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真正的“守法拆遷”,拆遷方要做到這三點,這也是百姓的心聲所在

國家對於保障被拆遷人的合理補償與合法權益是非常重視的,這一點從徵地拆遷領域各個方面的現行法律法規中可以看出。然政策與法律在實踐中的落實總是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變味,不難發現實踐中違法拆遷行為屢禁不止,非法行為的直接後果就是百姓利益受損。違法拆遷必然要擔責,如果說徵收方無法做到守法拆遷的話,那麼被徵收人一定要善於維護自己的權益。事實上,真正的“守法拆遷”,拆遷方要做到這三點,相信這也是百姓的心聲所在。

真正的“守法拆遷”,拆遷方要做到這三點,這也是百姓的心聲所在

一、拆遷順序:先補償後搬遷、先安置後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嚴格徵地拆遷管理、切實維護群眾合法利益的緊急通知》明確,徵地涉及拆遷農戶的,必須先安置後拆遷,妥善解決被徵地農戶的住房問題。

由此可見,不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必須首先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就補償問題完全達成一致後才能實施拆除行為。這一規定充分保護了被拆遷人的利益,糾正了以往拆遷過程中存在的“先行拆遷再談補償”的錯誤,極大程度地避免了個人房屋、企業廠房被拆了卻拿不到補償款的局面。

真正的“守法拆遷”,拆遷方要做到這三點,這也是百姓的心聲所在

二、補償原則:不降低原有生活水平,保障長遠生計

徵地拆遷的本質是不斷的推動發展,是為了讓百姓更優質的生活著,為了讓社會更美好的存在著,因而絕不能讓百姓越拆越窮。一直以來,國家都在強調,要保障被徵拆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這也是徵地拆遷補償的基本要求。

有關法律法規及多個相關政府文件均指出了這一點。就比如《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償補助費。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則首次明確了土地徵收補償的基本原則是保障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如果是貨幣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規定,房屋徵收補償主要包括這四塊內容,一是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參考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值);二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是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四是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補助和獎勵。這四項補償內容相加,不僅需要保障被拆遷人的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還需要使其生活水平有所提升。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標準則不能降低被拆遷人的生活水平。在實踐中,部分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也可參考周邊的市場房地產價格,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如果是產權置換補償,則一般是拆一平米就補償一平米。貨幣補償與產權置換這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進行自由選擇,並且就其中存在的不合理部分提出自己的異議與訴求。

真正的“守法拆遷”,拆遷方要做到這三點,這也是百姓的心聲所在

三、拆遷方式:禁止使用非法手段逼迫搬遷

大家應當明確徵收方暴力、威脅、斷水斷電等方式進行逼遷的行為,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我國法律明令禁止通過此類方式進行逼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瞭解拆遷過程中的權利是面對拆遷的第一步,但更重要的是學會如何使用權利。提醒廣大被拆遷人,遇到徵地拆遷要多學習法律知識,讓自己少走乃至不走彎路。如果國家賦予的正當權利受到侵害,在必要時可以走法律途徑維權,爭取早日獲得合理拆遷補償,實現良好的安居樂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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