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被拆遷人是否有權自主選擇拆遷補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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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又名徵收補償,是在徵地過程中對住宅或者非住宅房屋的價值評估後對該房屋合法拆除並給予房屋產權所有人一定補償。那麼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被拆遷人能否自主選擇補償方式?下面由找法網小編為您介紹。

  我們都知道若是國家需要徵地拆遷的,是需要對我們進行拆遷補償的,而被拆遷人是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人。他們可以在合法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拆遷補償方式,一般的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

  一、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哪些

  1、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後續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儘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採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對於貨幣補償的具體辦法各地有所不同,許多地方對此出臺了法規或規章予以規範。

  2、產權調換。

  產權調換,是指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並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後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

  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採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差價結算以等價交換的原則進行,實質上是結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多退少補。相當於先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其房屋的評估價進行補償,再由被拆遷人按市場價購買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

  二、被拆遷人能自主選擇補償方式嗎?

  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補償方式。根據法律規定,房屋被徵收後,應當給予被拆遷人公平的補償,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選擇產權調換的,能獲得徵收房屋和調換房屋的差價,總之具體的補償範圍和方式可以在補償協議中約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三、拆遷補償須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並存嗎?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房屋拆遷補償有貨幣補償和房屋安置兩種方式,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拆遷人可以對被拆遷人予以貨幣補償,也可以予以其房屋安置,並另付其調換房屋與被拆遷房屋的差價,但並非一定要貨幣補償與房屋安置兩種方式一併實施。具體補償方式由拆遷雙方當事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我是北京市西城區拆遷戶,在徵收中我丈夫因病去了,他是承租人。現在我也簽了拆遷協議,家裡有個殘疾女兒不能簽字,所以託到現在一年半多了,只剩我一家沒搬了,徵收的也不動,不知為什麼?電話,13521301005。西城區祿長街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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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常常要面對一個抉擇,是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還是房屋產權置換的補償方式?那麼,被拆遷人是否有權利依照自身需要進行選擇呢?拆遷方又能否干涉這種選擇的權利呢?下面在明律師來聊聊這件事。


被拆遷人有權自主選擇補償方式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法律是賦予了被拆遷人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力的。被拆遷人有權選擇貨幣補償,也有權選擇房屋產權調換方式進行補償,甚至可以選擇貨幣補償與房屋產權置換將結合的補償方式。無論選擇怎樣的補償方式,只要不違背公平補償原則,房屋徵收部門就沒有理由拒絕。

無論通過何種方式,拆遷方都無權干涉這一權利的行使。


拆遷中權利受侵犯,儘快諮詢律師

在拆遷過程中,由於種種原因,徵收方往往會做出一些違反法律規定、侵犯當事人權益的行為。面對這些行為,被拆遷人不應當逆來順受,而是應該積極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遇到拆遷方的不合理行為時,要儘快諮詢拆遷律師,必要時聘請律師與自己一道維護自身權利。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您好!建議您參考:

一、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21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就是說,被徵收人有權決定選擇哪種補償方式。

因此,徵收方若私自決定補償方式,則明顯侵犯了被徵收人享有的選擇權,其行為是違法行為。被徵收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徵遷補償原則:

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9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即不能低於被徵收人原有生活水平,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必須是按拆一還一的標準進行補償。

三、補償方式的選擇:

對於補償方式,通常房屋拆遷補償有兩三種方式,一種是要錢,一種就是要房,另一種就是兩者相結合,無論是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還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都是這幾種。

(一)貨幣補償:被徵收人放棄被徵收房屋的產權,而不要安置的,被徵收人可以按照被徵收房屋的市場價選擇貨幣補償。補償金額按照所拆房屋的情況重置價格結算。此時就需要評估機構對被拆房屋進行評估,然後以評估結果為計算的依據。

(二)產權置換:是被徵收人用異地或是回遷的房屋,與被徵收的房屋,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交換的一種補償形式。依現行法律,選擇產權調換的,必須是以拆一還一的原則。

(三)兩種補償方式相結合。在實踐過程中,兩種相結合的補償方式也是十分常見,而這種補償方式,其目的就是為了最大限度的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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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依法依規被徵收房屋價值應當這樣補償,其他任何價值違規》

