處理。Libra雖然不屬於法定貨幣,但其以規定的標的資產(一籃子的五種貨幣)作為價值抵押的數字資產,實質上具有貨幣資金所需的價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儲藏手段三種特徵,類似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特別提款權(SDR),適合按其他貨幣資金進行會計處理。但是,某些基於賬戶形式的法定數字貨幣不僅僅是替代紙幣的功能,可能會設計一定的利率,成為一種新型有息資產並替代部分金融產品,這類數字貨幣在某些方面也符合會計上金融資產的定義。因此,數字貨幣的實際特徵和持有目的的不同將直接影響法定數字貨幣的具體歸屬。

會計計量與列報。數字貨幣會計計量需考慮三方面因素:持有目的、價格波動性、交易市場。對於法定數字貨幣,其會計計量受到持有目的主要是作為貨幣使用、幣值由中央銀行調控以及交易場所屬於金融基礎設施等因素影響,一般應以市價計量,其公允價值變動可計入當期損益。但是,對於帶息的法定數字貨幣或超主權數字貨幣,其會計計量可參照金融資產進行分類計量。會計列報方面,法定數字貨幣的列報較為明晰,金融機構可將其作為存放中央銀行款項列報;但私人數字貨幣則受到資產確認方式差異的影響。

對金融機構財務指標的影響。由於會計確認與計量的選擇差異,加上會計規則滯後與數字貨幣發展的不協調將影響金融機構的財務指標,如金融機構資產類指標和損益類指標可能會因為會計確認與計量的差異而產生較大的差別,從而降低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財務指標也容易受到人為操控。同時,數字貨幣的出現將挑戰金融機構在支付業務、跨境交易以及銀行信貸等方面的壟斷地位,一定程度上減少銀行存款,加劇金融脫媒,改變傳統金融機構的盈利模式和負債構成,銀行業等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收入可能受到負面影響,從而導致金融機構會計報表的規模和機構發生相應改變。

  • 數字貨幣對中央銀行會計財務的挑戰

對中央銀行“兩張表”的影響。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主要分為批發型和通用型。從對“兩張表”的影響看,兩種類型的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中央銀行會計財務的影響存在較大的差異。其中,通用型數字貨幣將導致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直接成為中央銀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從而對金融中介模式產生重大影響,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需新增“對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債權”和“非金融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存款”等會計科目,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規模也將顯著擴大,甚至演變為“金融業資產負債表”,而金融脫媒會使金融機構資產負債表面臨收縮壓力。同時,通用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下,金融機構的貨幣政策傳導中介作用將大為削弱,中央銀行可通過數字貨幣的收縮和擴張直接調節實體經濟的貨幣供應量,導致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中對金融機構債權、金融機構存款等科目明顯萎縮。而對於批發型法定數字貨幣,遵循傳統貨幣的管理思路,通常基於“中央銀行—商業銀行”的二元體系,貨幣發行工作涉及的會計科目包括流通中現金、發行基金往來、商業銀行存款以及發行基金等,與現金髮行並無本質差異,只需新增數字貨幣明細科目,與現金分開核算。以我國中央銀行近期發佈的數字貨幣思路為例,主要注重M0的替代,即以數字貨幣的發行代替部分紙幣的發行,數字貨幣與現金一樣同屬法定貨幣,屬於會計上的貨幣資金。總之,該模式下,數字貨幣與傳統紙質貨幣會同時在會計賬面反映,短期內對中央銀行資產負債表規模和機構影響有限,長期影響要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對現金的替代效應。

對中央銀行財務實力的影響。一方面法定數字貨幣從長遠來看能夠實現貨幣發行、流動、回籠、存儲等貨幣流通成本的降低;另一方面,法定數字貨幣可以作為其他非存款性金融資產的替代品,增加流通中的貨幣,擴大鑄幣稅基礎。目前我國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設計是不計息的,可以等同於紙幣。若法定數字貨幣未來設定一定的利率,則可能導致紙幣需求的減少,在一定程度上抵消法定數字貨幣對鑄幣稅的擴大,從而影響中央銀行收入。如果中央銀行鑄幣稅大幅減少而又缺乏其他收入來源補充的情況下,會加劇中央銀行財務損失,削弱中央銀行財務實力,甚至危及貨幣政策實施和金融穩定。此外,從中央銀行內部制度方面來看,法定數字貨幣會引發中央銀行現有的會計財務制度標準、資金運行與風控體系、會計管理與會計監督等方面的變革。

