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債權人與被害人如何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

【高級人民法院判例】

執行分配中刑事退賠優先原則僅在刑事裁判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普通債權人與被害人如何分配被執行人的財產?

【高級人民法院判例】

執行分配中刑事退賠優先原則僅在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

與民事案件同時執行的情況下適用

僅在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與民事案件同時執行的情況下,才存在退賠被害人損失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執行的情形,而在執行法院扣劃完畢後才作出的刑事判決,不能適用《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關於退賠被害人損失的順序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清償順序的規定。


案情介紹:

一、南通中院於2013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建行唐閘支行與中航船板公司、蔣秀華金融借款糾紛,並作出(2013)通中商初字第0235號民事調解書:由中航船板公司歸還建行唐閘支行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蔣秀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二、建行唐閘支行向南通中院申請執行,南通中院將蔣秀華銀行帳戶的存款4322000元扣劃至該法院銀行賬戶,並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通中復執字第0009號《結案通知書》。

三、2014年1月20日,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下稱“崇川公安局”)作出崇公(經)立字(2014)413號《立案決定書》,決定對武漢天科公司被詐騙案立案偵查。

四、2015年2月4日,崇川公安局致函南通中院,商請將該部分扣劃的款項轉至該局指定帳戶(南通市財政局),依法發還被害人。2015年2月11日,南通中院將尚在賬上的2649314.97元退回崇川公安局。

五、武漢天科公司向南通中院提出異議,認為南通中院扣劃的款項不屬於蔣秀華個人財產,其他民事案件不能參與分配,請求儘早執行迴轉

。南通中院裁定:駁回武漢天科公司的異議請求。

六、武漢天科公司向江蘇高院申請複議,請求撤銷南通中院執行裁定。江蘇高院裁定:駁回複議請求。

裁判要點及思路:

武漢天科公司關於案涉款項屬於贓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劃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故僅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與民事案件同時執行的情況下,才存在退賠被害人損失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執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劃完畢後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決,故不能適用上述規定。

實務要點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刑民交叉案件的執行分配中,需要注意和利用刑事退賠清償的順序優勢,結合江蘇高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依據《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十三條:被執行人刑事和民事債務出現混同且資不抵債時,應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優於[對執行標的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優於[退賠被害人的損失]優於[其他民事債務]優於[罰金]優於[沒收財產]的順序進行清償。所以,刑事被害人的退賠請求權相比於民事責任的一般債權請求權優先受到保護。

二、刑事案件中當事人可以在民事案件審理或執行過程中提出異議,請求暫緩執行或中止執行,待刑事案件結案後執行法院再恢復執行。如此則有利於刑事被害人爭取時間避免出現江蘇高院判例中已經扣劃完畢,被害人本應享有的優先退賠案款的權利無法實現。

三、此外,關於異議人提出執行異議是否超過期限的問題。《刑事涉財產執行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本案中如果刑事被害人能夠合理證明其並不知曉民事執行案件的情況,在發現權利受到侵害之後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的,法院不認為當事人已超出提出異議的期限。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第一款 本規定所稱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的執行,是指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主文確定的下列事項的執行:

(一)罰金、沒收財產;

(二)責令退賠;

(三)處置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

(四)沒收隨案移送的供犯罪所用本人財物;

(五)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第一款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第一款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但對終結執行措施提出異議的除外。


以下為該案在江蘇高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執行分配中刑事退賠優先原則僅適用於刑事裁判涉及財產部分與民事案件同時執行的情況而不能據此請求執行迴轉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武漢天科公司關於案涉款項屬於贓款南通中院不得扣劃的主張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三)其他民事債務;(四)罰金;(五)沒收財產’,故僅在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與民事案件同時執行的情況下,才存在退賠被害人損失優先於其他民事債務執行的情形。本案中,南通中院扣劃完畢後崇川法院才作出刑事判決,故不能適用上述規定。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本案中,武漢天科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建行唐閘支行存在上述應予追繳的情形,故南通中院扣劃被執行人蔣秀華存款並無不當。”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武漢天科煤化有限公司、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唐閘支行與南通中航船板工程有限公司、江蘇愛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申請承認與執行法院判決、仲裁裁決案件執行裁定書》【(2015)蘇執復字第00089號】


延伸閱讀:

有關被執行人刑事判決中確定的一般金錢債務與所負普通民事債務混同時按比例清償是否仍正確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以往支持按比例分配的最高法院判例的裁判觀點,但因主要依據法規已被新的法律規定廢止,所以按比例的觀點現已不符合規定。延伸閱讀詳細剖析該觀點的典型判例,以饗讀者。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城支行、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研究所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9號】

案情介紹:

一、2004年9月20日,黃煒因購買商品房與農行西城支行簽訂按揭合同,農行西城支行向黃煒提供貸款110萬。後因黃煒未歸還貸款,西城法院判決:黃煒償還農行西城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

二、黃煒在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第三研究所(下稱“第三研究所”),於2004年10月至12月,利用職務便利,將公款3055.2萬非法佔為己有。北京二中院於2009年3月31日判決:黃煒犯貪汙罪判處死刑,並繼續追繳犯罪所得發還第三研究所。

三、農行西城支行申請參加該刑事判決執行案件的財產分配,北京二中院於2013年1月5日作出(2009)二中執字第1740號《關於黃煒貪汙一案案款分配方案》(下稱“《分配方案》”),農行西城支行和第三研究所對黃煒享有債權按各自債權比例分配。

四、農行西城支行向北京二中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撤銷《分配方案》,並確認其對拍賣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北京二中院作出(2013)第5702號民事判決(下稱“702號判決”)駁回農業西城支行的訴訟請求。

五、農行西城支行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北京二中院判決,改判其對拍賣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民終字第707號民事判決(下稱“707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六、農行西城支行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702號和707號判決,改判其對拍賣房產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最高法院裁定:駁回農行西城支行的再審申請。

裁判要旨:

刑民交叉的執行案件中“先民後刑”是指被執行人既被判處財產刑又被判處承擔民事賠償或清償民事債務等責任的,被執行人所負的民事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受償。

刑事判決中的“繼續追繳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並非刑罰上的財產刑,而屬於普通金錢債權,應與被執行人的其他普通民事債權按比例清償。

裁判要點及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這裡的“先行予以償還”是指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的民事債務優先於刑事責任而非優先於其他民事責任。

根據《刑法》的規定,另案刑事判決中的“繼續追繳黃煒的犯罪所得發還第三研究所”,並非刑罰上的財產刑。這裡的犯罪所得是指黃煒犯貪汙罪所侵害的第三研究所的財產權益,第三研究所由此對黃煒享有金錢債權。且農行西城支行對黃煒享有的是依據借款合同而產生的金錢債權,並不因該借款被用於購買房產而具有優先性。

所以,應駁回農行西城支行提出的以拍賣黃煒所得案款先行清償其全部債權的請求。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財產刑執行問題的若干規定》(法釋〔2010〕4號)(本法規已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和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第十一批)的決定》(2015年1月12日發佈;2015年1月19日實施)廢止,被《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代替。)


第六條 被判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同時又承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責任的被執行人,應當先履行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

判處財產刑之前被執行人所負正當債務,應當償還的,經債權人請求,先行予以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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