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8 疫情期間,哪些停工費用有權要求發包人分擔?


疫情期間,哪些停工費用有權要求發包人分擔?


我國現行法律並沒有對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作出規定。因此,一般應按照合同約定來處理,如果合同沒有約定,應該按照公平原則來處理。以《示範文本》為例,不可抗力導致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費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誤等後果,由合同當事人按以下原則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雖然《示範文本》作了以上較為明確的約定,但實際上,仍然不足於涵蓋實踐中可能遇到的具體問題,我們就實踐中容易產生爭議的部分具體分析如下:


疫情期間,哪些停工費用有權要求發包人分擔?


(一)建築企業的停工費用包括哪些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頒發的《建築安裝工程費用項目組成》(建標[2013]44號)的規定,建築安裝工程費按照費用構成要素劃分,包括人工費、材料設備費、施工機具使用費、企業管理費、利潤、規費和稅金。其中人工費包括計時工資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材料費包括材料原價、運雜費、運輸損耗費、採購及保管費;施工機具使用費包括施工作業所發生的施工機械、儀器儀表使用費或其租賃費;企業管理費是指建築安裝企業組織施工生產和經營管理所需的費用。內容包括: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勞動保險和職工福利費、勞動保護費、財務費等;利潤是指建築企業完成所承包工程獲得的盈利。規費是指按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省級政府和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或計取的費用。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程排汙費等;稅金是指增值稅等。


根據以上費用組成項目的規定,我們整理出以下可能涉及的停工費用:人工費(勞務人員工資)、材料設備費(一般僅指需要採取特別保管或倉儲措施的材料設備中的保管或倉儲費用、週轉材料租賃費等)、施工機具費用(主要指其中的租賃費、折舊費等)、企業管理費(主要指其中的管理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特殊情況下還包括財務費等費用)、規費(僅在實際發生時)、稅金(建築企業開具發票時需要交納)。當然,不同項目處於不同的施工階段,工程內容亦不相同,涉及的停工費用也會有所區別。

疫情期間,哪些停工費用有權要求發包人分擔?


(二)建築企業的停工費用如何計算

根據法律規定和《示範文本》約定,我們認為,建築企業的停工損失應僅指其實際支出的直接損失,不包括間接損失和預期利潤損失。因此,建築企業的停工損失應按其實際支出的費用來計算:勞務人員工資應按其在停工期間實際支出的未進入工程款計算的款項計算;材料設備中的特殊保管和倉儲費用,應按停工期間經發包人或監理人籤認的費用計算,週轉材料的租賃費按實際租賃費用計取;機械租賃費、折舊費等應按停工期間實際支出的租賃費或按規定計提的折舊費計算;企業管理費應僅計算停工期間建築企業發給本項目專屬管理人員的工資,如建築企業存在墊資等情況的,根據具體情況計算部分財務費用;規費和稅金按照實際發生計取。不應該計取利潤。

除以上費用外,作為臨時設施的活動板房、臨時佔地等的費用,應按停工期間實際支出計算。

(三)建築企業的停工費用如何分擔

我國法律並未規定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如何分擔,《示範文本》也只是要求合理分擔,未明確約定分擔比例。我們建議,建築企業的停工費用明細首先要經過發包人的審核和確認,至於雙方各分擔多少,我們建議雙方協商確定。在確定各自分擔比例時,可以著重考慮以下因素:承包人利潤率、承包人虧損金額、發包人的承受能力、發包人的獲得情況、發包人的損失情況、承包人損失金額的大小、承包人的履約表現、損失大小佔承包合同標的額的比例等。

此外,根據《示範文本》的約定,建築企業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這些費用不得與上述停工費用重複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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