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通廣大”:這樣的“熟人”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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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通廣大”:這樣的“熟人”要警惕

生活中我們遇到煩心事,總有熱心的熟人、朋友幫忙解決。熟人幫忙背後會隱藏著怎樣的法律風險?那些“無所不能”的熟人到底是真幫忙還是設套路?通過我們審理過的真實案例告訴您,如果您身邊有這類“熟人”,可要警惕了!

認識領導:重點大學“包你上”

陳麗的女兒考上了武漢市一所二本學校,但望女成鳳的陳麗一心想讓女兒上個更好的大學。一個偶然的機會,陳麗認識了張傑。得知陳麗的“煩惱”後,張傑自稱認識領導可以幫助陳麗辦孩子轉學的事。張傑對陳麗說找到了一位高層領導,這位領導和主管教育的領導特別熟悉,可把陳麗女兒轉到武漢一所重點大學就讀,需要陳麗先提供50萬現金“疏通關係”。之後,張傑告訴陳麗已經安排妥當,開學後孩子不必去錄取學校上學,在家中等通知。然而,等了一個多月,轉學的事卻沒有進展。張傑又說當前這所重點大學不好辦,不如轉到另外一所學校。一個月後,張傑通知陳麗,其女兒可以轉到湖北省某財經大學政治專業就讀。之後果然有自稱該校政治系的李老師聯繫陳麗女兒前去報到。報到後,自稱李老師的人帶陳麗女兒到該學校成人教育中心宿舍住宿,並交給她幾本教材和一個空白的學生證,讓她到經濟學的一個班插班旁聽。陳麗這才意識到自己被騙,多次聯繫張傑退款也沒有結果。由於長時間無正當理由曠課,陳麗女兒原來所在大學按校規對其做出退學決定。陳麗因“自作聰明”害了女兒,後悔不已……

除此之外,張傑還通過類似的手段,以幫辦孩子上名牌大學為由,騙取朋友甚至朋友的朋友“辦事費”共計三百多萬元。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偵查並移送檢查機關,檢察機關以詐騙罪為由對張傑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傑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身份及事實,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予懲處。最終,法院判處張傑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罰金3萬元。

【法官提醒】

張傑這類“熟人”往往虛構自己身份或編造謊言稱自己認識某領導,利用家長們想讓孩子上重點大學的心理,以自己掌握人脈資源和錄取權限為誘餌進行詐騙。在這裡提醒各家長,我國高校嚴格按照向社會公佈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對符合相關要求的考生進行錄取,成功之路沒有捷徑可走,切莫輕信他人走後門、託關係,以免耽誤子女學業,造成終生遺憾。

掌握資源:購車指標“幫你搞”

王明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史大力和張平。2012年王明準備開辦出租車經營業務,史大力和張平稱有關係可以代辦出租車指標,辦理費用2萬元一臺。王明得知後很開心,當即決定委託史大力和張平辦理200臺出租車指標。出於對朋友的信任,三人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所有內容都是口頭約定。之後,王明先後通過轉賬方式向史大力和張平銀行賬戶轉賬共計155萬元。然而幾年下來,委託的事項遲遲沒有辦成,王明自知這兩位“朋友”根本不可能辦理所託事項,便要求兩人歸還代辦款155萬元。史大力和張平口頭承諾退款,但隨後便與王明斷絕了所有聯繫。王明無奈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史大力和張平歸還代辦事項155萬元及利息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法官提醒】

出租車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要到主管行政機關辦理申報審批手續,取得運營資質後申領車輛牌證,審批手續由國家行政機關統一辦理,不可能交由個人代辦,如果要獲得相關資質應當通過正規途徑辦理,遇到友人以幫忙辦理收取費用的情況,一定要提高警惕,所謂的“關係”背後,往往都是“陷阱”。

擁有人脈:就業錄取“能操控”

