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只為嘗“美味”,數次捕獲野生動物!男子先獲刑,今日又被判賠55800元

​今天下午,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庭審平臺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涉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當庭以被告宋某獵捕食用野生動物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為由,判決其賠償損失55800元。


只為嘗“美味”,數次捕獲野生動物!男子先獲刑,今日又被判賠55800元


“我當初只是想嚐嚐‘野味’,現在真的很後悔。”

宋某是湖南人,2016年到衢州一工廠務工,出於食用“野味”的目的,其數次通過安置鐵夾、設套的方式捕獲野生動物用來食用。

2017年2月至4月期間,宋某在衢州市衢江區黃壇口鄉紫薇村附近山上先後放置4只鐵夾。同年4月2日下午,宋某前去查看時,發現其放置的鐵夾夾中2只野生動物(其中1只大的當時已死亡,1只小的當時受傷並於當晚死亡)。後在其將獵獲的2只野生動物運下山的途中,被當地村民發現並制止,村民即將宋某控制住並報警。

經國家林業局森林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其中大的野生動物為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鬣羚,小的野生動物為豬獾(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簡稱“三有動物”)。

據宋某交代,其在2016年12月23日,還在衢州衢化街道缸窯村附近山上通過安置鐵夾、設套的方式捕獲一隻國家二級保護動物白鷳。

2017年11月27日,宋某犯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被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檢察院在履職過程中發現宋某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後,於2019年12月5日向衢州中院提起公益訴訟。

經衢州市衢江區林業局出具《涉案野生動物價值認定意見》認定,上述宋某非法獵捕的三隻野生動物的價值合計為55800元。


只為嘗“美味”,數次捕獲野生動物!男子先獲刑,今日又被判賠55800元


衢州中院審理認為:

被告宋某為滿足個人的口腹之慾,在未取得特許獵捕證的情況下,擅自獵捕野生動物,其中白鷳和鬣羚還是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過錯明顯。

被告宋某非法獵取野生動物並食用的行為,不僅存在不可預知的環境與健康風險,還直接侵害了國家對於野生動物資源的所有權,造成了案涉野生動物死亡滅失的嚴重損失,且該損失難以彌補,同時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當地生態平衡,損害了當地生物多樣性,導致社會公共利益貶損,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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