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妖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体会到这一规定对一部分老赖是有效的,但是对另一部分老赖则基本没什么用。例如有的老赖,他从来就不坐高铁,他把高级轿车转移到别人名下,自己开着,这个规定对这种老赖就没什么用。因此个人认为,制裁老赖是必须的,但是应当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身定做对老赖的限制措施。
另外对于老赖,笔者主张分类处置。对于那些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例如即墨的黑心老赖武鑫(原籍沂水龙家圈社区营盘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残,法院判赔后玩失踪,对这种黑心老赖怎么制裁都不为过,最好的方法是送进监狱坐几年牢。对那些因为创业失败或上当受骗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他们明确不拒绝履行义务、不玩失踪的前提下,应当为他们留出适当的生存空间,以利于他们东山再起。
淮北日月升
限制乘坐高铁属于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若是已经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我们所说的高铁便是指里面规定的G字头动车。但是,对于动车仅仅是限制一等座以上,二等座还是可以正常购买。对于多数人来说,动车二等座出行也是多数人首选,所以这个限制的实际效果还是值得商榷。
另外,这里还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若严格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才属于可例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但是,法院执行中则并未严格进行区分。
叶律师
我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任何交通工具,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是欠银行或个人的钱,他们并没有欠高铁站,飞机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钱。还有一个问题,如果限制了他们的交通自由,也对他们的工作上的时间限制,如果限制了交通,他们用什么交通工具去赚钱还债。例如:他们要从广州到北京谈业务,如果不能坐火车飞机,难道让他们走路去吗?他们又没欠你交通费用。为何不让坐。如果让其私自开车,费用更高。别人也欠了我不少钱,我认为只有两个字"等待"已经借出,你就逼他们也拿不出来。借时是朋友,还不起也是朋友。伤了和气拿回来更难。人过一生只为两个字而活"贫富"。只有失去人性的人才釆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还有良知的失信人,最好给他们一个翻身的机会为好。
客家笔触ChenXinxiang
高铁、飞机都属于基本的工具,花适当的钱争取时间来挣钱有必要限制吗?要是从江苏去广州办事,走高速试试,花的钱不比坐高铁飞机少。过多的限制看似执法严厉,但就效果而言对双方都不利。与其实行限高不如实施类似“破产保护”的机制,让债务人有缓冲期,必定债权人图的是钱。
寻梦的精灵1
我认为不应该限制高铁和飞机的普通座位!这不人道!更是挑起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王昌兵2
失信二字的理解很多很多,大多时候是出于无奈,企业破产,公司跑路,三角债的事太多太多了。那么,钱这东西,在我看来,不要步步逼人,人本来已经很失落,若再封锁了失信人的出路,那么,谁来为他还钱买单?????让他有希望,走出失败的阴影,应该多去鼓励他们,都是一大家人。没必要把人逼死。
用青春记住你1
首先高消费的概念应该正确界定?高铁的一等座和商务座肯定是高消费,但二等座是普通人坐的,肯定不算高消费不应该限制。其次,很多地方没有动车只有高铁和绿皮火车,你不让人家坐高铁只能坐绿皮车,时间耽误了影响工作不是更还不了钱吗?第三,在银行贷款有抵押,抵押价格远高于贷款金额,但被银行强迫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不是首先处置抵押物,而是首先追究个人连带责任把个人搞成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合理?
西部实体经济
有钱而不还的,是真老赖。这种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并不过分,因为老赖拖累了一大波人,被拖累的人也会成为黑名单,损失不可估量!
但是那些一直在努力还钱的人,建议法律及法院多支持!因为一个负债并愿意还钱的人,不要看他以后怎么样,至少他的品德与精神是值得肯定与赞扬的!特别针对要还钱还有正在还钱的人,进行催债,逼债,等各种形式的讨债应该严令禁止并重罚!这种行为是逼迫更多的人精神受打击,家庭受伤害,被迫成为老赖,甚至逃债等一系列“被行为”,!
国家,法律,社会,有惩戒老赖的决心与能力,更有包容,鼓励,支持还款人士的友爱与信心!
为崛起的中国而骄傲!
也为人文素养提高的中国而自豪!
一介平民乐其中
高铁和飞机又不是享受工具,老懒飞机不能坐头等舱高铁不能坐商务坐就是,发现出去度假那就严惩。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都不能出门那他们那有机会东山再起还债?而且这种一刀切做法以后会造成社会矛盾越来越严重,相信不远的将来老懒人口会达到五千万以上。
大海225981560
不支持这种做法,因为很多创业失败者想从新崛起,但是你限制出国能理解,但是限制国内出行我认为这是限制了被执行人的出行,无法督促还款义务反而让这些人无路可走,没有办法从新崛起。谈何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