張強因為學歷不高,大學畢業後一直沒有找到理想的工作。一次聚會上,朋友王曉光對張強說有內部消息和人脈,可以幫忙把他安排到國內一家知名航空公司做空中安全員,需要就業安置費17萬元。工作還沒著落先拿17萬,張強也懸著一顆心,但考慮到自己的前程,咬咬牙答應了。之後,兩人簽署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張強先交前期定金3萬元給王曉光,待錄取名單公佈後繳納剩餘尾款14萬元,如果在安排過程中出現問題,退還全部費用17萬元。協議簽訂後,張強通過航空公司安排的網上報名、初試、複試、綜合審定、體檢環節,並先後分兩次轉給王曉光17萬元。但在崗前培訓課程中張強因掛科最終沒有成功錄取。張強認為,王曉光沒有為其成功安排工作,因此起訴要求王曉光退還全部費用17萬元。

庭審中,王曉光則稱與張強簽訂協議的主要目的是安排張強去航空公司工作,但是張強在崗前培訓中課程掛科,其幫助張強通過體檢等環節,已經履行合同內容,因此不同意退款。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強為規避錄用條件,向王曉光支付17萬元就業安置費,目的系通過非正常途徑獲得工作職位,該行為擾亂了用人單位的正常招聘錄用程序,破壞了公平公正的競爭秩序,違背公序良俗,因此,雙方之間的委託合同應屬無效,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最終,法院判決王曉光返還張強17萬元。

【法官提醒】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通過委託熟人走關係等非正當途徑破壞公平競爭機制,這種委託合同關係是違背公序良俗的,因此無效。用人單位設置報名、初試、複試、體檢等錄用程序,是希望通過公平公正的競爭機制,選拔出符合用工需求的合格人才,求職者應當根據自身條件按照用人單位正常招錄程序尋求工作,瞭解用工單位的信息兵對招聘信息進行核實,不要輕信“內部關係”、“內部指標”,避免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善用關係:神通廣大“能撈人”

楊小樹的弟弟楊小元曾因賭博被勞動教養。之後,楊小樹經人介紹與王剛相識,王剛自稱有熟人精通法律而且認識司法機關人員,通過“關係”能在15天內提前把楊小樹的弟弟楊小元放出來,回家過年。想到一家人能過年團聚,楊小樹感激不盡,當即交給王剛10萬元費用,希望儘快把事情辦好。王剛收到錢後,至春節過完楊小樹也沒有見到弟弟。楊小樹多次與王剛聯繫退款,但王剛一再推託。之後更是“人間蒸發”了。無奈之下楊小樹將王剛訴至法院,要求王剛退還收取的10萬元費用。

因王剛下落不明,法院公告後依法缺席審理。法院認為,楊小樹委託王剛辦理事務,楊小樹預付費用,雙方的委託合同關係成立。但該合同關係受託方的主要義務是將被勞動教養的楊小元提前釋放回家,該種以“撈人”為目的委託關係屬於非法行為,應被確認為無效。王剛依據無效的合同關係取得的10萬元費用,應返還給楊小樹。最終,法院判決楊小樹與被告王剛之間的委託合同關係無效,並判令王剛返還原告楊小樹10萬元。

【法官提醒】

一些不法分子在得知身邊人的親戚、朋友被公檢法機關傳喚或者拘留逮捕後,往往利用家屬急切心態,主動向家屬表示認識某某領導,或者能通過其他途徑“撈人”,並讓家屬提供大額“辦事費”。家屬給錢之後又往往以事情不好辦再次索要錢財或拿到錢之後立刻“消失”。為避免遇到此類情況,一定要預先了解相關法律規定,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不要寄希望於用非法手段“撈人”,否則不但損失錢財,還可能因觸犯相關法律而承擔不利的後果。

以上案例只是我們受理的案件中的冰山一角,現實中基於信任遭遇熟人詐騙、“損財折友”的案例屢見不鮮,寄希望託關係、走後門,期待希望卻被謊言所騙的人也不在少數。為避免遭受欺騙或財產損失,提醒您生活中一定要謹慎交友,同時提高法律意識,遇事要通過正當合法途徑解決,消除“託關係”情結,不要輕信他人的花言巧語,謹防上當受騙。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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