       房屋徵收是房屋徵購與房屋徵換,貨幣補償價格遵守市場規則,導循經濟規律,評估價格盈利機遇與虧本風險同存,房屋產權調換,遵循價值規律,評估成本價值或者保本價格互無盈虧。

         房屋徵收,收回土地使用權,徵收回收非沒收,徵雖強迫,房屋徵購,補償貨幣足額,評估時點市場價值,錢貨兩清,能夠在就近地段買得起相同建築面積的商品房屋。

        物權法第二條,所稱物,物是物權的客體,包括不動產的地產和房產。所稱物權,權利是物權的主體,包括所有權和用益物權

。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用益物權,作為物權客體是一種無形資產,也稱地產,國家實行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原則,土地使用權也是地產。物權法第147條房地互隨,一併處分。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房屋的產權與該房屋佔用土地的使用權實行權利人一致原則,不得分離。因不動產被徵收,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應當獲得相應補償,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為零,免徵土地增值稅,土地使用權增值額,政府不得干涉和剋扣。

        房屋徵換是房屋產權調換,舊城區改建

,調整使用土地,互換土地使用權,選擇在改建地段調換房屋的,政府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調換指調整互換,調整房產價值與地產價值,互換房屋建築面積與土地使用權面積,被徵換人調少地產價值及其土地使用權面積則多換房產價值及其房屋建築面積,徵收部門調多地產價值及其土地使用權面積則少換房產價值及其房屋建築面積,簡稱失之於地則得之於房,得之於地則失之於房,等值非等量互換,遵循價值規律,互換價值,是在原址原地能駒重置同佔面、同建面的房屋成本費用,權益均等。武漢市江漢區民族路萬年裡10號喻德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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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內容還是認為貨幣補償不合理,就選擇產權調換。單一的貨幣補償可以司法強制。加入產權調換方式就不會被司法強制。這才是二十一條的精華!!我用的就這種辦法。成了依法陽光的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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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被拆遷人對補償安置方式有自主選擇權,但是以下的情況下,只能按照規定的補償安置方式進行: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係達不成一致意見時,只能採用產權調換的方式;


袁曼曼徵地拆遷律師


臧梵清徵地拆遷律師團隊律師可以明確而肯定地告訴大家,被拆遷人有自主選擇拆遷補償方式的權利、

農村房屋拆遷有三種補償方式。

1、有條件的,優先選擇宅基地遷建安置,另補償房屋重建成本價。
2、純貨幣補償,補償標準為房屋重建成本價加上宅基地的地價。
3、產權置換,最低以相同地段按面積1:1的標準進行安置。
法條鏈接:《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 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臧梵清徵地拆遷律師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依據法律規定可知,房屋徵收補償方式有兩種,一種是貨幣補償,一種是產權調換;拆遷方應當提供兩種補償方式供被拆遷人選擇。法律賦予了被拆遷人選擇補償方式的權利,但實踐中,不少地方的拆遷補償僅明確一種補償方式,要麼貨幣補償,要麼產權調換,該種做法很顯然侵犯了被拆遷人的選擇權。被徵收人選擇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即被拆遷人可以對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進行比較、甄別,並在此基礎上理性作出選擇。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拆遷方不能僅抽象告知被拆遷人有選擇權,而應當提供貨幣補償的具體金額或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面積、區位、結構等供被拆遷人進行比較、權衡和選擇。被拆遷人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全方位考慮後選擇適合自己的補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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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房屋拆遷採用什麼樣的補償方式被拆遷人是否有選擇權?這也要區別什麼性質的拆遷:

一、如果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依據國務院590號令精神,被徵收人是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產權調換的。只有一種情況暫時不能選擇貨幣補償,即:被徵收人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在拆遷期限內產權人與承租人不能達成解除租賃關係協議,承租人不讓房的,徵收人會作出《補償決定》經法院裁定後可強制搬遷到安置房或過渡房中,但在《補償決定》中仍然是有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供產權人選擇的。

二、集體土地上徵地拆遷,因涉及農村集體經濟在不同地區不同村集體由於經濟發達情況不同會有不同補償安置方式,沒有統一規定方式,應按當地政府本期徵地拆遷的實施補償政策和方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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