  • 數字貨幣對市場參與者的挑戰

會計確認與計量規則不明晰影響數字貨幣價值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除中央銀行、金融機構以外的市場參與者,作為數字貨幣的主要持有方,其面臨的挑戰主要是會計規則的不明確導致私人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大和交易非理性的特徵難以通過會計信息真實準確反映。從會計確認的角度看,私人數字貨幣本質上是一種以加密形式存在的新形態商品。但現行會計實務對於私人數字貨幣(如比特幣)的會計確認方法存在差異,有的將其作為金融資產進行會計處理,有的則將其作為無形資產或存貨進行會計處理。但是,這三種會計處理方法均面臨不少困難和挑戰,私人數字貨幣在資產的基本特徵、作用以及持有目的方面可能都不完全符合金融資產、無形資產和存貨現有準則的規定。可見,私人數字貨幣會計處理方法多樣性將嚴重影響會計信息可比性。同時,從會計計量上看,私人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大且交易缺乏理性,並且交易量小,交易市場存在道德及法律風險,其市場價格並不具備會計上的公允價值特徵。因此,私人數字貨幣受到價格波動性和會計時滯性影響,若後續採用公允價值模式計量,其價格波動性大的特性將直接導致市場參與者對會計信息作出錯誤判斷。

會計信息披露規則不確定加大信息使用者的風險。

市場參與者持有數字貨幣,不論其作為貨幣資金、金融資產、無形資產或是存貨核算,都會對財務報表列報產生干擾,降低會計報表的可比性,甚至造成上述四類資產的會計報表數據失真,加大數字貨幣監管難度。會計信息披露方面,從國外看,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ASB)從不同的適用會計科目出發分別規定其披露要求,並對公允價值計量、重大會計判斷、報告期後事項披露等進行了指導性的規範,但數字貨幣會計信息披露規則仍具有較大的主觀選擇空間,會計信息披露的不確定性會增大市場參與者的風險。從國內看,目前尚未對數字貨幣的會計信息披露進行規範化要求,企業僅依照所歸類科目原有的準則披露要求進行披露,數字貨幣的披露要求近乎空白。由於數字貨幣的電子化特性,一旦發生系統或網絡風險,披露規定的缺位將增加包括市場參與者和監管部門在內的會計報表信息使用者的風險。

政策建議

  • 積極推動數字貨幣會計基本準則建設

目前國內外會計準則制定已滯後於數字貨幣的蓬勃發展,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美國財務報告準則委員會(FASB)等主要國際會計準則制定機構目前只提供原則性的指引,我國會計準則也缺乏對數字貨幣會計處理規則的具體要求,導致各類會計主體在進行數字貨幣會計確認、計量、列報與披露時擁有較大的主觀判斷,為潛在會計操縱留下尋租空間。因此建議,加快數字貨幣會計基本準則建設,明確數字貨幣的會計確認和會計計量等核心規則,科學合理增設相應會計科目,以及通過規範投資性持有的數字貨幣收益變動的會計處理,從而有效解決私人數字貨幣受到價格波動性和會計時滯性影響。

  • 提高會計處理和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與法定數字貨幣較為明確的現金類屬性不同,私人數字貨幣本質上是一種以加密形式存在的新形態商品,由於價格波動巨大,如果信息披露不充分,很容易因信息不對稱造成市場參與者作出錯誤判斷。因此,

建議規範數字貨幣持有方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項目構成、劃分為相應科目的原因、與數字貨幣會計處理相關的會計政策以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等。對於數字貨幣在財務報告中的列報,應制定增加適應數字貨幣特徵的報告要求,增加財務報告可比性;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詳細披露數字貨幣的初始成本、公允價值變動、或有損益等信息,以及揭示持有及交易數字貨幣的相關風險。

  • 加強金融監管、稅務法規、會計準則等各領域協調,發揮數字貨幣會計信息在監管中的作用

當前金融監管、稅法規則、會計準則等在很多時候表現為相互割裂的狀態,如會計準則和金融監管就會計信息披露之間存在較大差距,同時,金融、稅務、會計等法律法規均未對數字貨幣出臺監管措施,容易使數字貨幣處於監控的空白地帶。建議在加緊數字貨幣發行、交易的相關研究與監管設計的同時,積極推動社會多領域合作,協調金融監管準則、稅務法規、會計準則之間的關係,全面衡量風險,實施持續、精準的監管,壓縮利用會計手段進行監管套利的操作空間。

  • 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推出做好會計管理機制準備

面對我國法定數字貨幣呼之欲出的發展態勢,中央銀行應從完善自身的管理機制入手。一是研究法定數字貨幣發行對中央銀行“兩張表”的影響,衡量其可能導致的負債端規模與結構的變化,關注鑄幣稅波動等因素對中央銀行財務穩健性和市場系統性風險的影響。二是完善獨立的財務預算制度,增強中央銀行財務實力,充實資本金,健全財務緩衝機制,提取充足準備金和補充資本金,以增強抵禦財務風險的能力。三是完善中央銀行自身的會計管理體制,做好中央銀行現有的會計財務制度、資金運行與風控體系、會計管理等方面配套制度的研究,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的推出提前做好會計管理準備。■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